
【篇一】2020年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法律知識》備考考點精選
礦山開采的安全保障的規定:
(一)礦山開采的基本要求
《礦山安全法》第十三條規定:“礦山開采必須具備保障安全生產的條件,執行開采不同礦種的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
(二)礦用特殊設備、器材、護品、儀器的安全保障
(1)礦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和安全檢測儀器,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不得使用。
(2)礦山企業必須對機電設備及其防護裝置、安全檢測儀器定期檢查、維修,保證使用安全。
(三)開采作業的安全保障
(1)礦山企業必須對作業場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質和井下空氣含氧量進行檢測,保證符合安全要求。
(2)礦山企業必須對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隱患采取的預防措施:冒頂、片幫、邊坡滑落和地表塌陷;瓦斯爆炸、煤塵爆炸;沖擊地壓、瓦斯突出、井噴;地面和井下的火災、水害;爆破器材和爆破作業發生的危害;粉塵、有毒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害物質引起的危害;其他危害。
(3)礦山企業對使用機械、電氣設備,排土場、矸石山、尾礦庫和礦山閉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應當采取預防措施。
【篇二】2020年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法律知識》備考考點精選
礦山建設的安全保障的規定:
(一)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三同時”
《礦山安全法》明確規定,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二)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和竣工驗收
《礦山安全法》規定,礦山建設工程的設計文件,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并按照國家規定經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批準;不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不得批準。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必須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現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參加審查。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由國務院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制定。
法律還對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礦山設計項目做出了規定:
(1)礦井的通風系統和供風量、風質、風速;
(2)露天礦的邊坡角和臺階的寬度、高度;
(3)供電系統;
(4)提升、運輸系統;
(5)防水、排水系統和防火、滅火系統;
(6)防瓦斯系統和防塵系統;
(7)有關礦山安全的其他項目。
礦山建設工程必須按照管理礦山的主管部門批準的設計文件施工。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竣工后,由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驗收,并須有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參加;不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不得驗收,不得投入生產。
(三)礦井安全出口和運輸通訊設施
《礦山安全法》規定,每個礦井必須有兩個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間的直線水平距離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
礦山運輸設施是保證礦山開采的運送傳輸設施,保證其正常運行對于正常生產和預防事故必不可少。通訊設施是傳遞組織生產和安全管理的各種信息的電訊設施。保持通訊暢通,是實行安全生產的重要條件。由于各類礦山的運輸通訊設施有所不同,法律對此的最低要求是礦山必須有與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和通訊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