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法,一般泛指羅馬奴隸制國家法律的總稱,存在于羅馬奴隸制國家的整個歷史時期。
(一)人法
1.人格:
構成要素:自由權、市民權和家庭權,只有同時具備上述三種身份權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權利能力。
2.法人
3.婚姻家庭法。
以家父權為基礎。
羅馬法的婚姻有兩種,即“有夫權婚姻”和“無夫權婚姻”。
(二)物法
1.物權:所有權、役權、地上權、永佃權、擔保物權。
2.繼承
(1)早期采取“概括繼承”原則;此種繼承是指繼承人對遺產的繼承是對被繼承人債權債務的全面繼承。
(2)后來確立了“限定繼承”的原則。此種繼承是指繼承人僅就其所繼承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被繼承人對外的債務。
羅馬法中的遺囑繼承優于法定繼承。
3.債
羅馬法根據債的標的和標的物的不同,對債進行分類:主要有特定債和種類債、可分債和不可分債、單一債和選擇債,法定債和自然債。
《十二表法》中的“私犯”,也是導致債發生的原因。
(三)訴訟法
在羅馬法的發展過程中,訴訟程序先后呈現出三種不同的形態:法定訴訟、程式訴訟、特別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