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篇一】2020年司法考試復習考點集萃
仲裁法的基本原則
(一)自愿原則
自愿原則是仲裁制度的根本(ben)原則,是仲裁制度存在和發展(zhan)的基(ji)礎。
(二)根(gen)據事實、符(fu)合法律規(gui)定(ding)、公平合理(li)解決糾紛的原則
在仲裁中要堅持以事實為根(gen)據、以法律為準繩的(de)原則,同時,在法律沒有規(gui)定(ding)或者規(gui)定(ding)不完備的(de)情況下,仲裁庭(ting)可以按照(zhao)公平合理(li)的(de)一般性原則來(lai)解決糾(jiu)紛。
(三)獨立(li)仲裁原則
仲裁庭獨立裁決案件,仲裁委員會以及其他(ta)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he)個人(ren)不得干預。
【篇二】2020年司法考試復習考點集萃
仲裁法的基本(ben)制度(du)
(一)協(xie)議仲裁制度
仲(zhong)裁(cai)程序的啟動(dong)以當事人之間訂立仲(zhong)裁(cai)協議為(wei)前提(ti),沒(mei)有仲(zhong)裁(cai)協議就沒(mei)有仲(zhong)裁(cai)程序。
(二(er))或裁或審(shen)制度
平等主(zhu)體(ti)之(zhi)間的(de)財產權(quan)益的(de)爭議,當事人可(ke)以選(xuan)擇仲(zhong)裁解決,也(ye)可(ke)以選(xuan)擇訴訟(song)解決,但只能擇其一。有效的(de)仲(zhong)裁協議可(ke)以排除法(fa)院對該案的(de)民事審判管轄權(quan)。
(三(san))一裁終局制(zhi)度
一旦仲(zhong)裁(cai)(cai)裁(cai)(cai)決作出后即發生法(fa)律效力,當(dang)(dang)事人就(jiu)同一糾(jiu)紛(fen)再申(shen)請仲(zhong)裁(cai)(cai)或(huo)向(xiang)法(fa)院起訴,仲(zhong)裁(cai)(cai)委員會或(huo)法(fa)院應當(dang)(dang)不予受理。在負有履(lv)行義務的一方(fang)當(dang)(dang)事人不履(lv)行仲(zhong)裁(cai)(cai)裁(cai)(cai)決時,另一方(fang)當(dang)(dang)事人可(ke)以(yi)向(xiang)人民法(fa)院申(shen)請強(qiang)制執行。
【篇三】2020年司法考試復習考點集萃
一、司法協助的概(gai)念
司(si)(si)法(fa)協助,是指在不同國家的(de)法(fa)院之間(jian),按(an)照本國締(di)結(jie)或參(can)加的(de)國際(ji)條約,或者(zhe)按(an)照互惠原則,在司(si)(si)法(fa)事務(wu)上相互協助,代為一定的(de)訴(su)訟行為的(de)制度(du)。
二、司法(fa)協助分類
(一)一般(ban)司法協助
1.協助范圍
(1)送(song)達(da)、調查(cha) 取(qu)證:不同國家的法院之(zhi)間,相互請(qing)求,代(dai)(dai)為送(song)達(da)文書(shu)、調查(cha) 取(qu)證及(ji)代(dai)(dai)為進行(xing)(xing)其他(ta)訴訟行(xing)(xing)為。
(2)境(jing)外委(wei)托(tuo)書。公證(zheng)證(zheng)明→使領(ling)館認(ren)證(zheng)→條約(yue)規定。
(3)聘請律師。如果委(wei)托律師,只能委(wei)托中國(guo)律師。
2.注意事項
(1)外國(guo)駐(zhu)中國(guo)使、領(ling)館在中國(guo)領(ling)域(yu)內可以向(xiang)其本國(guo)公(gong)民(min)送達訴訟文書和調查(cha) 取證。
(2)不(bu)得采(cai)取(qu)強制措施。
(3)不能違(wei)反中國法律。
(二(er))特殊司(si)法(fa)協(xie)助
1.外國(guo)法院裁(cai)(cai)判和(he)仲裁(cai)(cai)裁(cai)(cai)決在我國(guo)的承認(ren)和(he)執行(xing)
(1)程序啟動
①法院裁(cai)判:當事人申請(qing)或(huo)外國法院向我國有管轄(xia)權的中(zhong)級人民法院提出請(qing)求(qiu)。
②仲(zhong)裁裁決:只能當(dang)事人(ren)申(shen)請。
(2)期間
①申請執行的(de)期間為2年(nian),適用時效中(zhong)止、中(zhong)斷的(de)規定。
②當事(shi)人僅申請(qing)承(cheng)認(ren)而未申請(qing)執(zhi)行的,申請(qing)執(zhi)行的期間自人民法院對(dui)承(cheng)認(ren)申請(qing)作(zuo)出的裁定(ding)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suan)。
(3)審查程序
①接到(dao)申請后,應當組(zu)成合議庭進行審(shen)查;
②符合法(fa)定的(de)(de)執行條件(jian),并且(qie)不(bu)損害我國(guo)的(de)(de)主權、安(an)全(quan)或者公共利益(yi)的(de)(de),可以(yi)發(fa)出執行令;
③如果該(gai)法(fa)院所在國(guo)與我國(guo)沒有司法(fa)協(xie)助的條(tiao)約(yue)或(huo)互(hu)惠關系(xi),人民(min)法(fa)院應(ying)當(dang)裁定駁(bo)回申請,但當(dang)事人向法(fa)院申請承認外國(guo)法(fa)院作出的發生法(fa)律效力的離婚判決的除外。
(4)我國(guo)法(fa)院不予執行的情形
①外國法院請求協(xie)助的事項(xiang)有損中華人民(min)共(gong)(gong)和國的主權、安全或者社會公共(gong)(gong)利益的;
②外國(guo)法(fa)院委(wei)托我國(guo)法(fa)院代為(wei)送達法(fa)律文書,但未(wei)附中文譯本的;
③不(bu)屬于我國(guo)法院職權(quan)范圍(wei)的(de);
④作出生效(xiao)判(pan)決、裁定的法院所在(zai)國與我國沒有締結或(huo)共(gong)同參加國際條約,也沒有互惠(hui)關系(xi)。
(5)裁定效力
①裁定承認(ren)的(de),裁定一經送達立即生效。
②裁定駁回申請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
2.我國法(fa)院裁(cai)判和(he)仲裁(cai)裁(cai)決在國外(wai)的承認(ren)和(he)執行(xing)
(1)法院裁判
由(you)當(dang)事(shi)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fa)院申請承認和(he)執(zhi)行;或(huo)者由(you)人民法(fa)院請求(qiu)外國法(fa)院承認和(he)執(zhi)行。
(2)仲裁裁決
由當事人向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