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國家司法考試大綱總體變化不大,主要變化的科目有經濟法、刑法、民法,其他科目考點上基本沒有變化,只是新增法律法規或者修訂法律法規。具體而言:
經濟法根據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商業銀行法》調整了考點。
刑法根據新增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刪減部分考點,修改了對應的罪名。
民法侵權責任法部分教材重新編寫,主要是表述的不同,考點做了相應調整。
民事訴訟法大綱新增兩個子考點,新增司法解釋:《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法理學、法制史、國際法、國際經濟法,大綱和教材只是作了局部完善調整,并未新增考點或法條。
憲法、國際私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大綱沒有新增考點,但新增或者修訂了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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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目 | 2015年大綱 | 2016年大綱 | ||
| 位 置 | 內 容 | 位 置 | 內 容 | |
|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 | 無變化 | |||
| 法理學 | 無變化 | |||
| 中國法制史 | 無變化 | |||
| 外國法制史 | 無變化 | |||
| 憲法 | 考點無變化 | |||
| 新增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 修訂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 ||||
| 經濟法 | 第二章第三節 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和適用 范圍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食品安全標準 食品安全控制(生產經營中的食品安全控制制度 食品進出口管理 食品召回制度)食品檢驗制度 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機制 政府監管機構及其職權 法律責任(食品生產經營者責任 第三人責任 行政責任) | 第二章第三節 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概述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食品安全標準 食品安全控制(食品生產經營中的安全控制制度 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檢驗制度 食品進出口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處置 政府監管機構及其職權 法律責任(行政處罰 行政問責 民事賠償 刑事責任) | ||
| 第三章第一節 商業銀行法 商業銀行的業務 商業銀行的管理機制 貸款法律制度 商業銀行的接管、清算和終止 違反商業銀行法的法律責任 | 第三章第一節 商業銀行法 商業銀行概述 商業銀行的管理機制 商業銀行的業務規則 商業銀行的接管、清算和終止 違反商業銀行法的法律責任 | |||
修訂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5.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 ||||
| 國際法 | 無變化 | |||
| 國際私法 | 考點無變化 | |||
| 刪除法律法規: 1.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外司法協助協定的通知。 2.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 3.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補充規定。 新增法律法規: 1.人民法院關于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 2.人民法院關于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仲裁裁決的規定。 | ||||
| 國際經濟法 | 無變化 | |||
| 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 | 考點無變化 | |||
| 新增法律法規: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 修訂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 ||||
刑法 | 第十章刑罰種類 了解:主刑和附加刑的概念與特點 | 第十章刑罰種類 了解:主刑和附加刑的概念與特點;非刑罰措施的種類 | ||
| 第十章刑罰種類 新增第三節 非刑罰處罰措施 職業禁止 | ||||
| 第十二章第一節 減刑制度 減刑的條件(前提條件、實質條件) 減刑的程序與減刑后的刑期計算 | 第十二章第一節 減刑制度 減刑的條件(對象條件、實質條件) 減刑的程序 | |||
| 第十二章第二節 假釋制度 假釋的適用條件(前提條件、執行刑期條件、實質條件、消極條件) | 第十二章第二節 假釋制度 假釋的適用條件(對象條件、限制條件、實質條件) | |||
| 第十二章第二節 假釋制度 新增考點:假釋的程序 | ||||
| 第十六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節 普通罪名 資助恐怖活動罪 | 第十六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節 普通罪名 幫助恐怖活動罪 | |||
| 第十六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節 普通罪名 新增: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 | ||||
| 第十七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1)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第二節 普通罪名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 刪除考點: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 |||
| 第二十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4)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二節 普通罪名 對違法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罪 | 刪除考點:對違法票據予以承兌、付款、保證罪 | |||
| 第二十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一節 重點罪名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 | 第二十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一節 重點罪名 強制猥褻、侮辱罪 | |||
| 第二十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二節 重點罪名 新增考點: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 | ||||
| 第二十七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1)擾亂公共秩序罪第二節 普通罪名 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 | 第二十七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1)擾亂公共秩序罪第二節 普通罪名 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罪 | |||
| 第二十七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1)擾亂公共秩序罪第二節 普通罪名 盜竊、侮辱尸體罪 | 第二十七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1)擾亂公共秩序罪第二節 普通罪名 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尸體、尸骨、骨灰罪 | |||
| 第二十七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1)擾亂公共秩序罪第二節 普通罪名 新增考點: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代*試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 ||||
| 第二十七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1)擾亂公共秩序罪第二節 普通罪名 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引誘未成年人聚眾*亂罪 | 刪除考點: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引誘未成年人聚眾*亂罪 | |||
| 第三十二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6)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第二節 普通罪名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 刪除考點: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 |||
| 第三十三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7)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第一節 重點罪名 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 | 第三十三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7)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第一節 重點罪名 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罪 | |||
| 第三十四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8)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罪第一節 重點罪名 嫖宿幼女罪 | 刪除考點:嫖宿幼女罪 | |||
| 第三十七章貪污賄賂罪第二節 普通罪名? 新增考點: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 | ||||
| 第三十八章瀆職罪第二節 普通罪名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 刪除考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 |||
| 第三十九章軍人違反職責罪第二節普通罪名 投降罪;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 | 刪除考點:投降罪;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 | |||
| 刪除法律法規: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極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新增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2.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時間效力問題的解釋。 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4.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5.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6.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
| 刑事訴訟法 | 考點無變化 | |||
| 刪除法律法規: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審查逮捕階段訊問犯罪嫌疑人的規定。 新增法律法規: 1.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 3.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 修訂法律法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 | ||||
|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 考點無變化 | |||
| 新增法律法規: 1.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
民法 | 新增考點: 第三章第二節 法人的能力 新增考點:法人人格否認 | |||
| 第二十章第三節 借款合同 自然人借款合同 | 第二十章第三節 借款合同 民間借貸 | |||
| 第三十四章 第一節 單獨侵權行為與共同侵權行為 積極的侵權行為與消極的侵權行為 | 第三十四章 第一節 單獨侵權行為與數人侵權行為 作為的侵權行為與不作為的侵權行為 | |||
| 第三十四章 第四節 共同侵權行為 | 第三十四章? 數人侵權行為 | |||
| 第三十五章 各類侵權行為與責任 第一節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與責任?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與責任 | 第三十五章 特殊侵權責任 第一節 監護人的侵權責任? 用人單位、用工單位的侵權責任 | |||
| 新增法律法規: 1.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2.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 ||||
| 商法 | 考點無變化 | |||
| 新增法律法規: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修訂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 ||||
| 民事訴訟法與仲裁制度 | 第十三章第二節 普通程序的基本階段 開庭審理(庭審準備 宣布開庭 法庭調查 法庭辯論 合議庭評議和宣判 審理期限 庭審筆錄) | 第十三章第二節 普通程序的基本階段 開庭審理(庭審準備 宣布開庭 法庭調查 法庭辯論 庭審調解 合議庭評議和宣判 審理期限 庭審筆錄) | ||
| 第十四章第三節 對小額案件審理的特別規定 小額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法院告知義務、期間的特別規定、裁判效力、程序轉換) | 第十四章第三節 對小額案件審理的特別規定 小額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法院告知義務、期間的特別規定、裁判效力、程序轉換、對適用小額案件審理程序異議的處理) | |||
| 新增法律法規: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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