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篇一】2020年一級建造師考試工程法規易考點梳理:建設工程債的發生根據
一、合同
在當事人之間因產生了合同法律關系,也就是產生了權利義務關系,便設立了債的關系。享有權利的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是債務人。合同產生的債被稱為合同之債。如施工合同的訂立,會在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之間產生債。對于完成施工任務來說,施工單位是債務人,建設單位是債權人。
它是債發生的最主要依據。
二、侵權
侵權,是指公民或法人沒有法律依據而侵害他人的財產權利或人身權利的行為。侵權行為一經發生,即在侵權行為人和被侵權人之間形成債的關系。侵權行為產生的債被稱為侵權之債。如施工現場的施工噪聲對小區居民產生侵權之債。
三、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據,有損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為。由于不當得利造成他人利益的損害,因此在得利者與受害者之間形成債的關系。不當得利產生的債被稱為不當得利之債。它可簡單總結為“損人利己”。
四、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員和服務人員沒有法律上的特定義務,也沒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覺為他人管理事務或提供服務。無因管理在管理人員或服務人員與受益人之間形成了債的關系。無因管理產生的債被稱為無因管理之債。它可與不當得利相反總結為“損己利人”。
考試時判斷屬于哪個債,有幾個小技巧,在這里跟大家一起分享:
1.沒有合同關系的,首先考慮侵權之債;
2.造成人身傷害的,肯定構成侵權之債;
3.沒有合同關系而造成財產損害的,首先考慮侵權之債。
【篇二】2020年一級建造師考試工程法規易考點梳理:訴訟時效的中止與中斷
1.訴訟時效的中止——時效繼續計算
內涵: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原因消除之日起,時效繼續計算。
訴訟時效中止,應當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權利人客觀上不能行使請求權;
(2)發生在訴訟期的最后6個月。
2.訴訟時效的中斷——時效重新計算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種:
(1)起訴
①向法院;
②向仲裁機構。
(2)債權人提出要求
①向債務人本人提出;
②債務保證人;
③債務人的代理人;
④財產代管人。
(3)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①表示同意履行;
②明確承認了債務的存在;
③同意分期履行。
【篇三】2020年一級建造師考試工程法規易考點梳理:建設工程擔保制度
一、擔保與擔保合同的規定
擔保足指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實現債權人權利的法律制度。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
二、建設工程保證擔保的方式和責任
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保證的方式有兩種:(1)一般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2)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征責任。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三、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定金的規定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權;(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6)依法小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