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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保險合同
(一)定義
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本質是被保險人對第三人存在侵害行為時,對第三人權益的保障。例如律師職業責任保險,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責任保險。
(二)責任保險的特征
(1)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2)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3)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4)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
(5)責任保險的標的為一定范圍內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非損害賠償責任不能作為責任保險的標的,如刑事責任就不能作為責任保險的標的。
(6)責任保險不能及于被保險人的人身或其財產。責任保險的目的在于轉移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所以,當被保險人的人身或者財產發生損失時,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從這個意義上講,責任保險合同是為第三人的利益而訂立的保險合同。
(7)保險限額給付。由于保險事故所造成的損害的不確定性,所以,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和保險人不可能約定保險金額,只能約定保險責任的限額,而保險人給付保險金額均以合同約定的限額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