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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碩考研法制史沖刺知識點:宋朝

時間:2019-12-12 10:42:00   來源:無憂考網     [字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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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立法概況

  (一).《宋刑統》又名《宋建隆重詳定刑統》12篇502條

  為宋代基本律典。宋朝基本律典.頒行于建隆四年,于體例上采取了唐后期《大中刑律統類》及《大周刑統》,律下分213門。律后附有法律效力的敕﹑令﹑格﹑式。

  《宋刑統》是中國歷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古代法典“終宋之世,用之不改”

  (二)主要法律形式

  1、編敕:

  敕是皇帝對特定的人和事,以及特定的區域所頒發的詔令,為一時之權制,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編敕:把眾多的敕整理匯編,經皇帝批準后頒行,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是宋朝重要、經常性的立法活動。

  作用和意義:律、敕并行,既保持了法律的穩定性,又發揮了敕的靈活性。但由于編敕的地位高于《宋刑統》,造成以敕代律,導致法令不一,相互矛盾

  2、編例

  ①指皇帝和中央司法機關發布的單行條例經過匯編,稱為“條例”或“指揮”。

  或審判的典型案例加以匯編,稱為“斷例”

  ②編例始于北宋中期,盛于南宋。神宗時首頒《熙寧法寺斷例》。宋朝頒例之多前所未有,其地位業日趨重要,甚至“引例破法”

  3、條法事類是宋朝的創新

  南宋開始出現,南宋孝宗淳熙年間,把相關的敕、令、格、式及指揮等,分門別類加以匯編,叫《淳熙條法事類》。保存下來的有《慶元條法事類》。

  二、刑事立法

  (一)刑罰制度:宋朝在引用隋唐刑罰制度的基礎上,刑罰開始趨重,創設了一些新的刑罰制度。1、折杖法:宋太祖創立折杖法,作為重刑的代用刑。

  笞刑、杖刑折為臀杖,

  徒刑、流刑折為脊杖流刑本地配役一年,加役流配役三年

  2、刺配刑:

  既杖其脊,又配其人,而且刺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

  設此刑之初衷,是寬待死刑之意,后被濫用。

  3、凌遲刑:

  以利刃殘骸犯人肢體,然后緩慢致其死命的殘酷刑罰。

  首用于五代,宋成為法定刑。《大清現行刑律》廢除。

  (二)重法地法:

  對某些地區的盜賊判處重刑。

  ①北宋時,宋仁宗首立《窩藏重法》,嚴懲窩藏賊盜的犯罪。

  ②英宗時,強調法的追溯力,株連親屬并籍沒其家產。

  ③北宋神宗時,頒布《重法地法》,也叫《盜賊重法》,擴大了重法的適用地區。

  三、民事立法

  (一)不動產買賣契約

  ①典當與買賣混同,合稱“典賣”

  ②為將兩者區分,一般將典當稱為“活賣”,稱買賣為“絕賣”、“斷賣”、“永賣”

  ♦不動產買賣的成立條件

  ①先問親鄰:

  房親和鄰人對房屋有優先購買權,四鄰具不買,乃外招錢主。

  ②輸錢印契

  不動產買賣必須繳納契稅,赤契、紅契、白契

  ③過割賦稅

  買賣田宅的同時,必須將附著其上的賦稅義務轉移給新業主。

  ④原主離業

  (二)典賣契約

  成立要件與買賣契約一樣,上述四條在30年內可以原價贖回標的物

  錢主的權利包括:期限內的標的物使用收益權,對標的物的優先購買權,待贖期的轉典權,超過回贖期限后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三)財產繼承:

  宋朝除沿襲以往遺產兄弟均分制外,

  ①允許在室女享受男子繼承財產權的一半。

  ②同時承認遺腹子與親生子享有同樣的繼承權

  ③絕戶立繼的兩種方式夫亡二妻在,立繼從妻——稱“立繼”

  夫妻具亡,立繼從其尊長——稱“命繼”

  ④繼子與絕戶之女同享繼承權(出嫁女)

  四、行政立法

  (一)國家政權機構的調整

  1、中央國家機構的調整:“二府三司”(三省名存實亡)

  “二府”中書門下+樞密院

  中書門下是宋高行政機關,實際行使宰相的權利。

  樞密院:高軍事行政機關,

  ①削弱相權,將相權一分為三,軍事權歸樞密院;財政權歸于三司使;行政權也被皇帝削弱。

  “三司”:指中央理財機關鹽鐵司:掌工商收入、兵器制造

  度支司:財政收支、糧食漕運

  戶部司:戶口、賦稅、榷酒

  ②將財政權一分為三,分別由鹽鐵司、度支司、戶部司分掌,以便于皇帝直接控制國家財權。

  宋不使地方留稅,盡收三司,三司又叫“計相”。

  ♦神宗元年官制改革,淘汰三司歸并戶部,恢復三省原有的權利。

  2、地方機構的調整

  在州、縣二級行政機構之上,又設路一級行政機構,成為地方高行政級別。

  路長官為“四司”:經略安撫使、轉運使、提點刑獄使、提舉常平使。互不隸屬,互相監督。

  3、科舉

  仍通過科舉考試制度選任官吏。

  與唐朝相比,有顯著變化:

  ①錄用人數和范圍比唐朝廣,一經錄用便可任官(唐是有資格)

  ②殿試成為常制,避免了以師生之名結為同黨。

  ③防止科考舞弊,創造了“糊名”與“謄錄”和回避等方式

  ④考試內容仍側重詩賦、經義,但側重國家治理的政策受到重視。

  4、官制

  區分官、職、遣

  官只代表品級和俸祿的高低職是文官的榮譽虛銜差遣/職事才是實際的職事。

  差遣制的要旨在于使官職名稱與實際職務相脫離,形成此官任彼事的局面,如果未獲差遣,正官就是只領俸祿的閑官。這種官制著眼于鞏固君主中央集權,但也釀成了冗官之弊。

  5、官員的考課

  ①審官院——掌管京朝官考課院——掌管州縣官

  ②對地方州縣考核標準“四善三”四善:德義有聞、清謹明著、公平可稱、恪勤非懈

  三:治事之、勸課之、撫養之

  ③考課每年,三年為一任

  ④考課方法:磨勘制——定期勘驗官員的政績,憑資歷升官

  歷紙制——考勤登記,官員按日自己記錄或是由長官記錄每日功過。

  (二)監察制度

  1、中央御史臺

  仍御史臺分為三院,其中,臺院負責官吏為侍御史;殿院負責官吏為殿中侍御史;察院負責官吏為監察御史。

  ①察院負責官吏為監察御史尤為重要,從兩任知縣的官員中選任,宰相不得薦舉其人選,宰相的親故也不得擔任監察御史。

  ②御史每月必須奏事,叫“月課”,不必有證據。上任百日內無所糾彈者,貶為外官。

  ③御史臺與中書、門下兩省的諫官組成諫院,叫“臺諫”,牽制宰相的權利。

  2、地方

  路:監司:轉運使、提點刑御史

  州:監州監察州縣官員

  五、司法制度

  (一)司法組織制度

  1.仿行唐制。(大理寺、刑部、御史臺)

  2.變化:中央宋初設審刑院:凡須報皇帝的案件,經大理寺斷獄后,報審刑院復核。

  還設制勘院和推勘院:負責審理皇帝交辦的案件。

  神宗時撤銷,職權歸復大理寺和刑部。

  (二)訴訟審判制度

  1、鞠讞分司制度:

  審判機關內部將審、判職能分開,由不同人員承擔。

  審問案情——鞠司、推司、獄司

  量刑——讞司、法司

  意義:是宋的特色,有利于防止司法官公正審判,保證審判質量。

  2、翻異別推:

  訴訟中犯人翻供或喊冤,移交另一司法機關審理。

  “別推”——改換法官“別移”——換司法機關

  3、務限法

  農忙季節停止民事審判,體現了以農為本的價值取向唐就有

  4、《洗冤錄集》南宋時湖南提點刑御史宋慈

  世界上第一部比較系統的法醫學專著,并獲準頒行全國

  5、《名公書判清明集》簡稱《清明集》

  是一部“名公”所作的訴訟判例和官府公文的分類匯編絕大部分是民事訴訟判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