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評審條件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與水平,根據《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和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川委辦〔2018〕13號)等有關職稱工作政策,制定本條件。
第二條四川省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適用于在我省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工作的衛生(不含中醫藥專業,下同)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衛生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實行考試和評審相結合的綜合考察形式,衛生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實行答辯和評審相結合的綜合考察形式。
第二章資格設置
第四條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專業按照醫、藥、護、技四個類別設置。
第五條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分為副高級和正高級,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名稱為副主任醫(藥、護、技)師,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名稱為主任醫(藥、護、技)師。
第三章基本條件
第六條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
1.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新時代衛生與健康工作方針,自覺履行醫療衛生機構的政治責任和社會責任,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始終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熱愛醫療衛生事業,堅持原則,敢于擔當,忠于職守,勤勉盡責,能夠全身心投入工作,實績突出;
3.具有良好的品行修養,自覺弘揚“敬佑生命、救死扶傷、甘于奉獻、大愛無疆”的職業精神,以人為本,仁心仁懷,嚴于律己,廉潔從業,嚴格遵守醫德規范,不以醫謀私;
4.任現職以來,申報前規定任職年限的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稱職)及以上。
第七條延期申報。
(一)申報人員任現職以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延期3年申報:
1.醫療事故主要責任及以上責任者,并且從事故認定之日起,3年內不得申報;
2.受到黨紀處分、政務處分、刑事處罰的,并且在受處分、處罰期間不得申報,受到黨紀處分的,影響期內不得申報,從影響期結束之日起,3年內不得申報;受到政務處分的,從解除處分之日起,3年內不得申報;
3.年度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并且從考核不合格的次年起,3年內不得申報;
4.收受“紅包”、索取“回扣”的,并且從認定之日起,3年內不得申報;
5.提交虛假申報材料的,并且從認定之日起,3年內不得申報;
6.有違反評審規定的行為,在申報材料中瞞報的,并且從認定之日起,3年內不得申報。
(二)申報人員任現職以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延期1年申報:
1.醫療事故次要責任者,并且從責任認定之日起,1年內不得申報;
2.年度考核結果為“基本合格”的,并且考核為基本合格的次年不得申報;
3.在醫療“三監管”中受到行政處罰的,并且從責任認定之日起,1年內不得申報;
4.其他違反評審規定的。
第八條衛生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專業能力。
1.具有本專業較系統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了解本專業國內外現狀和發展趨勢,能吸取新科研成就并應用于實際工作;
2.工作成績突出,具有較豐富的臨床或技術工作經驗,能解決本專業復雜疑難問題或具有較高水平的科學論文或經驗總結;
3.具有指導和組織本專業技術工作和科學研究的能力,具有指導和培養下一級衛生技術人員工作和學習的能力;
4.具有醫學相應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受聘衛生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滿7年;醫學相應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受聘衛生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滿5年;醫學相應專業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受聘衛生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滿4年;醫學相應專業博士學位,受聘衛生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滿2年。
第九條衛生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專業能力。
1.熟悉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掌握本專業國內外發展趨勢,能根據國家需要和專業發展確定本專業工作和科學研究方向;
2.工作成績突出,具有豐富的臨床或技術工作經驗,能解決復雜疑難的重大技術問題或具有較高水平的科學專著、論文或經驗總結;
3.作為本地區、本單位、本專業的學術、技術帶頭人,善于指導和組織本專業的全面業務技術工作,具有指導培養人才的能力;
4.具有醫學相應專業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受聘衛生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滿5年。
第四章申報評審條件
第十條申報醫師、護理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須具有《執業醫師法》、《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護士條例》、《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規定的相應專業執業準入資格。
申報醫師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申報評審專業須與執業注冊范圍一致。
第十一條衛生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理論考試。
申報衛生副高級資格評審前,須參加衛生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理論考試且成績合格。申報評審專業須與衛生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理論考試專業一致。
第十二條工作業績要求。
(一)病歷和專題報告。設病床的醫療機構臨床醫師,須提交本人任現職期間主治(持)的原始病歷復印件3份(不同年度各1份)。其他申報人員須提交專題報告2份。
(二)申報衛生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在任現職期內須至少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因本專業工作業績突出或在參與重大醫療衛生保障活動中做出特殊貢獻,獲得市(廳)級及以上黨政機關表彰1次;
2.獲得市(廳)級及以上行政部門組織的技能競賽個人一等獎1次或二等獎2次;
3.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編制已頒布實施的國家衛生行業標準或省級衛生行業地方標準1項;
4.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本專業授權發明專利(排名前3位)1項或實用新型專利(排名第1位)3項(以專利證書為準);
5.在省級及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政務微信或正式發行的期刊、報刊上公開發表本專業科普文章5篇,每篇不少于1200字;
6.本專業論文代表作2篇(SCI、《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中國科技期刊引證報告(核心版)》收錄期刊本專業論文不少于1篇);
7.參與(排名前5位)省(部)級及以上科研項目1項或參與(排名前3位)市(廳)級及以上科研項目1項;
8.按照各級黨委、政府的安排,省、市(州)級醫療衛生機構和非深貧縣縣級三級醫療衛生機構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到我省深貧縣連續駐點工作滿3年,且年度考核均為合格及以上。
(三)申報衛生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在任現職期內須至少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因本專業工作業績突出或在參與重大醫療衛生保障活動中做出特殊貢獻,獲得省(部)級及以上黨政機關表彰1次或市(廳)級黨政機關表彰2次;
2.獲得市(廳)級及以上行政部門組織的技能競賽個人一等獎2次或二等獎4次;
3.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編制已頒布實施的國家衛生行業標準1項或省級衛生行業地方標準2項;
4.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本專業授權發明專利(排名前3位)2項或實用新型專利(排名第1位)5項(以專利證書為準);
5.市(廳)級學術技術帶頭人或后備人選;
6.在省級及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政務微信或正式發行的期刊、報刊上公開發表本專業科普文章8篇,每篇不少于1200字;
7.本專業論文代表作3篇(SCI、《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中國科技期刊引證報告(核心版)》收錄期刊本專業論著不少于2篇);
8.參與(排名前3位)省(部)級及以上科研項目1項或主持市(廳)級及以上科研項目1項;
9.按照各級黨委、政府的安排,省、市(州)級醫療衛生機構和非深貧縣縣級三級醫療衛生機構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到我省深貧縣連續駐點工作滿3年,且年度考核均為合格及以上。
第十三條繼續教育。
任現職以來,根據《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人社部第25號令)精神,按照《四川省繼續醫學教育學分管理辦法(試行)》(川衛發〔2017〕134號)等相關規定,參加繼續教育,達到規定的課時、學分要求。
第十四條對口支援和進修學習。
須按有關規定完成對口支援和進修學習。
第五章破格申報條件
第十五條衛生專業技術人員不能同時申請既破資歷,又破學歷。
第十六條受聘衛生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滿3年,在任現職期內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破格申報衛生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1.獲得省(部)級及以上黨政機關表彰;
2.獲得省級及以上“五一”勞動獎章;
3.獲得市級及以上勞動模范或先進工作者稱號;
4.市(廳)級以上學術技術帶頭人或后備人選;
5.市(廳)級及以上科研課題的課題負責人或第一主研人,并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收錄期刊發表本專業論著3篇或發表本專業SCI論著2篇。
第十七條醫學相應專業中專學歷,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破格申報衛生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1.受聘衛生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滿9年,參加全國衛生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合格;
2.受聘衛生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滿9年,獲得市(廳)級及以上黨政機關表彰。
第十八條不具備規定學歷,但受聘衛生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滿9年,具有豐富的醫療衛生實踐經驗和獨到的醫療技術,其醫療效果達到省內先進水平,得到省內同行和社會的廣泛認可,除具備第十六條條件之一外,可經3名本專業同行專家(院士、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長江學者、國家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國家衛生健康委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省學術技術帶頭人、省有突出貢獻的優秀專家或由省部級國家機關批準的同等級稱號專家)推薦,破格申報衛生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第十九條受聘衛生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滿3年,在任現職期內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破格申報衛生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1.獲得全國“五一”勞動獎章;
2.獲得省級及以上勞動模范或先進工作者稱號;
3.省學術技術帶頭人后備人選;
4.省(部)級及以上科研課題負責人或第一主研人,并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收錄期刊發表本專業論著5篇或發表本專業SCI論著3篇;
5.省級政府或中華醫學會科技進步二等獎及以上獎項的獲獎人員(排名前3位),并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收錄期刊發表本專業論著5篇或發表本專業SCI論著3篇;
6.國家科技支撐項目、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課題第一主研人。
第二十條不具備規定學歷,但受聘衛生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滿5年,具有豐富的醫療衛生實踐經驗和獨到的醫療技術,其醫療效果達到省內先進水平,得到省內同行和社會的廣泛認可,除具備第十九條條件之一外,可經3名本專業同行專家(院士、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長江學者、國家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國家衛生健康委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省學術技術帶頭人、省有突出貢獻的優秀專家或由省部級國家機關批準的同等級稱號專家)推薦,破格申報衛生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第二十一條在任現職期內,參加各級黨委、政府指派的援外、援藏、援彝工作滿1年,且年度考核結果為合格及以上的,可提前1年申報;工作滿2年,且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及以上的,可提前2年申報。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醫療衛生機構名稱問題。
凡是有多個名稱的醫療衛生機構,其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在申報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時,只能使用1個名稱,且必須以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第一名稱(主體名稱)為準。社會辦醫療機構名稱以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核定名稱為準。
第二十三條本條件為全省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評審的基本條件,各地、各單位可在不低于本條件的基礎上,結合本地、本單位實際,提出更高、更細的申報評審條件。
第二十四條申報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還須按照相應層級的評審條件和實踐能力、工作業績相關規定,結合本人專業、工作經歷和業績,并按規定的材料要求和申報程序送評。
第二十五條與本條件相關的材料要求、若干問題說明等見附錄。
第二十六條本條件由省衛生健康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此前規定與本條件不一致的,以本條件為準。本條件沒有規定,或規定不明確的,以相關規定為準。
第二十七條本條件從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