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建設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建設工程合同,是指一方依約定完成建設工程,另一方按約定驗收工程并支付酬金的合同。前者稱承包人,后者稱發包人。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屬于承攬合同的特殊類型,因此,法律對建設工程合同沒有特別規定的,適用法律對承攬合同的相關規定。
2、建設工程合同作為承攬合同的特殊類型,除具有承攬合同的一般法律屬性外,還具有以下特點:
(1)建設工程合同中完成的工作構成不動產,通常要涉及對土地利用的強制性規范的限制,當事人不得違反規定自行約定,而且施工的承包人必須是經國家認可的具有一定建設資質的法人。
(2)建設工程合同屬要式合同,應當以書面方式訂立。
二、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和主要條款
(一)勘察、設計合同的訂立
1、勘察、設計包括初步設計和施工設計。勘察、設計單位接到發包人的要約和計劃任務書、建設地址報告后,經雙方協商一致而成立,通常在書面合同經當事人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2、勘察、設計如由一單位完成,可簽訂一個勘察設計合同;若由兩個不同單位承擔,則應分別訂立合同。
3、建設工程的設計由幾個設計單位共同進行時,建設單位可與主體工程設計人簽訂總承包合同,由總承包人與分承包人簽訂分包合同。總承包人對全部工程設計向發包人負責,分包人就其承包的部分對總承包人負責并與總承包人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施工、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訂立
1、發包人和承包人根據已獲批準的初步設計、技術設計、施工圖和總概算等文件,就合同的內容協商一致時,即可成立建筑施工和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2、發包人可以將全部施工安裝工程發包給一個單位總承包,也可以發包給幾個單位分別承包。一個承包人總承包的,可以將承包的工程,部分分包給其他分包人,簽訂分包合同,總承包人對發包人負責,分包人對總承包人負責并與總承包人對發包人負連帶責任。
(三)分承包的禁止
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對于應當由一個施工人完成的工程,總承包人不得將工程肢解發包給若干個分承包人;總承包人經發包人許可,可將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不得將全部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
(四)建設工程合同的主要條款
1、根據《合同法》第274條的規定,勘察、設計合同的內容包括提交有關基礎資料和文件(包括概預算)的期限、質量要求、費用以及其他協作條件等條款。
2、根據《合同法》第275條的規定,施工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
三、建設工程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發包人的主要義務
(1)為按期施工做好必要的準備工作,發包人除按規定向對方交付施工圖和有關施工的技術資料外,要做好土地征用、房屋拆遷、障礙物拆除和領取建筑許可證等工作。
(2)按雙方商定的分工,按時、按質、按量供應建筑材料和設備。
(3)及時進行單項工作和全部工程的驗收工作。
(二)承包人的主要義務
(1)按雙方商定的分工,做好建筑材料、設備和構件的采購、供應和保管工作。
(2)嚴格按照施工圖紙和操作規程進行施工,保證工程質量。
(3)接受對方對工程進度、工程質量的監督。
(4)按期完成建設工程,提出竣工驗收資料及竣工圖,及時向對方交付。
(5)依據合同在一定期限內負責保修。
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裁判規則
(一)合同效力
根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1.無效合同具體化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無效:
①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②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③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④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
2.盡量使合同有效
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不予支持。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以轉包建設工程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不予支持。
3.無效合同依有效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①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②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合同解除
1.發包人、承包人解除合同具體化
(1)根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①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②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③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并拒絕修復的;④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2)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①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
②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③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
2.完工多少,獲益多少;違約方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解釋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規定處理。因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三)違約責任
根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因一方違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1.承包方責任
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2.發包方責任
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①提供的設計有缺陷。
②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
③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承包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3.特殊情形
①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
②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四)工程價款結算
根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1.價格——設計變更
計價標準協商不一致,可以參照建設行政部門指導價格。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2.結算——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不答復視為認可
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3.黑白合同——以白合同(備案合同)為準
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