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漢市中小學生學籍管理制度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全市中小學學籍管理工作,提高中小學學籍管理水平,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及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湖北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等政策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我市所有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小學、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學生學籍管理在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領導下,實行分級負責、省級統籌、屬地管理、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采用信息化方式,統一使用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國網)、湖北省學生學籍網絡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省網)及武漢市配套開發的中小學生學籍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市網),國網、省網、市網以下統稱電子學籍系統。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四條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統籌全市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學籍管理工作相關規定,指導、監督、檢查全市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指導、督促區教育行政部門認真落實國家和省市關于學生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和要求;負責普通高中學生學籍注冊和審批管理,審核新生注冊、學生異動、畢(結)業資格、關鍵數據變更等;負責處理問題學籍。負責市網電子學籍系統管理、運用和維護工作。
第五條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學生學籍管理工作,督促學校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具體負責義務教育學籍管理,包括義務教育學生學籍注冊、異動、畢業、關鍵數據變更等工作;負責處理問題學籍;協助管理高中學籍,監控高中學生修業狀況,指導學校做好學生畢業工作,協助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做好其他學籍管理工作等。
第六條學校負責做好學生檔案材料的建立、審核、管理和畢業證書的發放;學籍信息收集、匯總、校驗、上報、更新,應用系統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是學籍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分管校領導是主管責任人,學校學籍管理員是直接責任人。
第三章學籍建立
第七條全市義務教育年限為9年,實行六三制、九年一貫制;普通高中教育年限為3年。學生均須建有學籍。學籍僅反映學生在校期間的相關情況。
第八條實行秋季入學集中注冊制度。學生初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后,學校應采集錄入學籍信息并留存學生的戶口或身份證復印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30天內為其建立學籍檔案,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申請學籍號或接續已有全國幼兒電子學籍號。學生除了全國學籍號外,小學由區級下達區編學籍輔號;初中由市網下達市編學籍輔號;高中由省網下達省編學籍輔號。學籍主管部門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及時核準學生學籍。學籍號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生成,一人一號,終身不變。學籍號具體生成規則執行教育部有關規定。學生的戶口或身份證復印件留存備查。其學籍檔案由學校管理。
逐步推行包含學生學籍信息的免費學生卡。
無戶籍學生辦理學籍時,需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供相關機構出具的有效憑證,由學校審核后報學籍主管部門審批,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獲得臨時學籍號,同時學校做好相關證明材料及審批手續的存檔。學生辦理戶籍后,將其身份證號等信息在電子學籍系統中進行變更,由教育部下發正式學籍號。
外籍和港澳臺籍學生,需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供相關機構出具的護照、境外永久居住證、香港特區護照/身份證明、澳門特區護照/身份證明、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證件,由學校審核后報學籍主管部門審批,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獲得臨時學籍號,同時學校做好相關證明材料及審批手續的存檔。
進城務工隨遷子女初次入學時,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須提供居民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首頁和學生信息頁)、當地公安機關辦理的居住證原件及相關證明[轄區內房產證(戶主為法定監護人)或租房合同(承租人為法定監護人)、學籍證明(國網打印的學生基本信息頁)、監護人工作單位證明、居住地社區證明]等。
因疾病、傷殘需緩學或因喪能需免于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由其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申請,附區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報戶籍所在地街(鄉、鎮)政府或區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發給緩學或免學證書。緩學期為1年。緩學期滿仍不能入學的,應當重新提出緩學申請。
殘疾程度較重、無法進入學校學習的學生,由承擔送教上門的學校建立學籍。
第九條建立學生學籍審查制度。學籍主管部門和學校嚴格按政策規定招錄新生和注冊學籍,不得漏建學生學籍,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復建立學生學籍。對于沒有按規定及時為學生注冊學籍的,按教育部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學籍變動
第十條學籍變動包括轉學、休復學、輟學、退學、升級、留級、跳級、出國、歸國、畢(結)業、死亡及其他離校,均應及時通過電子學籍系統來完成數據更新,并將相關證明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辦理學籍異動,學籍需為在校生狀態。
學籍管理實行“籍隨人走”。除普通學校接收特殊學校學生隨班就讀、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外,學校不接收未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入學。
初中和高中畢業年級學生在中、高考報名后不再辦理學籍轉學異動(因病休復學除外)。小學畢業生完成小升初平臺對應后不再辦理轉學異動。
第十一條轉學。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在原學校就讀有困難者,經學生和家長申請,可以轉學。
1.家庭遷居,持有公安部門戶口遷移證明者;高中學生需戶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縣遷移的學生,準予轉學。
2.部隊轉業干部子女隨轉,持有部隊轉業干部安置部門的證明者;
3.其他有正當理由,義務段轉學經雙方學校和區(縣)學籍主管部門核準者;高中轉學經雙方學校和市(州)學籍主管部門核準者。
(二)義務段學生轉學,由區教育行政部門按相對就近入學的原則,安排接收學校。對于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任何學校不得予以限制。
(三)高中學生轉學。以學校性質相同、年級相銜接為原則。示范高中學生可以轉入一般普通高中,一般普通高中學生不得轉入示范高中,市級示范高中學生不得轉入省級示范高中。
(四)特殊教育學校學生轉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學生轉入特殊教育學校就讀,其學籍可以轉入新學校,也可保留在原學校。
(五)進入工讀學校就讀的學生,其學籍是否轉入工讀學校,由原學校與學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商定。
(六)轉學必須嚴格按照下列要求和程序辦理:
1.由轉學學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向轉入地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證明材料;
2.轉入學校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啟動學籍轉接手續,經轉出學校及雙方學籍主管部門予以核辦。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籍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電子學籍系統學生學籍轉接手續。轉入學校不得以借讀名義要求原學校保留學生學籍,需同時在電子學籍系統提出轉入申請。
3.學生省內轉學實行網上審批,學校和學籍主管部門通過電子學籍系統上傳和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學籍主管部門和學校應制定內部工作流程和規范要求,嚴格審批手續,留存紙質證明材料。學生跨省轉學,按相關省份學籍管理規定辦理。
4.嚴格控制學生在同一城區和同一鄉鎮(街道)內轉學。
第十二條休復學。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可以申請休學:
1.因病經診斷,需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的。
2.因其他不可抗拒原因確需休學的。
(二)學生休學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提交《休學、復學申請表》和有關證明材料,學校審核同意后,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登記。學生休學期間,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
(三)因病提出休學的,需經區(縣)級及以上醫療單位檢查并出具證明及相關材料;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學的,需出具區(縣)級及以上公安、民政等有關部門的證明。
(四)復學時,學校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可根據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申請回原年級就讀,也可以到下一年級就讀。核準復學的學生,由學校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登記后做復學處理。學校應留存學生休復學紙質材料。
(五)休學期限原則上為1年。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應當由學生家長持相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延長休學期,經學校同意并報經學籍主管部門核準后,可繼續休學,連續休學原則上不超過2年。
(六)高三畢業學生在省高中課改平臺畢業生信息確認后,不再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三條出國、歸國。
學生到境外就讀的,應當憑有效證件到現就讀學校辦理相關手續,回到境內后仍接受基礎教育的,應接續原來的學籍檔案。
學生出國、歸國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提交《出國、歸國申請表》和有關證明材料(學生本人護照復印件,戶口簿復印件;隨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出國交流學習的,還需提供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出國公函及護照復印件),學校審核同意后,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登記,學生在國外深造或交流學習期間,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
學生在境外就讀學習期限原則上為1年。學習期滿仍不能回學校復課的,應當由學生家長或其他監護人持相關證明向學校提交延長申請,憑有效證件到現就讀學校辦理相關手續,經學校同意并報經學籍主管部門核準后,可繼續辦理出國異動手續,連續出國原則上不超過2年。
第十四條輟學。
(一)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的,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其保留學籍,并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管理。學校應盡力做好學生勸返工作,并記錄三次以上的與家長和學生的談話記錄,學生拒不返校的,學校應將情況依法及時書面上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籍主管部門。
(二)義務教育階段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輟學的,就讀學校的學籍主管部門應于學期末將學生學籍檔案轉交其戶籍所在地區(縣)級教育行政部門。
(三)輟學學生返校就讀,小學輟學不超過6年及年齡不超過15歲,初中輟學不超過3年及年齡不超過18歲,學校要予以接收,并在輟學前的年級作插班處理。若返校后跟不上原年級就讀的,經區學籍主管部門核實電子學籍系統有輟學學生勸返工作過程記載,其學籍可按休學學生的學籍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退學。
(一)學生在普通高中學習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退學:
1.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癥或患嚴重的傳染疾病已休學2年,不能堅持或不宜繼續在校學習(須附區(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證明)的。
2.在學習期間因意外傷害性事故導致嚴重的智力障礙或生活不能自理(須附區(縣)級及以上醫療單位證明)的。
3.出國定居(須憑學生本人護照復印件,戶口簿復印件)的。
4.經司法部門判刑或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等特殊原因要求退學的。
5.其它原因需退學的。
(二)由學生本人或監護人持相關證明向學校提出書面退學申請,并填寫《普通高中學生退學申請表》,經學校審核同意并報學籍主管部門批準后,準予退學。
(三)普通高中學生在一學期內連續無故曠課超過8周或累計曠課10周及以上,其間經學校與家長多次聯系幫助教育無效者;或休學期滿,經學校與家長聯系后仍未復學或不按期辦理繼續休學手續的,經學校報請學籍主管部門批準,按開除處理。
(四)學校應及時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對退學(開除)學生做異動處理。學校應視其他同級學生一樣,保留學籍檔案。
第十六條留級、跳級。
中小學校不設留級。
義務教育階段跳級設定由區教育行政部門規定。跳級需學生本人及家長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一般在秋季開學時辦理。對設立跳級的,須建立學生身心發展情況專家測評機制,確認跳級的,經學校同意報區學籍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后,報市學籍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死亡。
學校應當憑相關證明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注銷其學籍。
不屬于轉出、出國、休學、死亡、輟學、退學等類型的學生減少,需由學校通過系統申請登記為“其他離校”,經學籍主管部門審批后,完成登記。
第十八條升級。
學生正常升級,學籍信息由系統完成更新。
小學升初中、初中升高中招生入學工作,在全省管理平臺上進行,具體操作辦法另行制定。
普通高中新生入學,開學后兩周內不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者,視作自動放棄入學資格。因故不能如期辦理入學手續者,須在開學后兩周內持有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延期辦理入學手續。
第十九條畢(結)業。
(一)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完成九年義務教育后,頒發義務教育完成證書;畢業考試合格后頒發初中畢業證書,畢業考試不合格者頒發初中結業證書。
(二)普通高中學生在校學習期間,達到省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畢業標準的,準予畢業。修業期滿,但未達到畢業要求,由學校頒發結業證書。
(三)義務教育畢業證書、結業證書、義務教育完成證書等均由省教育廳統一制定,學校簽發,經區學籍主管部門審核、編號、驗印,方為有效。高中畢(結)業證書經市學籍主管部門審核、驗印,方為有效。
(四)學生畢業證書遺失,只出具畢業證明書,不補發畢業證原件(僅只證明)。由遺失者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畢業學校校長審查后,義務教育報區學籍主管部門辦理遺失證明;普通高中由區學籍主管部門報市學籍主管部門核實后,補發畢業證明書。
第五章學生檔案和檔案管理
第二十條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1.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
2.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復學申請等);
3.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含學業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等);
4.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5.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6.享受資助信息。
學籍基礎信息表采用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定的表格。轉學申請表、休(復)學申請表、普通高中學生退學申請表等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定。畢業生留存表、畢(結)業生名冊、中小學生學籍情況登記表、初級中學學生學籍檔案、在籍學生名冊、學生分班名冊、小升初學生分配表等由市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定。其他表冊由區教育行政部門自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中小學校、區教育行政部門、市教育行政部門綜合檔案室學籍檔案歸檔內容由市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定(見附件11-13)。
第二十二條普通高中實行學生學籍檔案電子化管理。義務教育階段逐步實現學生學籍檔案電子化管理。
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系統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員負責管理。逐步推進學籍檔案電子化,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
普通高中實行學生學籍檔案電子化管理,分別在國網、省網、市網中進行操作和湖北省高中課程改革網中進行操作。義務教育階段逐步實現學生學籍檔案電子化管理,分別在國網、市網中進行操作。
學校合并的,其學籍檔案移交并入的學校管理。
學校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學校拆分的,其學籍檔案按“籍隨人走”管理。
第二十三條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修改學生基礎信息的,憑《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并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或戶籍部門其他證明的復印件,由學校審核變更學籍信息,報學籍主管部門核準。學生畢業(結業)后,其原學籍信息不得修改。
第二十四條所有普通中小學生均應按規定建立學生檔案,配齊全部表格,按時記載簽章。學生轉學、升學、就業等均應提供完整檔案。
第二十五條學生檔案應指定專人管理。檔案要內容真實,按時記載,不得弄虛作假或突擊填寫。
第六章保障與措施
第二十六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為學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配備學籍管理員,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機制。學校學籍管理員屬學校教務管理人員。學籍管理員工作量可根據學校規模納入學校工作量考核。學籍管理員實行備案制,應先培訓后上崗,保持相對穩定。若更換學籍管理員,要提前一個學期向上一級學籍主管部門報備。學籍管理員工作電話應保持相對穩定和聯系暢通,如電話號碼變更應及時報上一級學籍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各級學籍管理員應在每個工作日登陸電子學籍系統和學籍管理工作群,及時處理學籍相關業務,了解新學籍管理動態。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每學期復核學生學籍,確保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學生基本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準確。
第二十八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為學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包括學籍管理專用辦公室、接待室及電腦、掃描儀、數碼相機或高清攝像頭、打印機、傳真機等設備,做到專室專機專用,完善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嚴格按照《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廳〔2015〕3號)》的要求做好學籍信息安全工作,要建立嚴格的學籍信息保密制度。非經學籍主管部門書面批準,學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嚴防學籍信息外泄和濫用。
第三十條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立即改正,并視情節輕重,依法依規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1.新生入學后不建立學籍檔案的;
2.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
3.不及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4.不及時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的;
5.學生轉學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的;
6.不按規定為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
7.泄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的;
8.擅自更改或處理學生學籍信息的;
9.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一條外籍學生和港澳臺及華僑學生學籍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歸國人員申請在我市中小學校接受教育獲準后,沒有學籍的,應新建學籍。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自2015年11月10日起執行,有效期2年。此前下發的學籍管理有關文件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