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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旅游業管理法規制度

貴州省旅游業管理法規制度
1.1995年5月16日,陳士能省長簽發了省政府第14號令,發布了《貴州省旅游業管理規定》。
2.《貴州省旅游業管理條例》不僅是我省第一部保障旅游業健康發展的地方性法規,也標志著貴州省旅游業的發展和管理步入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
3.發展旅游業應實行全省統一規劃,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
4.地域界線明確,社區總面積不超過10平方公里,核心區面積1至2平方公里,開發建設已有一定基礎,交通便捷,自然景觀、人文景觀等旅游度假資源豐富,年接待旅客10萬人次以上的區域,可以建立省級旅游度假區。
5.無上崗證的人員進行導游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6.旅游區(點)經營者委派無上崗證的人員進行導游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7.省人民政府旅游 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旅游業的行業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門負責行政區域內旅游業的行業管理工作。
8.開發旅游資源應當堅持可持續發展與生態、環境相協調原則、符合健康文明的發展原則。
9.旅游業發展總體規劃應當與國土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以及風景名勝區等專業規劃相銜接。
10.未經批準,旅行社不得安排境外旅游者到非對外開放地區旅游。
11.旅游區(點)出售套票、聯票,應當堅持旅行社、旅游者自愿選擇的原則。
12.旅游管理部門對提出旅游定點經營的申請,應當在30日內決定批準或不批準。
13.罰款必須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罰款必須全額上繳國庫。
14.旅游經營者,指主要從事旅游經營活動,直接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法人、組織及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