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件
各級衛生所下所屬的醫療衛生機構中直接護理病人、從事護理技術操作和營養配制工作的護士(含公共衛生護士)、助產士、護師、主管護師、正副護士長、正副助產士長、護理部正副主任或正副總護士長。
(二)政策規定
1.護士護齡津貼標準
從事護理工作滿五年不滿十年的,每月三元;從事護理工作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每月五元;從事護理工作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每月七元;從事護理工作滿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十元。
2.護士和衛校、護校教師之間調動工作崗位的,其護齡、教齡可合并計算。
因冤假錯案而間斷護理工作,平反后繼續從事護理工作的,其間斷護理工作的時間,可合并計算護齡。
原在軍隊醫療衛生機構從事護理工作,到地方后繼續從事護理工作的,其原在軍隊醫療衛生機構中實際從事護理工作的時間,可合并計算護齡。
原在集體醫療衛生機構從事護理工作,調入全民衛生機構后繼續從事護理工作的,實際從事護理工作的時間,可合并計算護齡。
因公負傷治療期間和休產假、探親假期間,計算護齡。
(三)文件根據:勞人薪[1985]41號
(四)執行時間:1985年8月
(五)說明: 1.計發護士護齡津貼的工作年限,按本人實際從事護理工作的時間算起。
2.正式調離護理崗位,從第一個月起,取消護齡津貼。如再回護理工作崗位從事護理工作,其前后實際從事護理工作的時間可合并計算護齡。
3.其他部門所屬醫療衛生單位中符合條件所列范圍的護理技術職務并直接從事護理工作的護理人員可參照本規定執行護齡津貼。
各級衛生所下所屬的醫療衛生機構中直接護理病人、從事護理技術操作和營養配制工作的護士(含公共衛生護士)、助產士、護師、主管護師、正副護士長、正副助產士長、護理部正副主任或正副總護士長。
(二)政策規定
1.護士護齡津貼標準
從事護理工作滿五年不滿十年的,每月三元;從事護理工作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每月五元;從事護理工作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每月七元;從事護理工作滿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十元。
2.護士和衛校、護校教師之間調動工作崗位的,其護齡、教齡可合并計算。
因冤假錯案而間斷護理工作,平反后繼續從事護理工作的,其間斷護理工作的時間,可合并計算護齡。
原在軍隊醫療衛生機構從事護理工作,到地方后繼續從事護理工作的,其原在軍隊醫療衛生機構中實際從事護理工作的時間,可合并計算護齡。
原在集體醫療衛生機構從事護理工作,調入全民衛生機構后繼續從事護理工作的,實際從事護理工作的時間,可合并計算護齡。
因公負傷治療期間和休產假、探親假期間,計算護齡。
(三)文件根據:勞人薪[1985]41號
(四)執行時間:1985年8月
(五)說明: 1.計發護士護齡津貼的工作年限,按本人實際從事護理工作的時間算起。
2.正式調離護理崗位,從第一個月起,取消護齡津貼。如再回護理工作崗位從事護理工作,其前后實際從事護理工作的時間可合并計算護齡。
3.其他部門所屬醫療衛生單位中符合條件所列范圍的護理技術職務并直接從事護理工作的護理人員可參照本規定執行護齡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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