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藥師繼續教育項目為指定、指導和自修三類,實行學分制。具有執業藥師資格的人員每年參加繼續教育獲取的學分不得少于25學分,注冊期3年內累計不少于75學分。其中指定和指導項目學習每年不得少于10學分,自修項目學習可累計獲取學分。
指定項目、指導項目由省執業藥師培訓中心承擔,省藥監局審核批準;自修項目由執業藥師自行選定項目,如參加學術會議、專題考察、撰寫論文等業務學習。
學分登記
參加繼續教育實行登記制度,統一頒發《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由舉辦單位在登記證書上蓋章確認,自修項目由省藥監局制定管理辦法。
指定項目、指導項目由省執業藥師培訓中心承擔,省藥監局審核批準;自修項目由執業藥師自行選定項目,如參加學術會議、專題考察、撰寫論文等業務學習。
學分登記
參加繼續教育實行登記制度,統一頒發《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由舉辦單位在登記證書上蓋章確認,自修項目由省藥監局制定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