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度全國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專業考試報考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
類別
專業名稱
學歷或學位
Ⅰ類人員
Ⅱ類人員
職業實踐最少時間
最遲畢業年限
職業實踐最少時間
最遲畢業年限
本
專
業
結構工程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4年
2005年
6年
1991年
建筑工程
(不含巖土工程)
評估通過并在合格有效期內的工學學士學位
4年
2005年
Ⅱ類人員中
無此類人員
未通過評估的工學學士學位或本科畢業
5年
2004年
8年
1989年
專科畢業
6年
2003年
9年
1988年
相
近
專
業
建筑工程的巖土工程
交通土建工程
礦井建設
水利水電建筑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海岸與海洋工程
農業建筑與環境工程
建筑學
工程力學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5年
2004年
8年
1989年
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
6年
2003年
9年
1988年
專科畢業
7年
2002年
10年
1987年
其它工科專業
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及以上學位
8年
2001年
12年
198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