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度全國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基礎考試報考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
類別
專業名稱
學歷或學位
職業實踐最少時間
最遲畢業年限
本
專
業
結構工程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2008年
建筑工程
(不含巖土工程)
評估通過并在合格有效期內的工學學士學位
2008年
未通過評估的工學學士學位
2008年
專科畢業
1年
2007年
相
近
專
業
建筑工程的巖土工程
交通土建工程
礦井建設
水利水電建筑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海岸與海洋工程
農業建筑與環境工程
建筑學
工程力學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2008年
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
2008年
專科畢業
1年
2007年
其它工科專業
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及以上學位
1年
2007年
1971年(含1971年)以后畢業,不具備規定學歷的人員,從事建筑工程設計工作累計15年以上,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專業負責人或主要設計人,完成建筑工程分類標準三級以上項目4項(全過程設計),其中二級以上項目不少于1項。
2、作為專業負責人或主要設計人,完成中型工業建筑工程以上項目4項(全過程設計),其中大型項目不少于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