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賬憑證的填制要求
(一)收付轉憑證填制要求
1.收款憑證的填制
收款憑證左上角的“借方科目”按收款的性質填寫“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多選)
日期填寫的是填制本憑證的日期;(判斷)
右上角填寫填制收款憑證的順序號;
“摘要”填寫對所記錄的經濟業務的簡要說明;
“貸方科目”填寫與收入“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相對應的會計科目;
“記賬符號”是指該憑證已登記賬簿的標記,防止經濟業務重記或漏記;
“金額”是指該項經濟業務的發生額;
該憑證右邊“附件×張”是指本記賬憑證所附原始憑證的張數;
最下邊分別由有關人員簽章,以明確經濟責任;
2.付款憑證的填制
付款憑證是根據審核無誤的有關庫存現金和銀行存款的付款業務的原始憑證填制的。
付款憑證的填制方法與收款憑證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在付款憑證的左上角應填列貸方科目,即“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科目,“借方科目”欄應填寫與“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相應的一級科目和明細科目。
轉賬憑證通常是根據有關轉賬業務的原始憑證填制的。
轉賬憑證中“總賬科目”和“明細科目”欄應填寫應借、應貸的總賬科目和明細科目,借方科目應記金額應在同一行的“借方金額”欄填列,貸方科目應記金額應在同一行的“貸方金額”欄填列,“借方金額”欄合計數與“貸方金額”欄合計數應相等。
此外,某些既涉及收款業務,又涉及轉賬業務的綜合性業務,可分開填制不同類型的記賬憑證。(多選)
(二)基本要求
記賬憑證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或原始憑證匯總表填制。(判斷)
1.記賬憑證各項內容必須完整。
日期:編制憑證的日期
2.記賬憑證的書寫應當清楚、規范。
記賬憑證的書寫應清楚、規范,相關要求同原始憑證。
3.除結賬和更正錯誤,記賬憑證必須附有原始憑證并注明所附原始憑證的張數。(多選)
所附原始憑證張數的計算,一般以原始憑證的自然張數為準。
4.記賬憑證的填制依據
記賬憑證可以根據每一張原始憑證填制,或根據若干張同類原始憑證匯總編制,也可以根據原始憑證匯總表填制。
但不得將不同內容和類別的原始憑證匯總填制在一張記賬憑證上。(判斷)
5.記賬憑證應連續編號
憑證應由主管該項業務的會計人員,按業務發生的順序并按不同種類的記賬憑證采用“字號編號法”連續編號。
如果一筆經濟業務需要填制兩張以上(含兩張)記賬憑證的,可以采用“分數編號法”編號。(判斷)
6.記賬憑證的更正
(1)填制記賬憑證時若發生錯誤,應當重新填制。(未入賬)
(2)已登記入賬的記賬憑證錯誤更正:
在當年內發現填寫錯誤時,有紅字和藍字之分;
發現以前年度記賬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用藍字填制一張更正的記賬憑證。(判斷)
7.記賬憑證填制完成后,如有空行,應當自金額欄最后一筆金額數字下的空行處至合計數上的空行處劃線注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