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壓力容器產品竣工圖樣(包括總圖及主要受壓部件圖)。
(二)A1級、A2級和C級許可范圍壓力容器受壓部件強度計算書或計算結果匯總表。
(三)壓力容器安全泄放量、安全閥排放能力或爆破片泄放面積計算書或計算結果匯總表。
(四)產品質量證明文件(包括產品合格證、主要受壓部件
材質證明書、無損檢測報告、熱處理報告、壓力試驗報告及氣密性試驗報告等)。
第五十三條產品銘牌要求
在壓力容器的明顯位置裝有金屬銘牌。銘牌上的項目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用中文或英文表示,采用國際單位制):
(一)產品名稱
(二)制造企業名稱、地址
(三)制造許可證書編號
(四)介質名稱
(五)設計溫度
(六)設計壓力
(七)耐壓試驗壓力
(八)產品編號
(九)制造日期
(十)容器類別
(十一)容積
第五十四條 設計要求
(一)材料許用應力的系數(設計安全系數)按下列要求確定:
基于材料常溫抗拉強度考慮,鋼制壓力容器一般不得低于3.0;基于材料常溫屈服強度考慮,碳素鋼和低合金鋼一般不得低于1.6,高合金鋼一般不得低于1.5。按分析設計的鋼制壓力容器,基于材料常溫抗拉考慮,一般不得低于2.6;基于材料常溫和設計溫度的屈服強度考慮,一般不得低于1.5。否則,應報總局安全監察機構批準,鋼制和有色金屬制壓力容器的設計安全系數選取。
注:(1)當無法確定設計溫度下屈服強度(條件屈服限),而以抗拉強度為依據確定許用應力時,nb應適當提高。
(2)有色金屬鑄件的系數應在板、鍛件、管、棒的基礎上除以0.8。
(3)鑄鋼的鑄造系數不應超過0.9。
(二)采用應力分析設計的壓力容器產品,壓力容器制造企業應向總局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三)當采用標準規定以外的強度計算方法或試驗方法進行設計時,壓力容器制造企業應向總局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四)移動式壓力容器的設計應報總局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備案。
(五)壓力容器的所有A、B類焊接接頭(如圖所示)均需按相應標準和設計圖樣的規定進行無損檢測(RT或UT)。焊接接頭系數應根據受壓元件的焊接接頭型式及無損檢測的比例確定,焊接接頭系數規定見表2。
(六)常溫貯存混合液化石油氣的壓力容器,設計壓力應按不低于50℃時的混合液化石油氣成份的實際飽和蒸汽壓力確定,并應在設計圖樣上注明液化石油氣的限定成份和對應的工作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