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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河南招警考試真題解析與參考答案

時間:2015-06-24 12:14:00   來源:無憂考網     [字體: ]
第一部分:判斷正誤

  重點講解:

  【題目】公安機關是偵查機關,又是刑罰執行機關。

  【考點】偵查機關、刑罰執行機關

  【解析】本題考查的知識點有二:

  (1)偵查機關

  公安機關是偵查機關,這點毋庸置疑,更確切地說,公安機關是對普通刑事案件進行偵查、行使偵查權的機關。在我國,享有偵查權的機關一共有六,即:

  A、公安機關;

  B、國家安全機關;

  C、人民檢察院;

  D、監獄;

  E、軍隊內部的保衛部門;

  F、走私犯罪偵查機關。

  需要注意的是,走私犯罪偵查機關需同時接受海關和公安部的雙重領導。

  (2)刑罰執行機關

  對于"我國的刑罰執行機關"這一知識點,很多考生反映很難準確記憶,其實只要掌握口訣,就不會在考試中出現判斷失誤。口訣即"法院兩個半,監獄兩個半,其它都是公安機關"。法院兩個半,指的是法院負責死刑立即執行、罰金、沒收財產的執行。監獄兩個半,指監獄負責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執行。其他都是公安機關,意指公安機關負責剩下的包括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拘役的執行。

  此處需特別注意的知識點是,對于在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罪犯,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故而,本題的說法是正確的。

  【參考答案】正確

  【拓展】關聯性知識點有二:

  (1)看守所隸屬于公安機關;

  (2)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題目】人民警察都有權利訊問犯罪嫌疑人。

  【考點】訊問

  【解析】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1條的規定,在偵查階段,只有偵查人員才能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解讀該條含義,即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另外,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偵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此處需要細致把握的知識點有三:

  (1)"偵查人員"不等于"人民警察"

  (2)"訊問"不等于"詢問"

  (3)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刑事案件偵查中的必經程序

  故而,本題的說法是錯誤的。

  【參考答案】錯誤

  【拓展】關于訊問,重點需要掌握以下知識點:

  (1)訊問的主體(本題考點)

  (2)訊問的地點(提示:不能異地訊問)

  (3)訊問的一般流程

  (4)對特殊犯罪嫌疑人的訊問(聾啞人、未成年人等)

  【題目】人民法院既是國家審判機關也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

  【考點】法院、檢察院職權

  【解析】關于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的分工,詳列如下:

  (1)偵查權:享有偵查權的機關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監獄、軍隊內部的保衛機關、走私犯罪偵查機關。

  (2)檢察機關的職權:除行使偵查權外(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還行使檢察、批準逮捕、提起公訴的權力。

  (3)人民法院的職權: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司法裁判機關,行使審判權,有權對刑事案件進行審理并做出裁判。

  總之一句話,在我國,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人民檢察院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此處的"法",不僅包括實體法,也包括程序法。

  故而,本題的說法是錯誤的。

  【參考答案】錯誤

  【拓展】需注意以下相關知識點:

  (1)在我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獨立行使職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公民個人的干涉;

  (2)此處"干涉"指于法無據的干預。

  (3)上下級法院之間是監督關系,上下級檢察院之間是領導關系。

  【題目】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不可以聘請律師。

  【考點】律師的訴訟地位

  【解析】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請律師。聘請律師可以自己聘請,也可以由其親屬代為聘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請律師的,看手機關應當及時將其請求轉達辦理案件的有關偵查機關,偵查機關應當及時向其所委托的人員或者所在的律師事務所轉達該項請求。犯罪嫌疑人僅有聘請律師的要求,但提不出具體對象的,偵查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當地律師協會或者司法行政機關為其推薦律師。

  本題之所以具有一定的迷惑性,是因為考生往往會將"偵查階段聘請律師"與"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訴訟地位"兩個知識點混淆,這也是我們在講課中強調過的。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訴訟地位不是辯護人,而是"法律幫助者",這一點再次考生牢記。

  故而,本題的說法是錯誤的。

  【參考答案】錯誤

  【拓展】需要掌握的相關知識點有:

  (1)在訴訟階段,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

  (2)偵查階段,律師有權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聘請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具體而言,自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訊問后或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

  (3)公訴案件自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律師有權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擔任其辯護人。

  【題目】搜查前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

  【考點】偵查行為--搜查

  【解析】各類偵查行為歷來都是"必考點",具體到"搜查"而言:

  (1)在進行搜查前,偵查人員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

  (2)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3)搜查的情況應當定成筆錄。

  可見,搜查前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僅屬一般狀況,但這并不意味著搜查前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

  此題的迷惑點在于,很多考生不能很好的區分"搜查"與"逮捕"在相關規定上的區別,這點我們在課堂上做過總結。逮捕是必須出示逮捕證的。

  故而,本題的說法是錯誤的。

  【參考答案】錯誤

  【拓展】需補充的有關搜查的知識點有:

  (1)搜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2)搜查婦女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3)關于筆錄的細節性規定。

  點題:

  【題目】對于違禁品,無論是否與案件有關,都應扣押。

  【解析】詳見教材原文,不贅述。

  【參考答案】正確

  【題目】公安機關權力的單向性,是指公安機關各項權力都是由國家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反映的是國家意志。

  【解析】本題考查公安機關權力的"法定性"與"單向性"的甄別。詳見教材,不贅述。

  【參考答案】錯誤

  【題目】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活動中,為了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必須堅持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但不必堅持互相制約。

  【解析】我們強調的"12字原則": 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參考答案】錯誤

  第二部分:單項選擇

  重點講解:

  【題目】以下哪一項不屬于刑事強制工作?

  A.拘傳 B.取保候審

  C.監視居住 D.驅逐出境

  【考點】刑事強制措施

  【解析】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現行犯、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強制性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各種法定強制方法。刑事強制措施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種,我們特別強調,在我國"羈押"不是獨立的刑事強制措施。

  具體到刑事立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拘傳、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

  故而,A、B、C三項均屬于刑事強制措施的內容。

  至于D項,則涉及我國刑罰中主刑與附加刑的問題。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五種(需要注意的是,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仍然屬于死刑,只是執行方式的問題),附加刑則包括罰金、沒收財產、剝奪政治權利和驅逐出境四種(需要注意驅逐出境的適用條件)。

  故而,D項不屬于刑事強制措施范疇而屬于刑罰范疇,當選。

  【參考答案】D

  【拓展】"各項刑事強制措施的決定機關與執行機關"是很容易混淆的知識點,需要考生在復習時予以注意。我們在講課中反復強調,后面的多選題中也有所反映,詳見解析。 

  【題目】( )可以發布通緝令。

  A.縣級以上檢察機關 B.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

  C.縣級以上公安機關 D.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考點】通緝令發布主體

  【解析】關于通緝令的發布主體,有三個知識點需要掌握:

  (1)發布通緝令的權力,由公安機關行使;

  (2)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通緝犯罪嫌疑人的,也須由公安機關發布;

  (3)各級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內可以直接發布通緝令。

  故而,本題考查的是第一個知識點,答案非常簡單明了。

  【參考答案】C

  【拓展】關于通緝令,其他需要注意的知識點有:

  (1)通緝的對象,是應當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2)各級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對于超過自己管轄地區的,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機關發布。(這是符合公安機關上下級關系的原理的)

  (3)通緝令的知識點與逮捕結合掌握,課堂已講,不贅述。

  【題目】不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的情形是

  A.其他見證人在場的 B.有他的家屬在場的

  C.有鄰居在場的 D.可能隱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考點】偵查行為--搜查

  【解析】本題有一定難度,需要考生通過分析得出答案。具體而言:

  根據1998年5月14日發布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中的內容,執行拘留逮捕時,遇有五種情況可不用搜查證進行搜查:

  (1)可能隨身攜帶兇器的;

  (2)可能隱藏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的;

  (3)可能隱匿、毀棄、轉移犯罪證據的;

  (4)可能隱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突然發生的緊急情況。

  我們將其概括為:攜兇、險品、證據、藏人、其他。

  本題偏重于細節考查,但其實考生即使忘記此條文,也可選出正確答案,因為我們上課時曾強調選項A至C的內容,但屬講解"筆錄"時特別強調的,與"是否使用搜查證"這一知識點無關,故考生通過排除法,也可得到D的答案。

  【參考答案】D

  【拓展】搜查的知識點很少,我們將其概括為六大點,但這六個知識點在考試中頻繁出現,需考生在復習時予以重視。

  點題:

  【題目】行政處分是國家行政機關根據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有違紀行為的公安民警的懲罰。行政處分的種類有:

  A.通報批評、警告、記過、降級、撤職、開除

  B.通報批評、警告、記過、降職、撤職、開除

  C.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D.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開除

  【解析】我們上課時強調,要嚴格區分"行政處分"與"行政處罰",并記憶行政處分的種類,本題不贅述。

  【參考答案】C(順序是從輕到重)

  【題目】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違反治安管理的,( )處罰。

  A.不予 B.從輕 C.減輕 D.減輕或免除

  【解析】考查《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11條規定的內容,法理同《刑法》,不贅述。

  【參考答案】A

  【題目】將"巡捕"和"巡警"改為警察的是( )

  A.南京臨時政府 B.蔣介石

  C.清政府 D.新中國

  【解析】本題較為簡單,1912年中華民國成立后,南京臨時政府將"巡捕"和"巡警"改為警察。

  【參考答案】A

  第三部分:多項選擇

  重點講解:

  【題目】( ),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請律師。

  A.在偵查機關立案后 B.在偵查機關第訊問后

  C.在偵查機關受理后 D.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

  【考點】律師的訴訟地位

  【解析】我們反復強調的知識點,在考試中就被考核了兩次,先是判斷題,再是多項選擇。具體而言:

  (1)在訴訟階段,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

  (2)偵查階段,律師有權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聘請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具體而言,自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訊問后或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

  (3)公訴案件自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律師有權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擔任其辯護人。

  上述三個知識點需要考生重點掌握。

  本題考核點即知識點(2),詳見刑事訴訟法第96條。

  故而,B、D兩項為與題目要求相符的答案。

  【參考答案】B、D

  【拓展】律師在訴訟各階段的地位需要考生甄別,在考試中往往注重對該類細節的考核。

  【題目】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監視居住的機關是

  A.人民法院 B.人民檢察院

  C.公安機關 D.國家安全部門

  【考點】刑事強制措施的決定機關

  【解析】對于各類刑事強制措施的決定機關、執行機關,我們需要做一總結,才能做到在考試中遇此類題目"無往而不勝"。具體而言:

  (1)拘傳:

  A、決定機關:公、檢、法

  B、執行機關:公、檢、法

  (2)取保候審:

  A、公(包括國安)、檢、法

  B、公(包括國安)

  (3)監視居住:(一句話:同取保候審)

  A、公(包括國安)、檢、法

  B、公(包括國安)

  (4)拘留:

  A、公、檢

  B、公(包括國安)

  (5)逮捕:

  A、檢、法

  B、公

  這樣,我們就很容易得到本題的答案,可見總結之重要性在復習中不言而喻!

  【參考答案】ABC

  【拓展】歸納記憶對學習好刑事強制措施的相關知識點非常有幫助,我們在授課時將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放在一起講解,將拘留、逮捕放在一起講解。我們建議考生復習時也偱此方法,會有事半功倍之效。另外注意公安與國安在職能上的同質性。

  點題:

  【題目】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不滿14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不予處罰

  B.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

  C.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不予處罰

  D.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解析】本題考查《治安管理處罰法》12、13、14、15條,具體而言: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3)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對其采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

  (4)對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參考答案】A、B、D

  【拓展】本題不必生硬記憶,根據我們的講解,《治安管理處罰法》12至15條的規定與《刑法》的法理是一脈相承的。 

  【題目】根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的規定精神,公安賠償必須具備哪些要件?

  A.主體要件 B.行為要件 C.后果要件 D.因果關系要件

  【解析】根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的規定精神,公安賠償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1.主體要件。構成公安賠償,行為主體必須符合法律的要求,即必須是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非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的職務行為不能引起公安賠償。

  2.行為要件。《國家賠償法》確立了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為違法原則,即不問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只要其行為違法并造成損害,即可構成國家賠償。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職權的行為違法,是構成公安賠償的一個必要條件。合法的行使職權的行為,即使造成損害,也不會產生國家賠償責任。

  3.后果要件。公安賠償,以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損害后果為必要條件。如果僅有違法行為,而未造成對合法權益的損害后果,也不構成公安賠償。損害包括對人身權的損害和對財產權的損害。損害必須是客觀上已經發生的對人身權、財產權的損害,而不包括可能造成的損害和僅僅造成危險的情況。

  4.因果關系要件。構成公安賠償,還要求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也就是說,只有是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引起的損害后果,才能構成公安賠償。

  以上四個要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構成由國家承擔的公安賠償責任。

  一言以蔽之,公安賠償與《國家賠償法》的精神一脈相承,極易理解。

  【參考答案】A、B、C、D

  【題目】公安行政執法的特征是

  A.公安行政執法活動的強制性

  B.公安行政執法對象的社會性

  C.公安行政執法手段的多樣性

  D.公安行政執法范圍的廣泛性

  【解析】本題考點為公安機關執法的特征,總共有三。其中公安機關執法的范圍包括:

  (1)行政管理;

  (2)行政處罰;

  (3)行政強制措施;

  (4)行政強制執行。

  【參考答案】A、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