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新增內容,不放入具體章節,建議命制2-3個題目)
各保監局,各保險公司: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改委、衛生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政部、中國保監會《關于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社會〔2012〕2605號),促進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業務健康發展,保護參保城鄉居民的合法權益,我會研究制定了《保險公司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中國保監會
2013年3月12日
保險公司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居民大病保險(以下簡稱“大病保險”),是指為提高城鄉居民醫療保障水平,在基本醫療保障的基礎上,對城鄉居民患大病發生的高額醫療費用給予進一步保障的一項制度性安排。具體做法是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城鎮居民醫保”)基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基金或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醫保”)基金中劃出一定比例或額度作為大病保險資金,通過招投標方式向符合經營資質的商業保險公司購買大病保險。
大病保險是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與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或城鄉居民醫保相銜接的大病保險業務。部分地區建立的覆蓋城鎮職工、城鎮居民、農村居民的統一的大病保險制度也可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投保人為地方政府授權的部門;被保險人為大病保險開展地區參加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或城鄉居民醫保的全部參保(合)人;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如無特別指明,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包括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第四條 保險公司開展大病保險業務,應優先維護被保險人的合法利益,通過提高運行效率、服務質量、風險管理水平、醫療服務和費用監控能力,實現大病保險業務可持續發展,樹立良好的市場信譽。
第二章 經營資質
第五條 保險公司總公司開展大病保險業務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20億元或近三年內凈資產均不低于人民幣50億元;專業健康保險公司除外;
(二)滿足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專業健康保險公司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償付能力不低于100%,其他保險公司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償付能力不低于150%;
(三)在中國境內連續經營健康保險專項業務5年以上,具有成熟的健康保險經營管理經驗;
(四)依法合規經營,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五)能夠對大病保險業務實行專項管理和單獨核算;
(六)具備較強的健康保險精算技術,能夠對大病保險進行科學合理定價;
(七)具備完善的、覆蓋區域較廣的服務網絡;
(八)配備具有醫學等專業背景的人員隊伍,具有較強的核保、核賠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
(九)具備功能完整、相對獨立的健康保險信息管理系統,能夠按規定向保險監管部門報送大病保險相關數據;
(十)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同一保險集團公司在一個大病保險統籌地區投標開展大病保險業務的子公司不超過一家。
保險集團公司應當整合資源,加強指導,統籌協調子公司做好大病保險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