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性產品認證提供的單據:
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商品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在報檢時除填寫《入境貨物報檢單》并隨附有關外貿證單外,還應提供認證證書復印件并在產品上加施認證標志。
進口許可證民用商品入境驗證報檢要求:
民用商品入境驗證是指對國家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民用商品,在入境時由檢驗檢疫機構核查其是否取得必須的證明文件。在《法檢目錄》內檢驗檢疫類別中,標有“L ”標記的進口商品的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對其認證文件進行驗證,必要時對其貨證的相符性以及認證標記進行查驗。
進口許可證民用商品入境驗證提供的單據:
辦理進口報檢時,應當提供有關進口許可的證明文件。
舊機電產品報檢要求:
1.國家允許進口的舊機電產品的收貨人在簽訂對外貿易合同前,應當向國家質檢總局或者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辦理備案手續。
按國家質檢總局規定,有的舊機電產品可在直屬檢驗檢疫局備案,而有的則須由直屬檢驗檢疫局審核各格后再到國家質檢總局進行備案。
(1)凡列入《國家質檢總局辦理備案的進口舊機電產品目錄》的進口舊機電產品,經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初審后,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目錄外的進口舊機電產品由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受理備案申請。
(2)列入《不予備案的進口舊機電產品目錄》的進口舊機電產品,除國家特殊需要并經國家質檢總局批準的之外,進口舊機電產品備案機構一律不予受理備案申請。
2.進口舊機電產品的單位,在簽署合同或有約束力的協議時,必須按照國家安全、衛生、環保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訂明該產品的檢驗依據及各項技術指標等的檢驗條款。對價值較高,涉及人身財產安全、健康、環境保護項目的高風險進口舊機電產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裝運前檢驗,進口時,收貨人應當提供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或者經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檢驗機構出具的裝運前檢驗證書。
舊機電產品提供的單據:
1.報檢時應提供商務部或地方、部門機電辦簽發的注明為舊機電的相關機電進口證明。
2.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舊機電產品,用于銷售、租賃或者專業維修等用途的,備案申請人在提交規定的備案申請資料的同時,還必須提供相應的“CCC認證”證明文件。國家特殊需要并經國家質檢總局批準的除外。
3.須經裝運前檢驗的產品,應提供《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備案書》(正本)、《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預檢驗證書》(正本)、《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報告》(正本);無須裝運前檢驗的產品,須提供《進口舊機電產品免裝運前預檢驗證明書》(正本)。
進口電池產品報檢要求:
自2001年1月1日起,進出口電池產品汞含量由檢驗檢疫機構實施強制檢驗。進出口電池產品實行備案和汞含量年度專項檢測制度。汞含量專項檢測由國家質檢總局核準實施進出口電池產品汞含量檢測的實驗室實施并出具《電池產品汞含量檢測合格確認書》。確認書的有效期為一年,受理備案申請的檢驗檢疫機構憑該確認書審核換發《進出口電池產品備案書》。
進口電池產品提供的單據:
進口電池產品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在報檢時應提供《進出口電池產品備案書》。
成套設備報檢范圍:
成套設備報檢范圍成套設備是指完整的生產線、成套裝置設施,包括工程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中的成套裝置設施和與國產設備配套組成的成套設備中的進口關鍵設備。成套設備是一項特殊的法定檢驗檢疫商品,很難與商品編碼一一對應,但因成套設備結構復雜,技術含量高,直接影響其生產的產品質量、操作人員人身安全和環境狀況,檢驗檢疫相關法律法規將其列入法定檢驗檢疫商品進行嚴格管理。
成套設備報檢要求:
1.對大型成套設備,應當按照對外貿易合同約定監造、裝運前檢驗或者監裝。收貨人保留到貨后最終檢驗和索賠的權利。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可以根據需要派出檢驗人員參加或者組織實施監造、裝運前檢驗或者監裝。
2.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檢驗不合格的進口成套設備及其材料,簽發不準安裝使用通知書。經技術處理,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重新檢驗合格的,方可安裝使用。
3.成套設備中涉及舊機電產品的,應按舊機電產品的相關規定辦理,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
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商品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在報檢時除填寫《入境貨物報檢單》并隨附有關外貿證單外,還應提供認證證書復印件并在產品上加施認證標志。
進口許可證民用商品入境驗證報檢要求:
民用商品入境驗證是指對國家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民用商品,在入境時由檢驗檢疫機構核查其是否取得必須的證明文件。在《法檢目錄》內檢驗檢疫類別中,標有“L ”標記的進口商品的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對其認證文件進行驗證,必要時對其貨證的相符性以及認證標記進行查驗。
進口許可證民用商品入境驗證提供的單據:
辦理進口報檢時,應當提供有關進口許可的證明文件。
舊機電產品報檢要求:
1.國家允許進口的舊機電產品的收貨人在簽訂對外貿易合同前,應當向國家質檢總局或者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辦理備案手續。
按國家質檢總局規定,有的舊機電產品可在直屬檢驗檢疫局備案,而有的則須由直屬檢驗檢疫局審核各格后再到國家質檢總局進行備案。
(1)凡列入《國家質檢總局辦理備案的進口舊機電產品目錄》的進口舊機電產品,經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初審后,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目錄外的進口舊機電產品由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受理備案申請。
(2)列入《不予備案的進口舊機電產品目錄》的進口舊機電產品,除國家特殊需要并經國家質檢總局批準的之外,進口舊機電產品備案機構一律不予受理備案申請。
2.進口舊機電產品的單位,在簽署合同或有約束力的協議時,必須按照國家安全、衛生、環保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訂明該產品的檢驗依據及各項技術指標等的檢驗條款。對價值較高,涉及人身財產安全、健康、環境保護項目的高風險進口舊機電產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裝運前檢驗,進口時,收貨人應當提供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或者經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檢驗機構出具的裝運前檢驗證書。
舊機電產品提供的單據:
1.報檢時應提供商務部或地方、部門機電辦簽發的注明為舊機電的相關機電進口證明。
2.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舊機電產品,用于銷售、租賃或者專業維修等用途的,備案申請人在提交規定的備案申請資料的同時,還必須提供相應的“CCC認證”證明文件。國家特殊需要并經國家質檢總局批準的除外。
3.須經裝運前檢驗的產品,應提供《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備案書》(正本)、《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預檢驗證書》(正本)、《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報告》(正本);無須裝運前檢驗的產品,須提供《進口舊機電產品免裝運前預檢驗證明書》(正本)。
進口電池產品報檢要求:
自2001年1月1日起,進出口電池產品汞含量由檢驗檢疫機構實施強制檢驗。進出口電池產品實行備案和汞含量年度專項檢測制度。汞含量專項檢測由國家質檢總局核準實施進出口電池產品汞含量檢測的實驗室實施并出具《電池產品汞含量檢測合格確認書》。確認書的有效期為一年,受理備案申請的檢驗檢疫機構憑該確認書審核換發《進出口電池產品備案書》。
進口電池產品提供的單據:
進口電池產品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在報檢時應提供《進出口電池產品備案書》。
成套設備報檢范圍:
成套設備報檢范圍成套設備是指完整的生產線、成套裝置設施,包括工程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中的成套裝置設施和與國產設備配套組成的成套設備中的進口關鍵設備。成套設備是一項特殊的法定檢驗檢疫商品,很難與商品編碼一一對應,但因成套設備結構復雜,技術含量高,直接影響其生產的產品質量、操作人員人身安全和環境狀況,檢驗檢疫相關法律法規將其列入法定檢驗檢疫商品進行嚴格管理。
成套設備報檢要求:
1.對大型成套設備,應當按照對外貿易合同約定監造、裝運前檢驗或者監裝。收貨人保留到貨后最終檢驗和索賠的權利。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可以根據需要派出檢驗人員參加或者組織實施監造、裝運前檢驗或者監裝。
2.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檢驗不合格的進口成套設備及其材料,簽發不準安裝使用通知書。經技術處理,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重新檢驗合格的,方可安裝使用。
3.成套設備中涉及舊機電產品的,應按舊機電產品的相關規定辦理,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