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外銷員考試《貿易法》重點整理2
買賣合同的變更、轉讓和終止
買賣合同的變更、轉讓和終止
合同的變更:
合同的變更是指在不改變合同當事人的前提下,對合同內容進行修改或變動。我國《合同法》對合同變更的規定是:
1.合同變更需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不能由當事人單方面決定,這就是說,未經雙方協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把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者。
2.法律或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應按照其規定。
3.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即如果雙方當事人對變更的內容發生了爭議而都不能證明時,法律認定為合同未變更。
合同的轉讓:
合同的轉讓是指合同的主體發生變化,即由新的合同當事人代替舊的合同當事人,但合同的內容并不發生變化。合同轉讓的兩種基本形式是債權讓與和債務承擔。
合同的終止:
合同的終止指合同由于某種原因而不復存在。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合同可因下列情形而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這是合同的自然終止,合同在實現自己的目的后歸于消滅。在法律上也稱為清償,如買賣合同中,賣方向買方交貨,買方向賣方支付價金。
(二)合同解除
《合同法》規定,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義務;
3.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義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義務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