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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廣西法律顧問考試報名通知

時間:2014-07-02 18:02:00   來源:廣西人事考試網     [字體: ]

  桂人考函〔2014〕34號

  關于做好2014年度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廣西考區考務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事考試機構、自治區直屬機關各有關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關于做好2014年度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4〕18號)精神,結合廣西實際情況,為做好2014年度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廣西考區考務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考試時間及科目

時間

科目

2014913日上午

09001130

綜合法律知識

下午

14001630

經濟與民商法律知識

914日上午

09001130

企業管理知識

下午

14001630

企業法律顧問實務

  二、報考條件

  凡符合原人事部、原國家經貿委、司法部《關于印發〈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及〈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1997〕26號)和原人事部《關于調整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有關規定的通知》(人發〔2002〕21號)、《關于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及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人部發〔2005〕55號)文件規定報考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各地在組織報名過程中要嚴格審核報考條件。為便于準確掌握港澳臺人員報考情況,請各地在報名時認真審核“國籍地區”信息項,防止考生誤填誤報。

  三、報考程序

  首次報考人員須完成網上填報、現場資格審核和網上繳納報名考試費等報考程序,方為報考成功。

  非首次報考人員完成網上填報、網上繳納報名考試費即為報考成功。不需要到現場辦理資格審核確認手續。

  本次考試采用全國統一網報系統開展網上報名工作,以檔案庫來檢查報考人員是否為老考生。凡在網報檔案庫中存在檔案信息的為老考生(非首次報考人員),網報檔案庫中不存在檔案信息的,按新考生(首次報考人員)處理。

  成績有效期1年的考試(原非滾動考試)網上報名時掛接上一年度檔案庫;成績有效期大于1年的考試(原滾動考試)網報檔案庫中包括有效年度的檔案信息。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成績有效年度為2年,2014年網報檔案庫中包括2012年到2013年的檔案信息。

  檔案庫信息不包括考生照片信息。為統一照片標準,2014年所有報考人員必須上傳照片,照片格式、大小等按網報系統的要求執行。

  (一)網上填報

  報考人員于2014年6月17日上午9∶00起至2014年7月3日下午17∶00止統一登錄廣西人事考試網(www.gxpta.com.cn)、中國人事考試網(www.cpta.com.cn)或報名登陸界面(zg.cpta.com.cn/examfront)按要求填寫個人報考信息,上傳照片。報考人員按屬地原則選擇相應報名點。

  (二)現場資格審核

  1.區直報名點現場資格審核時間:2014年6月30日至2014年7月3日(上午09∶00-12∶00 ,下午15∶00 - 17∶00),審核地點:南寧市桂春路9號廣西就業大廈一樓大廳廣西人事考試業務服務窗口。區直報名點資格審核由人事考試院和自治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共同負責。

  各市報名點現場資格審核時間與區直報名點一致,現場資格審核截止時間不推遲。

  2.現場資格審核提供材料。首次報考人員須攜帶:(1)單位初審并加蓋公章的報名表原件1份;(2)有效居民身份證原件和1份復印件;(3)符合報考條件的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及職稱證書等相應證件原件和1份復印件;(4)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年限證明原件1份(樣式見附件)。到所選擇的報名點現場辦理資格審核手續。

  符合免試科目條件的還須提供:(1)單位出具的免試證明原件1份(可登陸廣西人事考試網“辦事指南”欄目中參照“資格考試申請免試證明材料樣本”);(2)符合免試科目條件的相應證件原件和1份復印件。

  (三)網上繳納報名考試費

  1.全區報名點全部實行網上繳費。首次報考人員現場資格審核通過后,自行登錄網報系統進行網上繳費;非首次報考人員在網上修改信息報名后,直接在網上繳費,具體操作按網上“網上繳費程序及相關說明”進行。

  報考人員網上繳費操作結束后,請登錄報名系統查看繳費狀態,若繳費結束2個工作日后查詢仍是未繳費狀態,說明繳費未成功,請在繳費時間內及時繳費或致電易寶支付客服4001-500-800查詢個人支付狀態。

  2.繳費時間。首次報考人員:2014年6月30日上午9∶00起至2014年7月13日下午17∶00止。

  非首次報考人員:2014年6月17日上午9∶00起至2014年7月13日下午17∶00止。

  3.收費標準。按照桂價費〔2005〕33號文件規定,報考人員須繳納考試費每人每科43元。

  4.票據領取。區直報名點報考人員:⑴憑網上繳費的資格考試報名表或本人居民身份證領取票據;⑵票據領取時間:網上繳費后于2014年7月21日-2014年9月12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辦理,節假日不辦理;(3)票據領取地點:南寧市桂春路9號廣西就業大廈一樓大廳廣西人事考試業務服務窗口(所開票據均為非稅收入專用收據);(4)逾期不領取者,視為自動放棄領取票據。

  各市報名點報考人員:各市報名點的發票領取方式由各市另行安排。

  (四)報考要求

  報考人員對提交報考信息及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如提交虛假信息、材料的,一經發現,將按相關規定處理,取消報考資格;已參加考試且成績合格的,取消已取得專業技術資格,不給予發放資格證書;取得相應證書的,由證書簽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收回證書。情節嚴重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五)未按規定時間進行報名和繳費的報考人員視為自動放棄報考資格,不再受理補報手續。

  四、準考證打印

  報考人員可于2014年9月5日上午10∶00至2014年9月11日下午18∶00登錄廣西人事考試網或中國人事考試網打印準考證(須打印出照片, 黑白、彩色均可,無照片或自貼照片無效)。

  五、試題類型

  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設綜合法律知識、經濟與民商法律知識、企業管理知識和企業法律顧問實務4個科目,全部為客觀題,均在答題卡上作答。

  六、參加考試及注意事項

  (一)考生應考時,只能攜帶黑色墨水筆、2B鉛筆、橡皮,在參加企業管理知識科目考試時可攜帶無聲無文本編輯功能的計算器,參加其余科目考試時,不得攜帶計算器。

  (二)考試時應試人員必須攜帶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準考證參加考試,兩證缺一不可。

  (三)應試人員要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遵守考場紀律,若有違紀違規行為,按《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令第12號)處理。

  (四)應試人員答題前要仔細閱讀應試人員注意事項(試卷封二)和作答須知(答題卡首頁),應使用規定的作答工具在答題卡劃定的區域內作答。

  七、考場設置

  本次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考場設在區直考點,全區各地考生集中到南寧應考。

  八、成績管理

  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分為考全科、免二科、免三科3個級別。參加4個科目(級別為考全科)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參加2個科目(級別為考二科)和參加1個科目(級別為免三科)考試的人員必須在1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方可取得資格證書。

  九、成績查詢與證書辦理

  (一)考試結束2個月后考生可在廣西人事考試網www.gxpta.com.cn或中國人事考試網www.cpta.com.cn查詢成績。

  (二)證書辦理具體時間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站(//www.gx.lss.gov.cn)中的“職業資格查詢”專欄公布為準。辦理地點:南寧市怡賓路6號(廣西政務服務中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窗口),咨詢電話:。

  十、咨詢電話

  網上報名考務咨詢:(廣西人事考試院考務部)

  考試報名票據咨詢:(廣西人事考試院綜合部)

  附件:

  1.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文件摘選)

  2. 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年限證明

  3. 人事部、國家經貿委、司法部《關于印發〈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及〈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1997〕26號)

  4. 人事部《關于調整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有關規定的通知》(人發〔2002〕21號)

  5. 關于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及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人部發〔2005〕55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事考試院

  2014年6月13日

  附件1

  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一、根據人事部《關于調整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有關規定的通知》的規定:

  (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報名參加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

  1. 取得法律類、經濟類或相關專業大專學歷,工作滿5年,其中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3年。

  2. 取得法律類、經濟類或相關專業本科學歷,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1年。

  3. 取得法律類、經濟類或相關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2年。

  4. 取得法律類、經濟類或相關專業碩士學位,工作滿1年。

  5. 取得法律類、經濟類或者相關專業博士學位。

  6. 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但通過國家統一組織的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經濟專業技術初級資格,并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5年。

  (二)符合上述相應報名條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部分科目。

  1. 通過考試取得律師資格,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三級(中級)以上律師專業技術職務,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1年。可免試綜合法律知識和經濟與民商法律知識2個科目,只參加企業管理和企業法律顧問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

  2. 參加全國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經濟專業技術中級資格,并受聘擔任經濟師專業技術職務,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1年。可免試綜合法律知識和企業管理知識2個科目,只參加經濟與民商法律知識和企業法律顧問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

  3. 參加全國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中級資格,同時通過考試取得律師資格,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三級(中級)以上律師專業技術職務,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1年。可免試綜合、經濟與民商法律知識和企業管理知識3個科目,只參加企業法律顧問實務1個科目的考試。

  (三)有關事項

  本通知規定的內容與《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及《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人發[1997]26號)和《關于實施<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及<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人發[1998]4號)中有關規定不相一致之處,以本通知為準。

  二、根據《關于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及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人部發〔2005〕55號)文件規定:

  自2005年度起,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報名參加考試:

  (一)取得非法律類、經濟類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7年,其中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5年;

  (二)取得非法律類、經濟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5年,其中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3年;

  (三)取得非法律類、經濟類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2年;

  (四)取得非法律類、經濟類專業碩士學位,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1年;

  (五)取得非法律類、經濟類專業博士學位,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1年。

  附件2

  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年限證明

  茲有 同志,性別: ,身份證號碼: ,參加工作滿 年,其中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 年。

  經查,該同志在我單位工作期間,能夠遵守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無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

  特此證明。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人事部、國家經貿委、司法部關于印發《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及《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1997年3月12日 人發﹝1997﹞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人事勞動)廳(局)、經貿委(經委、計經委)、司法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干部)部門、法規部門:

  現將《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企業從事法律事務的專業人員的執業準入控制,促進企業依法經營管理和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根據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企業法律顧問實行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范圍。

  第三條 企業法律顧問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由企業聘用,專職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并經注冊,本企業內部的專業人員。

  第四條 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勞務的企業,已設置法律事務機構的,在其機構內應配備具有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的人員;未設置法律事務機構的,其聘用的專職獨立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人員,必須具備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

  第五條 人事部、國家經貿委、司法部按照本暫行規定中規定的職責范圍負責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的有關工作。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的貫徹實施進行監督、指導。

  第二章 考 試

  第六條 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原則上每2年舉行。

  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

  (一)法律、經濟或者相關專業大學專科畢業后,從事法律或者經濟工作滿6年,或取得初級經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滿4年。

  (二)法律、經濟或者相關專業大學本科畢業后,從事法律或者經濟工作滿4年,或取得初級經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滿3年。

  (三)取得法律、經濟或者相關專業雙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學歷后,從事法律或者經濟工作滿2年。

  (四)取得法律、經濟或者相關專業碩士學位后,從事法律或者經濟工作滿1年。

  (五)取得法律、經濟或者相關專業博士學位。

  (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經濟師專業技術職務。

  第八條 國家經貿委會同司法部負責組織考試大綱的擬定和命題工作。國家經貿委負責統一規劃并組織協調考前培訓的有關工作,培訓工作按照培訓與考試分開、自愿參加的原則組織進行。

  第九條 人事部組織專家審定考試大綱和試題,組織或授權組織實施各項考務工作。會同國家經貿委對考試進行監督、檢查、指導,確定合格標準。

  第十條 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國家經貿委、司法部用印的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三章 注 冊

  第十一條 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實行注冊登記。國家經貿委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貿委(經委、計經委)為企業法律顧問的注冊管理機關。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系統中央直屬企業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的注冊管理工作。

  人事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對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的注冊工作和人員的使用情況有檢查、監督的責任。

  第十二條 申請注冊者,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 遵紀守法,遵守企業法律顧問職業道德;

  (二) 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合格;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在企業法律顧問崗位工作;

  (四) 經所在單位考核同意。

  未經注冊者,不得以企業法律顧問身份執行業務。

  第十三條 企業法律顧問注冊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持證者應當按規定重新辦理注冊登記。

  再次注冊者,應當有所在企業考核合格及參加業務培訓、進行繼續教育的證明。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機關不予注冊;已經注冊的,由所在單位向注冊機關辦理注銷注冊。

  (一)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 受刑事處罰(過失犯罪除外)。

  (三) 受撤職以上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 經批準注冊的企業法律顧問,由注冊機關在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證書中的注冊登記欄內加蓋印章。注冊機關應當在年終將企業法律顧問注冊情況匯總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并抄送同級人事(職改)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

  第四章 職 責

  第十六條 企業法律顧問只能在一個企業內正式執業。

  第十七條 企業法律顧問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企業領導人正確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對企業重大經營決策提出法律意見;

  (二)參與起草、審核企業重要的規章制度;

  (三)審核企業合同,參加重大合同的起草、談判工作;

  (四)參與企業的合并、分立、破產、投資、租賃、資產轉讓及投標、招標等重要經濟活動,提出法律意見,處理有關法律事務;

  (五)辦理企業工商登記、商標注冊、專利申請等有關法律事務;

  (六)接受企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企業參加訴訟和非訴訟活動;

  (七)在股票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經董事會聘任擔任董事會秘書;

  (八)開展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法律咨詢;

  (九)配合企業有關部門對職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十)負責企業外聘律師的選擇、聯絡及相關工作;

  (十一)辦理企業領導人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十八條 企業法律顧問應當在所審核的經濟合同、擬寫的法律文書和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上簽字,對上述業務以及辦理的其他法律事務的合法性負責。

  第十九條 企業法律顧問應當忠于職守,模范遵守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不進行有悖于企業法律顧問職業道德、有損于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二十條 企業法律顧問應當保守國家和企業秘密。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為企業法律顧問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二十二條 企業法律顧問應當自覺接受繼續教育,不斷更新知識,了解國內外企業有關的法律信息,熟悉在企業經營管理中涉及法律的各項有關業務,保持較高的專業水平,為企業提供優質法律服務。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三條 發證機關、注冊機關對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對違反規定的企業及責任者進行批評并責令其改正,對由此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行政責任,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二十四條 偽造學歷、資歷或考試作弊,騙取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證書的,由注冊機關注銷其注冊,由發證機關取消其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收回證書,并給予2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的處罰。

  第二十五條 企業法律顧問違反法律、法規、有關政策規定、職業道德、企業規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企業可以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給予處分。

  企業應當將企業法律顧問受處分的情況如實上報注冊機關,注冊機關應當根據企業法律顧問所犯錯誤性質,決定是否注銷其注冊。被注銷注冊的,由發證機關收回其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六條 注冊機關對企業法律顧問所受處分,應當及時在其證書中的懲罰登記欄內予以記錄;注銷注冊的,應當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的人員,企業根據工作需要可聘任經濟師專業技術職務。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實施后,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是在企業法律顧問崗位上評聘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職務的必備條件。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實施前已在企業法律顧問崗位工作的人員,應當在規定實施后4年內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否則,不得繼續以企業法律顧問的身份執行業務。

  第三十條 本規定有關報考條件、考務工作的解釋權屬人事部;有關考試大綱、指定用書、培訓、注冊管理等工作的解釋權屬國家經貿委。

  第三十一條 事業單位聘任企業法律顧問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從1998年開始實施,每2年組織。

  第二條 為保證考試工作的順利實施,人事部、國家經貿委、司法部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具體組織實施全國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的考務管理工作。各地要加強對考務工作的領導,明確職責、互相協調、密切配合中、分工合作。

  第三條 考試科目為:綜合法律知識、經濟與民商法律知識、企業管理知識、企業法律顧問實務。每科考試時間為兩個半小時。

  第四條 報名參加考試者,應當符合《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的條件。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按規定的時間到當地考試機構報名,經考試管理機構審核合格后,領取準考證,憑準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中央直屬企業的報考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者可申請免試部分科目,并應當在報名時提交有關的證明文件。

  (一)《暫行規定》下發之日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了三級(中級)以上律師專業技術職務,已在企業法律顧問崗位工作滿2年者,可以免試綜合法律知識科目和經濟與民商法律知識科目。

  (二)參加全國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經濟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可以免試綜合法律知識科目和企業管理知識科目。

  (三)《暫行規定》下發之日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了經濟、會計、工程或法律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已在企業法律顧問崗位工作滿2年者,可以免試綜合法律知識科目、經濟與民商法律知識科目和企業管理知識科目。

  (四)1990年參加國家體改委、原國務院生產辦、原國務院企業管理指導委員會在吉林省進行的企業法律顧問資格考試試點取得資格證書者和1990年參加司法部、船舶工業總公司組織進行的企(事)業法律顧問資格考試取得資格證書者及1992年參加人事部、司法部組織的全國企業法律顧問資格考試取得資格證書者,只參加企業法律顧問實務科目考試。

  第六條 考場一般設在省轄市以上的中心城市。

  第七條 做好考前培訓工作。各培訓單位必須具備場地、師資、教材等條件,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貿管理部門會同當地人事(職改)部門審批,并報國家經貿委備案。培訓按自愿參加的原則進行,不得進行強制培訓。

  第八條 按照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參與培訓的工作人員不得參與所有考試(包括命題與組織管理)工作。考試與培訓的收費須經當地物價部門批準。

  第九條 嚴格執行考務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做好試卷在命題、印刷、發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考場紀律,嚴禁弄虛作假。對違反規章制度者,應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附件4

  人事部《關于調整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

  有關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干部)部門:

  為適應我國企業法律顧問隊伍的發展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企業對法律人才的需要,經與有關部門協商,對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及有關政策進行調整,現通知如下:

  一、考試報名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報名參加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法律類、經濟類或相關專業大專學歷,工作滿5年,其中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3年。

  (二)取得法律類、經濟類或相關專業本科學歷,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1年。

  (三)取得法律類、經濟類或相關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2年。

  (四)取得法律類、經濟類或相關專業碩士學位,工作滿1年。

  (五)取得法律類、經濟類或者相關專業博士學位。

  (六)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但通過國家統一組織的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經濟專業技術初級資格,并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5年。

  二、免試條件與科目

  符合上述相應報名條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部分科目。

  (一)通過考試取得律師資格,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三級(中級)以上律師專業技術職務,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1年。可免試綜合法律知識和經濟與民商法律知識2個科目,只參加企業管理和企業法律顧問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

  (二)參加全國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經濟專業技術中級資格,并受聘擔任經濟師專業技術職務,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1年。可免試綜合法律知識和企業管理知識2個科目,只參加經濟與民商法律知識和企業法律顧問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

  (三)參加全國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取得中級資格,同時通過考試取得律師資格,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三級(中級)以上律師專業技術職務,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1年。可免試綜合、經濟與民商法律知識和企業管理知識3個科目,只參加企業法律顧問實務1個科目的考試。

  三、考試年度與成績有效期限

  從2002年開始,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由每2年組織調整為每年組織,并實行以2年為一個周期的考試成績管理辦法。參加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參加2個及以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四、有關事項

  本通知規定的內容與《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及《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人發[1997]26號)和《關于實施<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及<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人發[1998]4號)中有關規定不相一致之處,以本通知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

  二○○一年二月五日

  附件5

  關于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及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國人部發〔2005〕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干部)部門:

  為適應我國企業法律顧問隊伍的發展需要,經與有關部門協商,現就《關于調整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有關規定的通知》(人發〔2002〕21號)中報名條件及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符合《關于調整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有關規定的通知》(人發〔2002〕21號)報名條件的人員,可報名參加考試。

  二、自2005年度起,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報名參加考試:

  (一)取得非法律類、經濟類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7年,其中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5年;

  (二)取得非法律類、經濟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5年,其中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3年;

  (三)取得非法律類、經濟類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2年;

  (四)取得非法律類、經濟類專業碩士學位,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1年;

  (五)取得非法律類、經濟類專業博士學位,從事企業法律或經濟工作滿1年。

  請各地盡快通過各種渠道將本通知精神向社會公布,并做好本年度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報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