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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P1《養老保險原理與運營》考試大綱

時間:2008-11-21 10:26:00   來源:無憂考網     [字體: ]
中國人身保險從業人員資格考試2009年考試P1《養老保險原理與運營》考試大綱
1.2009年P1《養老保險原理與運營》科目考試內容以以下考試資料的基本理解重點為主;
2. 本年度的考試大綱比往年新增了1個法規補充資料,并以附件的形式放在全文的末頁。請務必進行了解。
本年度的考試大綱比往年新增了1個法規補充資料,并以附件的形式放在全文的末頁。請務必進行了解。
附件一:《保險公司養老保險業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老年收入保障問題
包括老年風險和跨時消費,養老保險的社會化,養老保險及其特征。其知識點如下:
(一)老年風險和跨時消費
1.老年風險的定義
2.老年人要面臨的風險種類
3.老年人的收入保障途徑
4.生命周期模型的意義
(二)養老保險的社會化
1.老年風險社會化的動因
2.社會化養老保險制度在發展過程中經歷的幾種模式
(三)養老保險及其特征
1.養老保險的概念、實現途徑、領取條件。
2.養老保險的目標及其涵義;養老金替代率的定義及計算公式。
3.養老保險的特征及其涵義。
4.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類型及各自的特點

第二章 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模式
包括現收現付制與基金積累制,繳費確定型與給付確定型,養老保險的公共管理與商業化管理等內容。其知識點如下:
(一)現收現付制與基金積累制
1.現收現付制
現收現付制的定義、原則及特點;代際收入再分配的含義;撫養比的定義及其影響因素;人均繳費率的定義及其影響因素;人口老化對現收現付制度的影響;隱性養老金債務的含義。
2.基金積累制
基金積累制的定義、原則、形式;完全基金積累和部分基金積累的含義;生命周期收入再分配的含義;基金積累制的優點與缺點。
(二)繳費確定型與給付確定型
1.給付確定型
給付確定型計劃的含義;給付確定型計劃下繳費水平的決定因素;雇員享受養老金待遇的基本條件;給付確定型計劃的優點與缺點。
2.繳費確定型
繳費確定型計劃的含義;給付水平的決定因素;基金的積累方式;養老金的給付方式;繳費確定型計劃的優點與缺點。
3.給付確定型計劃與繳費確定型計劃的異同
(三)公共管理與商業化管理
1.養老保險公共管理的兩種模式及其特點
2.商業化管理的兩種模式及其特點
3.公共管理與商業化管理的優缺點比較

第三章 當前養老保險狀況
包括當前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框架,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企業年金和商業養老保險,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其知識點如下:
(一)當前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框架
1.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
養老保險制度的三大功能;我國現行的三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及其特點。
2.城鎮和農村的二元養老保險結構
(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1.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內涵
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部分與個人賬戶部分的繳費原則、征收辦法、發放標準、基金管理模式。
2.公共部門的養老保險制度
我國現行公共部門養老保險制度的特點;公共部門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
(三)企業年金和商業養老保險
1.企業年金
企業年金的定義、性質;建立企業年金制度的宗旨;建立企業年金制度的意義;我國現行企業年金制度的運營方式、基金管理模式、繳費原則。
2.團體養老保險
團體養老保險的定義;團體養老保險在我國三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中的定位;我國對團體養老保險運營的規定;團體養老保險的產品形態。
3.個人養老保險
個人養老保險的定義;個人養老保險在我國三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中的定位;個人養老保險的性質;我國建立個人養老保險的意義;個人養老保險的產品形態。
(四)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

第四章 養老保險計劃
包括養老保險計劃的類型和設立原則,養老保險計劃的主要內容和設計流程,養老保險計劃的管理,我國養老保險計劃的需求。其知識點如下:
(一)養老保險計劃的類型和設立原則
1.養老保險計劃的定義、分類及特點。
2.養老保險計劃的設立原則及其含義
(二)養老保險計劃的主要內容和設計流程
1.養老保險計劃的主要內容及其含義
2.養老保險市場調研與客戶溝通的具體內容;養老保險計劃的審批程序。
(三)養老保險計劃的管理
1.養老保險計劃投資管理的內容;
2.養老保險計劃賬戶管理的模式和內容;
3.養老保險計劃會計管理的主要內容;
4.養老保險計劃的風險管理
(四)我國養老保險計劃的需求
1.企業建立養老保險計劃的目的;
2.企業自身特點對養老保險需求的影響;
3.征地養老保險產品的基本功能。

第五章 養老保險機構及商業模式
包括養老保險機構,養老保險機構治理的特殊要求,養老保險業務的盈利模式,養老保險的業務流程。其知識點如下:
(一)養老保險機構
1.養老保險機構的定義和分類;
2.養老保險契約模式的定義、分類、組織管理方式;契約模式的優勢與劣勢。
3.養老保險信托模式的定義;信托模式的相關當事人及其相互關系;目前可以參與我國企業年金運作的金融機構及其在運作過程中承擔的職責。
(二)養老保險機構治理的特殊要求
1.公司治理的含義;內部治理的定義和組成要素;外部治理的定義和組成要素;OECD公司治理準則的基本內容。
2.養老保險運營體系治理的特殊性;養老保險治理的一般準則。
3.專業性養老保險公司的特點、經營目的、業務范圍。
(三)養老保險業務的盈利模式
1.契約模式下養老保險業務的利潤來源;利差損益、死差損益、費差損益的定義。
2.信托模式下養老保險業務的利潤來源。
(四)養老保險的業務流程
1.契約模式下養老保險的業務流程;
2.信托模式下企業年金的業務流程及每個流程的具體涵義.

第六章 養老保險產品體系
包括養老保險產品概述,企業年金,團體養老保險,個人養老保險。其知識點如下:
(一)養老保險產品概述
1.保險公司在經營養老保險業務時的服務對象和服務方式;保險公司經營養老保險業務的優勢。
2.我國保險公司經營的養老保險業務種類。
(二)企業年金
1.職業年金的種類和一般運營模式;職業年金的稅優模式。
2.我國現行企業年金的運營模式、繳費比例、賬戶管理方式、投資監管、給付方式。
(三)團體養老保險
1.標準團體養老保險產品的種類及各種產品的定義;
2.保險公司在各類養老保險業務中的作用。
(四)個人養老保險
1.傳統個人養老保險產品的種類和各類產品的定義及特點;
2.新型個人養老保險產品的種類和各類產品的特點;
3.個人年金附加產品的種類和特點。

第七章 養老保險市場銷售
包括養老保險的營銷管理,養老保險業務的市場細分,養老保險的營銷流程,養老保險營銷人員的素質要求。其知識點如下:
(一)養老保險的營銷管理
1.養老保險業務營銷環境分析的含義、目的、意義;環境分析要考慮的外部環境要素。
2.養老保險業務營銷管理的含義;管理人員在營銷管理各個環節的作用;營銷計劃的含義、作用、內容。
(二)養老保險業務的市場細分
1.按商業活動類型進行市場細分
2.按企業類型進行市場細分
3.按企業規模進行市場細分
(三)養老保險的營銷流程
養老保險營銷流程的幾個環節及其意義; 市場調研的目的、意義、基本原則、程序、內容;目標客戶群的定義、篩選標準,準客戶的定義、篩選標準;預約的目的、基本流程、約見方式;初訪的目的、注意事項、基本內容;再訪的目的,保險建議書的作用、主要內容、撰寫要求;保險計劃書的作用、撰寫要求;促成時機的把握原則、常見的促成時機、促成方法、促成簽單時的注意事項;售后服務的功能和方法;建立關系營銷的步驟;顧問式銷售對銷售人員的要求。
(四)養老保險營銷人員的素質要求
1.營銷人員必備的基本知識結構
2.保險銷售人員必備的職業素質
3.保險銷售人員必備的禮儀要求
第八章 養老保險賬戶管理
包括養老保險賬戶的管理模式,養老保險賬戶的設立和維護,養老保險賬戶的收支管理,養老保險賬戶的核算,養老保險賬戶的信息披露,養老保險客戶服務,養老保險賬戶信息系統建設。其知識點如下:
(一)養老保險賬戶的管理模式
1.捆綁式賬戶管理模式的優點、缺點;分離式賬戶管理模式的優點、缺點。
2.我國企業年金采取的賬戶管理模式;權益賬戶的定義、功能、管理人;財務賬戶的定義、管理人;權益賬戶與財務賬戶的關系。
(二)養老保險賬戶的設立和維護
1.建立養老保險計劃的主要工作內容;
2.養老保險賬戶的分類;企業賬戶的定義;個人賬戶的定義;傳統商業養老保險計劃的賬戶設立;企業年金的賬戶設立;傳統養老保險計劃和企業年金賬戶設立的差別。
(三)養老保險賬戶的收支管理
1.契約型計劃的收支管理模式;信托型計劃的收支管理模式。
2.收入管理
繳費規則的定義、內容;繳費額的確定方式;繳費流程;引起繳費調整的因素;繳費的調整方法;繳費調整流程;公共賬戶和個人賬戶投資收益的分配;投資收益的分配周期;公共賬戶的資金轉移。
3.支出管理
有稅優的年金計劃需要支出的管理費用;退出計劃申請書的內容;退出計劃的類型及其各自的處理方式;待遇給付流程。
4.企業年金和傳統養老保險計劃收支管理的區別
(四)養老保險賬戶的核算
1.權益賬戶的核算
繳費確定計劃的收入核算、支出核算;給付確定計劃的收入核算、支出核算;對賬的內容。
2.財務賬戶的核算
財務賬戶核算的內容;企業年金基金會計核算的內容;企業年金基金財產估值的原則。
(五)養老保險賬戶的信息披露
1.保險公司養老保險產品信息披露的對象和渠道;產品說明書的定義;保險利益測算書的定義;保險建議書的定義;投連產品、萬能產品、分紅產品信息披露的內容、披露的周期。
2.企業年金信息披露的要求。
(六)養老保險客戶服務
1.保險公司客戶服務的方式、內容、渠道。
2.企業年金賬戶客戶服務的對象、渠道、內容。
(七)養老保險賬戶信息系統建設
1.賬戶管理信息系統的重要性
2.企業年金賬戶管理系統應具備的功能
3.保險公司信息系統建設應遵循的原則;保險公司可以選擇的信息系統的種類。

第九章 養老保險會計和財務管理
包括保險公司財務會計,企業的養老保險會計與財務管理,保險公司的養老保險業務會計與財務管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制度。其知識點如下:
(一)保險公司財務會計
1.保險公司在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方面的行業特征;
2.保險公司財務報告的內容;保險公司會計報表的內容、提交部門、提交周期。
(二)企業的養老保險會計與財務管理
1.繳費確定型計劃的會計處理
2.給付確定型計劃的會計處理
(三)保險公司的養老保險業務會計與財務管理
1.契約型養老保險業務的會計處理
2.企業年金的會計處理
3.保險公司在養老保險市場中的獲利途徑
4.養老保險財務管理的環節
(四)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制度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制度與企業會計制度的主要差異。

第十章 養老保險投資管理
包括投資策略,投資機制,投資工具,績效評估。其知識點如下:
(一)投資策略
1.金融市場、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債券市場的定義、特點和分類;
2.投資原則及各自的含義;名義安全性的定義;實際安全性的定義。
3.投資監管的兩種模式;企業年金的投資主體、投資資產種類、投資比例;商業養老保險的投資主體、投資資產種類、投資比例。
3.投資組合
資產配置的種類;戰略性資產配置的含義、制定機構、操作步驟;戰術性資產配置的含義、制定機構。
(二)投資機制
1.投資管理
資產負債管理的要求;養老保險基金在投資管理中會遇到的風險種類;投資管理的步驟。
2.投資組織模式
企業年金可以采取的投資組織模式;部分委托型和全部委托型管理模式的定義、優點、缺點;商業養老保險基金可以采取的投資組織模式;直接投資型管理模式的定義;全部委托型管理模式的定義。
3.資產托管
養老保險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對托管人進行內部審計的意義、內部審計的范圍。
4.風險內控
風險內控的含義、目標、基本要素、主要內容、組織體系。
(三)投資工具
貨幣類、債券類、股票類、不動產類等投資工具的種類和特點
(四)績效評估
1.通過績效評估可以獲得的信息
2.幾種評估指標及計算方法
3.可供選擇的評估基準及各自的缺陷。

第十一章 養老保險年金給付
包括養老保險的年金化發放,商業年金支付系統,企業年金支付系統。其知識點如下:
(一)養老保險的年金化發放
1.養老保險年金化發放的意義
2.保險公司在保險年金化發放上的優勢
3.保險公司可以提供的年金化產品
(二)商業年金支付系統
1.被保險人領取年金給付時需提交的文件
2.個人年金支付中的注意事項
3.關于個人年金受益人變更的處理
4.關于個人年金被保險人失蹤的處理
5.關于終止個人年金合同的處理
(三)企業年金支付系統
1.企業年金的領取條件
2.企業年金的發放形式
3.職工因調離工作中途退出計劃時,其養老金既得權益的處理方式

第十二章 養老保險風險與精算管理
包括養老保險面臨的風險,養老保險的風險管理,養老保險精算。其知識點如下:
(一)養老保險面臨的風險
人口變動、經濟環境、政治環境、管理行為等風險對養老基金的影響
(二)養老保險的風險管理
1.養老保險的風險評價方法
風險審計的內容、目標、適用領域;精算評價的內容、目標;經風險調整的績效評估方法的使用領域;風險價值分析法的種類、優點。
2.養老保險治理主體內部控制機制的內容
3.風險外部監管的內容
(三)養老保險精算
1.養老保險計劃中的精算方法
養老保險計劃的精算平衡原理;精算技術在繳費確定型計劃中的作用。
2.精算管理控制循環系統的含義和具體內容。
3.精算假設的定義;對精算假設的要求;養老保險計劃中精算假設的內容。
4.給付確定型計劃中的精算方法
未來給付精算現值的定義、計算方法和影響因素;正常成本的定義;精算債務的定義;補充成本的定義;未備基金債務的定義;成本債務估計方法的分類;給付分配精算成本法的含義;成本分配精算成本法的含義。
5.繳費確定計劃中的精算方法
個人賬戶精算平衡模型;繳費確定計劃中個人賬戶給付水平的影響因素。
附件一: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07年第4號

《保險公司養老保險業務管理辦法》已經于2007年9月30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吳定富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保險公司養老保險業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保險公司養老保險業務,保護養老保險業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推動社會多層次養老保障體系的完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鼓勵保險公司發揮專業優勢,通過個人養老年金保險業務、團體養老年金保險業務、企業年金管理業務等多種養老保險業務,為個人、家庭、企事業單位等提供養老保障服務。
  第三條 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養老保險業務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并依法登記注冊的人壽保險公司、養老保險公司。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養老保險業務,包括個人養老年金保險業務、團體養老年金保險業務和企業年金管理業務。
  個人養老年金保險業務和團體養老年金保險業務簡稱養老年金保險業務。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養老年金保險,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壽保險產品:
  (一)以提供養老保障為目的;
  (二)由個人向保險公司交納保險費;
  (三)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人生存至特定年齡時,可以選擇由保險公司分期給付生存保險金;
  (四)分期給付生存保險金的,相鄰兩次給付的時間間隔為一年或者不超過一年。
  個人養老年金保險產品的具體范圍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團體養老年金保險,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壽保險產品:
  (一)以提供養老保障為目的,并由保險公司以一份保險合同承保;
  (二)由不以購買保險為目的組織起來的團體投保,并以投保團體5人以上的特定成員為被保險人;
  (三)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人生存至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可以選擇由保險公司分期給付生存保險金;
  (四)分期給付生存保險金的,相鄰兩次給付的時間間隔為一年或者不超過一年。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年金管理業務,是指保險公司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事的企業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帳戶管理、投資管理等有關業務。
  第九條 保險公司經營養老保險業務,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經營主體
  第十條人壽保險公司、養老保險公司經中國保監會核定,可以經營養老保險業務。
  經營企業年金管理業務依法需經有關部門認定經辦資格的,還應當經過相應的資格認定。
  第十一條 養老保險公司經營企業年金管理業務,可以在全國展業。
  第十二條 養老保險公司應當具備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風險管理體系。
  第十三條 養老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設置獨立董事,對養老保險公司的經營活動進行獨立客觀的監督。
  第十四條 對養老保險公司的管理,本辦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 養老年金保險業務
  第一節 產品管理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積極進行養老保險產品創新,根據市場情況開發適合不同團體和個人需要的養老保險產品。
鼓勵保險公司開發含有終身年金領取方式的個人養老年金保險產品。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擬定養老年金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報送審批或者備案。
  第十七條 除投資連結型、萬能型個人養老年金保險產品外,個人養老年金保險產品應當在保險合同中提供保單現金價值表。
  第十八條 團體養老年金保險的被保險人分擔繳費的,保險合同中應當明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各自繳費部分的權益歸屬,被保險人繳費部分的權益應當完全歸屬其本人。
  第十九條 團體養老年金保險合同應當約定被保險人在離職時,有權通過投保人向保險公司申請提取該被保險人全部或者部分已歸屬權益。
  第二十條 團體養老年金保險合同設置公共賬戶的,被保險人繳費部分的權益不得計入公共賬戶。
  保險公司不得利用公共賬戶謀取非法利益。
  第二節 經營管理
  第二十一條 養老年金保險產品的說明書、建議書和宣傳單等信息披露材料應當與保險合同相關內容保持一致,不得通過夸大或者變相夸大保險合同利益、高于保險條款規定的保底利率等方式誤導投保人。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銷售投保人具有投資選擇權的養老年金保險產品,應當在投保人選擇投資方式前,以書面形式向投保人明確提示投資風險,并由投保人簽字確認。
  第二十三條 對投保人具有投資選擇權的養老年金保險產品,在保險合同約定的開始領取養老金年齡的前5年以內,保險公司不得向投保人推薦高風險投資組合。
個人養老年金保險的投保人自愿選擇高風險投資組合的,保險公司應當制作獨立的《高風險投資組合提示書》,明確提示投資風險;投保人堅持選擇的,應當在《高風險投資組合提示書》上簽字確認。
  第二十四條 對投保大額個人養老年金保險的投保人,保險公司應當對其財務狀況、繳費能力等方面進行必要的財務核保。
  第二十五條 保險公司銷售個人養老年金保險產品,應當對其所包含的各種養老年金領取方式,向投保人提供領取金額示例。
  第二十六條 對同一投保團體在不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成員,保險公司可以統一承保團體養老年金保險。
投保人為法人的,由該法人住所地的保險公司簽發保單;投保人不是法人的,由多數被保險人所在地的保險公司簽發保單。
  第二十七條 保險公司銷售團體養老年金保險產品,應當對團體養老年金保險投保、退保事宜進行謹慎審查。
  第二十八條 保險公司銷售團體養老年金保險產品,應當要求投保人提供下列材料:
  (一)所有被保險人名單和身份證復印件;
  (二)證明被保險人已同意投保團體養老年金保險事宜的有關書面文件。
  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司銷售團體養老年金保險合同,應當向每個被保險人簽發保險憑證。
保險憑證應當記載團體養老年金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以及被保險人享有的合同權益。
  第三十條 團體養老年金保險的投保人退保的,保險公司應當要求其提供已通知被保險人退保事宜的有效證明,并以銀行轉帳方式將退保金退至投保人單位帳戶。
  第三十一條 保險公司經營團體養老年金保險,應當在合同到期給付時,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險人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有效證明。因特殊情況提前退休的,可以在辦理退休手續后重新計算領取金額。
  第三十二條 保險公司銷售分紅型、萬能型、投資連結型養老年金保險產品,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要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寄送保單狀態報告、業績報告等有關材料。
  第三十三條 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養老保險業務銷售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培訓與管理,提高其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不得唆使、誤導銷售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 保險公司經營養老年金保險業務,應當遵守中國保監會對保險資金運用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 保險公司經營養老保險業務按照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有關政策享受稅收優惠。

第四章 企業年金管理業務
  第三十六條 擔任企業年金基金受托人的保險公司,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受托管理企業年金基金的書面合同,并應當根據該書面合同,依法審慎選擇合格的賬戶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資管理人。
  擔任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的保險公司,應當與企業年金基金受托人簽訂受托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賬戶或者受托投資管理企業年金基金的書面協議。
本條所稱委托人,是指設立企業年金的企業及其職工。
  第三十七條 保險公司委托保險代理機構代辦有關企業年金管理業務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并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一)與保險代理機構簽訂書面的《委托代理協議》;
  (二)自上述《委托代理協議》簽訂之日起5日以內,向中國保監會的當地派出機構提交《委托代理協議》復印件、《委托代理服務可行性分析報告》和《委托代理服務管理辦法》;
  (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八條 保險公司對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管理,應當遵循審慎的投資原則,并不得違反國家對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 企業年金受益人有投資選擇權的,保險公司應當在其選擇投資方式前,以書面形式向其明確提示投資風險。
  第四十條 企業年金受益人有投資選擇權的,在其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前5年以內,保險公司不得向其推薦高風險投資組合。
受益人自愿選擇高風險投資組合的,保險公司應當制作獨立的《高風險投資組合提示書》,明確提示投資風險;受益人堅持選擇的,應當在《高風險投資組合提示書》上簽字確認。
  第四十一條 保險公司經營企業年金管理業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提交有關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報告、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報告、投資管理報告。
  第四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情況報告。
  第四十三條 保險公司經營企業年金管理業務的統計和財務會計活動,應當符合國家統計和財務會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其他有關規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經營養老年金保險業務,由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進行處罰。
  第四十五條 保險公司經營企業年金管理業務,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中國保監會或者當地派出機構報告有關事項的,由中國保監會或者當地派出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保險公司經營養老年金保險業務,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寄送保單狀態報告、業績報告等有關材料的,由中國保監會或者當地派出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經營養老保險業務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保險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中國保監會或者當地派出機構可以視情形進行監管談話。
  第四十八條 對違反《保險法》規定經營養老年金保險業務、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保險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中國保監會或者當地派出機構區別不同情況給予警告,責令予以撤換,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保險公司經營具有養老保障功能的個人兩全保險業務,適用本辦法對個人養老年金保險業務的有關規定。
前款所稱個人兩全保險產品的具體范圍,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注:以下作為對本辦法的理解資料
  中國保監會人身保險監管部負責人就《保險公司養老保險業務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2007-11-16
  近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了《保險公司養老保險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國保監會人身保險監管部負責人日前就《辦法》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您能否介紹一下《辦法》出臺的背景?
  答:商業養老保險是我國養老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我國商業養老保險覆蓋人群逐步擴大,業務規模迅速增長。2001年以來年均增長速度為15%,2006年實現保費收入626億元,已積累養老保險基金2000多億元。截至目前,有51家壽險公司開展了養老保險業務,其中太平養老、平安養老、中國人壽養老、長江養老、泰康養老等5家專業公司先后開業,形成多種主體共同經營養老保險的局面。保險業已開發養老險品種百余種,業務種類包括個人養老年金、團體養老年金和企業年金等。養老保險的服務領域在不斷擴展。保險業一直在積極參與探索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途徑,截至2006年底,已在18個省(市)的53個地(市、區)開展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主要是為政府提供精算和資產管理服務,為參保農民提供養老金給付和相關咨詢服務,目前累計業務規模約為30億元,覆蓋人群近20萬人。
  當前,養老保險發展面臨難得的歷史機遇。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保險工作,多次對養老保險的發展做出重要指示。黨的十七大報告指出,要“以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為基礎,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低生活保障制度為重點,以慈善事業、商業保險為補充,加快完善社會保障體系”,這對商業養老保險的發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但總體而言,商業養老保險還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存在整體規模小、專業化程度低、外部經營環境還有待改善等問題。養老保險資金積累周期長,涉及面廣,風險因素多,經營管理復雜,這些特點對養老保險的專業化和保險業更好服務于經濟社會全局提出較高的要求,需要制定專門的監管法規。
  問:如何評價《辦法》出臺對規范和促進我國保險公司養老保險業務的重要意義?
  答:《辦法》是我國保險業第一部專門規范養老保險業務的部門規章,對于促進養老保險專業化發展、推動產品創新、規范市場行為、保護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權益、改善外部環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主要體現在:
  第一,規范發展。《辦法》對養老保險業務經營做出全面而系統的規范,從產品類型、經營主體、產品管理和經營管理等方面確立了我國保險公司養老保險業務經營的基本制度,將極大地提高我國保險行業養老保險經營的規范化和標準化程度。
  第二,專業化發展。《辦法》凸現了專業化經營理念,支持專業養老保險公司發展,明確提出了養老年金的概念,制定了養老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的制度框架,并在金融行業率先對保險公司經辦企業年金業務進行規范,這將進一步推動我國養老保險的專業化經營。
  第三,誠信發展。《辦法》強化了保險公司在養老保險產品設計和銷售、個人賬戶管理等方面的責任,并要求保險公司加強信息和投資風險披露,防范業務經營中的誤導行為,突出了對被保險人、受益人權益的保護,有助于加強行業的誠信建設。
  第四,創新發展。《辦法》要求保險公司積極進行養老保險產品創新,開發滿足市場需求的養老保險產品,鼓勵保險公司通過提供多種養老保險產品和服務為個人、家庭、企事業單位提供養老保障服務,完善養老保障體系。
  記者問:《辦法》在起草過程中體現了什么樣的指導原則?
  答:《辦法》的起草主要遵循三項原則:
  一是規范市場,保護消費者權益原則。《辦法》著力于規范養老保險業務的市場行為,促進保險業誠信建設,大限度地保障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二是專業化發展原則。《辦法》鼓勵保險公司發揮專業優勢,努力加強產品創新和經營管理創新,促進養老保險業務專業化經營,推動養老保險業務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成為壽險發展的新增長點。
  三是與現有制度有效銜接原則。《辦法》與《人身保險產品定名規則》、《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以及《關于人身保險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于規范團體保險經營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等規章制度基本保持一致,力求對養老保險公司、壽險公司等所有經營主體從事養老保險業務實現監管尺度的統一。
  問:《辦法》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答:《辦法》從經營主體、養老年金保險的產品管理和經營管理、企業年金管理業務等方面,對養老保險業務的經營行為做出規范,對保險公司的違規經營行為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做出明確規定。《辦法》共六章五十一條,主要內容包括:(一)養老保險的業務類型;(二)養老保險業務經營主體范圍和條件;(三)養老年金保險業務的產品管理制度和經營管理制度;(四)企業年金管理業務的規范要求;(五)對違反養老年金保險業務、企業年金管理業務、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保護等相關行為的處罰措施;(六)《辦法》實施時間等。
  問:《辦法》在促進專業化經營方面,制定了哪些具體舉措?
  答: 一是明確了專業化經營的基本要求。《辦法》基于保護投保人利益,制定了不同種類養老保險業務在投保、核保、投資、退保和客戶教育方面的經營管理制度要求,以體現行業的專業化優勢和專業化形象。
  二是規定了專業養老保險公司的主體條件。《辦法》明確了養老保險公司設立和經營管理的要求,包括機構設置、治理結構、風險控制體系建設等。
  三是推進產品管理的專業化。《辦法》明確了養老保險業務包括個人養老年金保險、團體養老年金保險和企業年金管理業務,同時將具有養老功能的個人兩全保險納入養老保險業務監管范圍,并根據不同養老保險產品制定了相應的產品設計和銷售的管理制度要求。
  四是推動養老保險專業化隊伍的建設。《辦法》要求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養老保險業務銷售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培訓與管理,提高其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
  問:《辦法》在促進業務創新發展方面,制定了哪些具體舉措?
  答:促進養老保險業務創新發展是《辦法》的宗旨之一,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突出了以市場為導向的養老保險業務種類。《辦法》以不同的服務群體為出發點區分業務類型,并據此制定了產品管理和經營管理規范,突出了保險行業積極面向市場的業務發展理念。二是突出了對養老保險公司專業化經營的支持。養老保險公司作為專業化機構,是養老保險專業化發展模式新探索。為支持養老保險公司的發展,《辦法》在嚴格規范其經營管理的同時,對公司在經營企業年金管理業務時,可以通過委托保險代理機構開展業務,通過銷售模式創新支持養老保險公司開展企業年金管理業務。三是突出了養老保險產品的年金化領取。《辦法》鼓勵保險公司開發含有終身年金領取方式的個人養老保險產品,這樣可以充分發揮保險業的精算技術優勢和經營管理優勢,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提供伴隨終身的老年收入,真正實現養老保險的養老保障目的。四是突出了客戶為中心的經營模式。《辦法》規定對同一投保團體在不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成員,保險公司可以統一承保團體養老保險,為客戶的投保提供了極大的方便。
  問:《辦法》在規范、促進保險公司參與企業年金管理業務方面提出了哪些舉措?
  答:企業年金是屬于補充養老保險,和團體養老年金保險共同構成我國養老保險的第二支柱。為更好地促進保險業參與企業年金管理業務,《辦法》做了以下規定:
  一、在業務資格方面。《辦法》強調保險公司開展企業年金管理業務須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資格認定后,開展企業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賬戶管理、投資管理等有關業務。
  二、在業務銷售方面。《辦法》規定,養老保險公司可以不設分支機構在全國開展業務,且可以通過委托代理形式銷售企業年金,并應按照規定與保險代理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合同》。
  三、在投資運營方面。《辦法》規定保險公司在企業年金受益人選擇投資方式時,保險公司應以書面形式明確投資風險,并規定在達到國家退休年齡的前5年,受益人自愿選擇高風險投資組合的,保險公司應當提供《高風險投資組合提示書》,明確提示投資風險。
  四、在信息披露方面。《辦法》規定保險公司不僅要按《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要求定期提交有關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報告,同時要按有關規定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情況的有關報告,加大了對保險業參與企業年金管理業務的監管力度。
  問:《辦法》在哪些方面體現了對消費者的保護?
  答:養老保險產品兼具保障和投資功能,具有周期長、專業性強、運行流程復雜等特點,作為普通的消費者難以全面理解。《辦法》在產品管理、經營管理等方面突出了對消費者的保護。具體體現在:
  第一,明確了團體養老年金保險的權益歸屬,保護個人權益。《辦法》提出了團體養老年金保險權益歸屬的概念,要求在合同中應當明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各自繳費部分的權益歸屬,被保險人繳費部分的權益應當完全歸屬其本人;被保險人在離職時,有權申請提取該被保險人的全部或者部分已歸屬權益;并且要求團體養老年金保險合同設置公共賬戶的,被保險人繳費部分的權益不得計入公共賬戶。
  第二,控制投資選擇的風險,確保養老保險資金的安全性并兼顧收益。《辦法》規定,對于投保人或受益人具有投資選擇權的養老保險產品,在合同約定開始領取的前5年內,保險公司不得向其推薦高風險投資組合;如果個人自愿并堅持選擇高風險投資組合的,保險公司應向其書面提示投資風險,投保人或受益人應在高風險投資組合提示書上簽字確認。
  第三,鼓勵年金領取,真正實現養老的目的。《辦法》規定了個人和團體養老年金保險業務在領取時,可以選擇由保險公司分期給付生存保險金,而且鼓勵保險公司開發含有終身年金領取方式的個人養老年金保險產品。
  第四,防范保險公司誤導客戶,減少糾紛。《辦法》規定:保險公司應當確保養老年金保險產品的說明書、建議書和宣傳單等信息披露材料與保險合同一致,不得通過夸大或者變相夸大保險合同利益、高于保險條款規定的保底利率等方式誤導投保人;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養老保險業務銷售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培訓與管理,提高其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不得唆使、誤導養老保險業務的銷售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保險公司銷售投保人或受益人具有投資選擇權的養老年金保險產品,應當在投保人選擇投資方式前,以書面形式向投保人明確提示投資風險,并由投保人簽字確認。
  第五,強化信息披露,提高消費者知情權。《辦法》規定保險公司銷售團體養老年金保險合同,應當向每個被保險人簽發保險憑證;部分個人養老年金保險應當提供保單現金價值表,且須向投保人提供領取金額示例,增加保單的透明性;保險公司銷售分紅型、萬能型、投資連結型養老年金保險產品,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要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寄送保單狀態報告、業績報告等有關材料。
  第六,減少投保人隨意支配養老保險基金的行為,保護被保險人利益。《辦法》規定團體養老年金保險的投保人退保的,保險公司應當要求其提供已通知被保險人退保事宜的有效證明,并以銀行轉賬方式將退保金退至投保人單位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