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凈重
2.以毛作凈
3.公量
4.溢短裝條款
5.理論重量
6.法定重量
7.凈凈重
8.毛重
9.習慣皮重
10.推定皮重
11.平均皮重
12.實際皮重
13.運入重量
14.運出重量
15.國際單位制
16.短噸
17.長噸
18.公噸
一、答案
1.凈重是除去其包裝物后的實際重量。
2.以毛作凈實際上就是以毛重作為凈重計價。常用于低值農產品。
3.公量是用科學的方法抽出商品中的水分,而后再加上標準含水量所求的總量。適用于吸濕性較強的商品。
4.溢短裝條款是一種在買賣合同中規定的賣方交貨的數量機動條款。即在規定某一具體數量的同時,再規定允許賣方多裝或少裝的一定百分比,在規定的幅度內裝貨,買方不得拒收。
5.理論重量是推算出來的重量。指某些規格固定、一致的商品,其每件重量大體是相同的,從其件數即可推出總量。
6.法定重量是指商品本身的凈重加上必須帶有的包裝物的重量。
7.凈凈重也稱實物凈重,是指從凈重中減去內包裝的重量。
8.毛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上包裝的重量。
9.習慣皮重是指包裝的用料和規格標準劃一,被市場所公認。
10.推定皮重是指按買賣雙方事先約定的外皮重量計算全部貨物的皮重。
11.平均皮重是指在產品包裝比較劃一的情況下,抽出其中的若干件稱出其重量,然后以其平均值作為該批貨物的單位皮重。
12.實際皮重是通過衡量每件包裝的實際重量而求得的總的包裝皮重。
13.運入重量是指賣方應承認到達時的重量為交付重量。賣方須對運輸途中的缺量負責。
14.運出重量是指買方應承認裝運時的重量為交付重量。賣方對運輸途中的缺量概不負責。
15.國際單位制是國際貿易中常用的度量衡之一,它是在公制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我國以國際單位制作為法定計量單位。
16.短噸是實行美制的國家采用的重量單位。1短噸=907公斤
17.長噸是實行英制的國家采用的重量單位。1長噸=1016公斤
18.公噸是實行公制的國家采用的重量單位。1公噸=1000公斤
二、填空
1.國際貿易中常見的度量衡制度有公制、————、美制、————.
2.我國采用的法定計量單位是————————。
3.國際貿易中常用的六類計量單位是----------、---------、-------、-----------、---------、---------。
4.以重量單位作為計量單位的貨物有———、————、—————等.
5.長度單位適用于——————、——————、——————等貨物。
6.面積單位適用于————、——————、——————等貨物。
7.體積單位適用于——————、——————等貨物。
8.在買賣合同中,如果貨物是按重量計量或計價,但又未明確規定采用何種方法計算重量和價格時,根據慣例,應按————計量。
9.國際貿易中,計算貨物包裝重量的方法通常有---------、--------、---------、--------。
10.合同中的數量條款主要由————和————兩部分構成。
11.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500號出版物規定:如果“約”字用于信用證金額或數量時,可允許對有關金額或數量有不超過————的增減幅度。
12.在數量機動幅度范圍內,按合同價格計算多交或少交貨物。但是,對于價格波動較大的貨物,為了防止對方利用數量機動幅度故意多裝或少裝,簽訂合約時,可以明確規定增減部分按照————計算。
13.商品的數量是指以一定的-----------表示商品的--------、--------、---------、--------、--------和---------的量。
14.溢短裝條款主要內容包括----------、----------和-----------。
15.國際貿易中常見的重量計量單位有————、短噸、------、-----、等。
16.國際貿易中常見的容積計量單位有-------、--------、葡式耳等。
17.國際貿易中常見的個數計量單位有--------、令、------、------、-----、---------、輛等。
18.國際貿易中常見的長度計量單位有-------、英尺、---------等。
19.國際貿易中常見的面積計量單位有--------、-------等。
20.國際貿易中常見的體積計量單位有--------、--------等。
21.公量是對那些------------很不穩定的商品所采取的計重方法。
22.合同訂有溢短裝條款并按合同計價的條件下,交貨時市價下跌,多裝對------有利,如市價上升,多裝對----------有利。
二、答案
1.國際單位制、英制
2.國際單位制計量單位
3.重量、數量、長度、面積、體積、容積
4.糧食、礦砂、煤炭、黃金、白銀等
5.繩索、布匹、絲綢等
6.玻璃板、地毯、皮革等
7.木材、天然氣、化學氣體等
8.凈重
9.實際皮重、平均皮重、約定皮重、習慣皮重
10.成交的數量、計量單位
11.10%
12.裝船時或貨到時的市價
13.度量衡、重量、數量、面積、體積、容積、長度
14.溢裝或短裝的百分比、溢短裝的選擇權、溢短裝部分的作價
15.公噸、磅、長噸、盎司
16.升、加侖
17.雙、個、套、只、臺、打、包、桶
18.英寸、碼
19.平方英尺、平方碼、平方英寸、平方米
20.立方碼、立方米、立方英尺
21.重量
22.賣方、買方
三、英文詞語翻譯
1.Gross for Net.
2.More or Less Clause.
3.Kg
4.Ton
5.metric ton
6.Gram
7.Pound,lb
8.ounce,oz
9.Gallon
10.Bushel
11.Litre
12.Piece
13.Pair
14.Set
15.Dozen
16.Gross
17.Ream、
18.Roll
19.Unit
20.Yard
21.Metre
22.Foot
23.centi-metre(cm)
24.square metre
25.gross weight
26.net weight
27.with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
三、答案
1.以毛作凈
2.溢短裝條款
3.公斤
4.噸
5.公噸
6.克
7.磅
8.盎司
9.加侖
10.蒲式爾
11.升
12.只
13.雙
14.套
15.打
16.羅
17.令
18.卷
19.輛
20.碼
21.米
22.英尺
23.厘米
24.平方米
25.毛重
26.凈重
27.5%溢短裝由賣方選擇
四、解釋下列條款
1.Rice 10000 metric tons,5% more or less at buyer’s option.
四、答案:1.1萬公噸稻米,5%溢短裝由買方選擇。
五、單項選擇
1.在合同中如果未規定用何種方法計算重量和價格的,按照國際慣例應以( )計價
(1)凈重
(2)理論重量
(3)毛重
(4)公量
2.出口羊絨、生絲、棉紗等易吸潮濕,重量不太穩定而經濟價值又較高的產品時,計量的方法采用( )
(1)理論重量
(2)以毛作凈
(3)公量
(4)凈重
3.在國際貿易中,使用多的一種計量方法是
(1)按重量計量
(2)按數量計量
(3)按體積計量
(3)按面積計量
4.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500號出版物的規定,在以信用證支付的前提下,將“約”量解釋為允許數量的增減幅度不超過
(1)3%
(2)5%
(3)10%
(4)15%
5.輕工進出口公司出口電冰箱共1000臺,合同和信用證都規定不準分批裝運。運輸時有30臺被撞,包裝破裂,冰箱外觀變形,不能出口。根據《UCP500》規定,只要貨款不超過信用證總金額,交貨數量允許有5%的增減。據此,輕工公司發貨時,可以裝運
(1)1000臺
(2)970臺
(3)950臺
(4)960臺
五、答案
1.(1)、2.(3)、3.(1)、4.(3)、5.(1)
六、多項選擇
1.根據情況的不同,買賣合同中溢短裝條款的選擇權( )
(1)只能歸買方
(2)一般歸賣方,也可以歸買方
(3)只能歸賣方
(4)必要時可以歸承運人
(5)不可以歸承運人
2.合同中數量條款為“500m/t 10%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則賣方交貨數量為( ) 時,不違反合同。
(1)500m/t
(2)550m/t
(3)449m/t 或551m/t
(4)450m/t
(5)550m/t到 450m/t 之間的任意數量
3.在國際貿易中,若賣方交貨數量多于合同規定的數量,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買方可以( )
(1)只接受合同規定的數量,而拒絕超過部分
(2)接受合同規定數量以及超出合同規定數量的一部分
(3)拒收全部貨物
(4)接受全部貨物
(5)只能接受全部貨物
4.目前,國際貿易中通常使用的度量衡制度有
(1)美制
(2)英制
(3)法制
(4)公制
(5)國際單位制
5.采用凈重計重時,國際上通常計算包裝重量的做法有
(1)按實際皮重計算
(2)按平均皮重計算
(3)按習慣皮重計算
(4)按約定皮重計算
(5)按法定皮重計算
6.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數量機動幅度的選擇權可由
(1)船方行使
(2)賣方行使
(3)買方行使
(4)保險公司行使
7.數量條款主要涉及
(1)交貨的具體數字確定
(2)計量單位確定
(3)計量方法確定
(4)數量機動幅度的掌握
(5)品質公差確定
六、答案
1.(2)(4)
2.(1)(2)(4)(5)
3.(1)(2)(4)
4.(1)(2)(4)(5)
5.(1)(2)(3)(4)
6.(1)(2)(3)
7.(1)(2)(3)(4)
七、判斷題
1.交貨機動幅度超出或低于買賣合同約定的具體數量,但符合合同規定數量機動幅度范圍的,一般是按合同價格結算多裝或少裝部分的貨款。
2.為了防止在市價波動時享有溢短裝權利的一方故意多裝或少裝貨物,可以在合同中規定按裝船時的市場價格計算溢裝或短裝部分的價格。
3.合同中如果未明確規定按毛重還是按凈重計價,根據慣例,應按毛重計價。
4.中國A公司向《公約》締約國B公司出口大米,合同規定數量為50000公噸,允許賣方可溢短裝10%。A公司在裝船時共裝了58000公噸,遭到買方完全拒收。按《公約》規定,買方有權這樣做。
5.皮重是指包裝材料的重量。
6.溢短裝條款中一般規定機動幅度不得超過10%。
七、答案
1.對、2.對、3.錯、4.錯、5.對、6.錯
八、解答問題
1.在國際貿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有幾種?我國《計量法》對我國進出口商品所使用的計量單位有什么規定?
2.買賣合同中的數量條款有何意義?訂立數量條款應注意哪些問題?
3.對外成交是按凈重計算,實際出口制單時對貨物的毛重是否能估算填寫?
4.合同規定“About 500m/t”或“500m/t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條款,對買賣雙方有無區別?為什么?在后一種規定情況下,賣方多可交多少公噸?少可交多少公噸?如何計價?
5.在信用證不準分批裝運及未約定溢短裝條款的情況下,能否多裝或少裝?為什么?
6.信用證上要求出運棉布7000碼,根據UCP500號規定,數量可增減5%,但在信用證上又注明數量可增減3%,請問應該按照那個百分比出運?
7.為什么有的國家開來的信用證上要求在裝箱單上分別注明毛重、凈重和凈、凈重呢?
8.對溢裝或短裝部分的貨物價格應如何確定?
9..為什么要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規定數量機動幅度條款?數量機動幅度是如何規定的?
10.某出口公司在某一小交會上與外商當面談妥出口大米10000公噸,每公噸USD310.00 FOB 大連.但在簽約時只是籠統地寫了10000噸,當事人主觀上認為合同上的噸就是指公噸而言。問這樣有何不可?
11.我向阿聯酋出口凍羊肉20公噸,每公噸FOB400美元。合同規定數量可增減10%。國外按時開來信用證,證中規定金額為8000美元,數量約20公噸。結果我按22公噸發貨裝運,持單到銀行辦理議付時遭到拒絕。請問原因何在?
八、答案
1.國際貿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有國際單位制,公制,英制,美制四種。我國實行國際單位制。在出口貿易中,使用的計量單位可以按買賣合同規定,合同中如無規定者,則按法定計量單位;進口貿易中,應使用國際單位制計收。
2.買賣合同中的數量條款是合同的要件,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賣方交付貨物的數量應嚴格與合同規定一致。如果賣方多交貨物,買方可以收取全部或部分,也可以全部拒收多交部分或其中的一部分。如果賣方交貨數量小于合同規定,賣方應在規定交貨期屆滿前補交,但不得是買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擔不合理的開支,并且買方保留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訂立合同數量條款時應注意如下問題:
(1)應明確商品的數量和計量單位。
(2)對某些農產品或工礦產品,由于受條件的影響,實際交貨數量有時會與原規定有所不同。對此應明確規定是按運入重量還是按運出重量。
(3)必要時應訂立雙方均可接受的機動幅度。
(4)注意數量的掌握。供求均衡時,經常、穩定、適時供應;供不應求時,適當增加數量;供過于求時,適當減少數量;大戶大做,小戶小作;考慮本身的生產能力和運輸工具裝載情況的限制。
3.不能隨便估算。必須按照計算皮重的方法(按實際皮重、平均皮重、習慣皮重、約定皮重)進行準確計算后填寫毛重。否則,貨物如系按重量標準計收運費時,多報了就要多交運費,少報了如被船公司發現就要加倍罰款。另進出口兩地海關在驗關時如發現實際毛重與重量單上不符,也可能扣留貨物或處以罰款。
4.這兩種規定方法是不同的:根據國際貿易慣例,前一種有10%的機動幅度,賣方交貨數量在450——550公噸之間;后一種明確規定有5%的機動幅度,賣方交貨數量在475——525公噸之間,選擇權在賣方。賣方愿意采用前一種方法,因為,不管市價上漲或降低,賣方均可以選擇裝運對其有利的數量。在后一種情況下,賣方多可交525公噸,少可交475公噸。按合同價格計收。
5.原則上應按照合同規定的數量交貨,不得任意多裝或少裝。若在信用證方式下,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除非信用證規定貨物的指定數量不得有所增減,在付款總額不超過信用證金額條件下,即使不準分批裝運,貨物數量允許有5%的伸縮。但信用證規定的貨物如按包裝單位或個體計數者,此項伸縮則不適用。據此,如要多裝或少裝5%的貨物,必須符合上述情況。
6.一般信用證上都有:如沒有其他明確規定,本證服從于國際商會第500號出版物——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93年修訂本)。因此信用證上如無明確規定數量增減幅度,根據統一慣例規定數量可增減5%。現在信用證上明確規定“數量上3%增減可以接受”,那么應照此規定辦理,增減3%。
7.這是因為有的國家海關課稅是按商品重量征收關稅,亦即“從量稅”。各國在按量征稅時,對重量的計算大體上分為三種:即按毛重、按凈重和按法定重量。所以國外商人往往有此要求,我出口方應照此辦理,不能以繁瑣視之。
8.一般有兩種確定方法:一是仍按原合同價計算;二是按裝船時的市價計算。如在簽訂合同時未明確按何種方法計價,根據國際貿易習慣應按原合同價計算。
9.數量機動幅度是指賣方可按買賣雙方約定某一具體數量多交或少交若干的幅度。因為有些商品受貨源變化,商品特性(比如某些農產品、礦產品),尤其是運輸工具的限制,合同中若規定一個固定的交貨數量,將給賣方履行合同帶來困難。因此,為了順利履行合同,在長期的貿易實踐中形成了規定數量機動幅度條款的做法,對于那些數量難以嚴格限定的商品,在規定的機動幅度內可以有數量的增加和減少,對此均不構成違約。
規定數量機動幅度的方法有兩種:一是規定溢短裝條款;二是規定約數。所謂溢短裝條款是在交貨時可以多交或少交合同數量的百分之幾。一般情況下,溢短裝條款的選擇權歸賣方。所謂約數,國際上解釋不一,有2.5%,有的則為5%。但是如果采用信用證支付方式,正上規定約數]則理解為10%。
10.對外銷人員來說,這是一種無知行為。因為合同一旦簽字即為買賣雙方執行的依據。任何含糊不清的說法都可能造成賣方違約或極為被動,數量條款也是如此,必須明確度量衡制度。此案果然讓外商鉆了空子,后來外商來證即要求按長噸供貨。如果我方按此照辦將要多交大米160公噸折合美元49600。可見一字之差非同小可。
11.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500號出版物規定,凡有約或大約字樣用于信用證金額或信用證規定的貨物或單價者,可解釋為允許金額或數量或單價有不超過10%的增減差額。但是本案例中只有貨物數量有約字樣,而金額卻沒有,因此,在數量有增加的情況下,就使得貨物金額也提高了,超出信用證規定的金額,這在信用證慣例中是不允許的。因此遭到銀行拒付。所以持22公噸的發票和8800美元的匯票向銀行議付肯定不行。教訓;注意簽約時如數量為約量,來證金額也應規定約量,否則不能多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