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參加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
1.本專業考生報考條件
(1).本專業,中專(80年底前畢業),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15年。
(2).本專業,大專,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6年。
(3).本專業,本科,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4年。
(4).本專業,通過評估的本科,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3年。
(5).本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2年。
(6).本專業,博士學位,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1年。
2.相近專業考生報考條件
(1).相近專業,大專(82年底前畢業),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10年。
(2).相近專業,本科,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5年。
(3).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3年。
(4).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2年。
3.免試條件
在《暫行規定》下發之日(1999年4月7日)前,已受聘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人員,可免試《城市規劃原理》、《城市規劃相關知識》2個科目,只參加《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城市規劃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
1.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規劃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0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2年。
2.1984年(含1984年)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7年。
3.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15年;或非規劃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20年。
4.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規劃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20年;或非規劃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25年。
4.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
參加4個科目考試的須在連續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參加2個科目(級別為免二科)考試的須在當年通過應試科目,方可取得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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