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名條件
報名條件按照原人事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人發[1996]116號)和《關于印發〈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1999]4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非經濟、法學類大專畢業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8年。
(二)經濟、法學類大專畢業后,或非經濟、法學類大學本科畢業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6年。
(三)經濟、法學類大學本科畢業后,或非經濟、法學類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4年。
(四)經濟、法學類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后,或獲得非經濟、法學類碩士學位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2年。
(五)獲得經濟、法學類碩士學位后,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1年。
(六)獲得經濟、法學類博士學位。
(七)在全國實行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評聘了經濟、會計、統計、審計和法律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或參加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經濟、會計、統計、審計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從事稅務代理業務滿1年。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評聘經濟、會計、 統計、審計、法律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從事稅收工作滿2年,可免試《稅法(一)》、《稅法(二)》和《財務與會計》三個科目,只參加《稅務代理實務》和《稅收相關法律》兩個科目的考試。
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香港居民參加注冊稅務師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09〕115號)精神,自2010年起,凡在2009年3月31日前,成為香港會計師公會正式會員的香港居民,在參加注冊稅務師資格考試時,可免試《財務與會計》一個科目,只參加其余四個科目的考試。
根據原人事部辦公廳、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同意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全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的通知》(國人廳發〔2004〕107號)規定,香港、澳門居民可以參加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申請參加考試的香港、澳門考生除符合上述報名條件外還應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證書,從事經濟、法律或稅務代理工作年限證明和居民身份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