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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一級建造師《建設工程經濟》備考熱點:工程財務下

時間:2012-11-12 14:23:00   來源:中大網校     [字體: ]

1Z102030 收入


1Z102031收人的分類及確認


一、收入的概念及特點


狹義上的收入,即營業收入,是指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常活動中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人,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不包括為第三方或客


戶代收的款項。


廣義上的收入,包括營業收入、投資收益、補貼收入和營業外收入。營業收入是構成企業利潤的主要來源,《企業會計準則——收入》、《企業會計準則——建造合同》和《企業會計制度》對營業收入的分類、確認、計量和核算有具體的規定。


收入有以下幾方面的特點:


1.收入從企業的日常活動中產生,而不是從偶發的交易或事項中產生。日常活動是指企業為了完成所有的經濟目標而從事的一切活動。這些活動具有經常性、重復性和可預


見性的特點。如制造企業銷售產成品,商品流通企業銷售商品等。與日常活動相對應,企


業還會發生一些偶然的事項,導致經濟利益的流入,如出售固定資產、接受捐贈等。由這


種偶然發生的非正常活動產生的收入則不能作為企業的收入。


2.收入可能表現為企業資產的增加,也可能表現為企業負債的減少,或二者兼而有之。收入通常表現為資產的增加,如在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并取得收入的同時,銀行存款


增加;有時也表現為負債的減少,如預收款項的銷售業務,在提供了商品或勞務并取得收


入的同時,預收賬款將得以抵償。有時這種預收款業務在預收款得以抵償后,仍有銀行存


款的增加,此時即表現為負債的減少和資產的增加兼而有之。


3.收入能導致企業所有者權益的增加,收入是與所有者投入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這里的流入是總流入,而不是凈流入。根據“資產=負債十所有者權益”的會計恒等


式收入無論表現為資產的增加還是負債的減少,最終必然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不符合這一特征的經濟利益流入,也不是企業的收入。


4.收入只包括本企業經濟利益的流入,不包括為第三方或客戶代收的款項。如代國家收取的增值稅,旅行社代客戶收取門票、機票,還有企業代客戶收取的運雜費等。因為


代收的款項,一方面增加企業的資產,一方面增加企業的負債,但它不增加企業的所有者權益,也不屬于本企業的經濟利益,不能作為本企業的收入。


二、收入分類


按收入的性質,企業的收入可以分為建造(施工)合同收入、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等。


1.建造(施工)合同收入是指企業通過簽訂建造(施工)合同并按合同要求為客戶設計和建造房屋、道路、橋梁、水壩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飛機、大型機械設備等而取得的


收入。其中,建筑業企業為設計和建造房屋、道路等建筑物簽訂的合同也叫做施工合同,按合同要求取得的收人稱為施工合同收入。


2.銷售商品收入是指企業通過銷售產品或商品而取得的收入。建筑業企業銷售商品主要包括產品銷售和材料銷售兩大類。產品銷售主要有自行加工的碎石、商品混凝土、各


種門窗制品等;材料銷售主要有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周轉材料、包裝物等。


3.,提供勞務收入是指企業通過提供勞務作業而取得的收入。建筑業企業提供勞務一般均為非主營業務,主要包括機械作業、運輸服務、設計業務、產品安裝、餐飲住宿等。


提供勞務的種類不同,’完成勞務的時間也不同,有的勞務一次就能完成,且一般均為現金


交易,如餐飲住宿、運輸服務等;有的勞務需要較長一段時間才能完成,如產品安裝、設


計業務、機械作業等。提供勞務的種類和完成勞務的時間不同,企業確認勞務收入的方法


也不同,一般應分別不跨年度和跨年度情況進行確認和計量。


4.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是指企業通過讓渡資產使用權而取得的收入,如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取得的收入,企業讓渡無形資產使用權取得的收入等。按企業營業的主次分類,企業的收入也可以分為主營業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兩部分。


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內容的劃分是相對而言,而不是固定不變的。主營業務收入也稱基本業務收入,是指企業從事主要營業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可以根據企業營業執照上注明的主營業務范圍來確定。主營業務收入一般占企業收入的比重較大,對企業的經濟效


益產生較大的影響。建筑業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主要是建造(施工)合同收入。


其他業務收入也稱附營業務收入,是指企業非經常性的、兼營的業務所產生的收人,


如銷售原材料、轉讓技術、代購代銷、出租包裝物等取得的收入等。建筑業企業的其他業務收入主要包括產品銷售收入、材料銷售收入、機械作業收入、無形資產出租收入、固定資產出租收入等。


三、收入的確認原則


有關建造(施工)合同所取得工程價款收入的確認與計量,詳見1Z102032。本節僅對建筑業企業的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的確認予以闡述。


(一)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


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1.企業已將商晶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人企業;


5.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二)提供勞務收入的確認


根據勞務交易結果是否能夠可靠的估計,勞務收入應分別采用不同的方式予以確認。


1.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當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2)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3)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地確定;


(4)交易中已發生和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2.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提供勞務交易結果不能夠可靠估計的,應當分別下列情況


處理:


(1)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能夠得到補償的,按照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金額確認提


供勞務收入,并按相同金額結轉勞務成本。


(2)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不能夠得到補償的,應當將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計人當


期損益,不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三)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的確認


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費收入等。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1.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人企業;


2.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企業應當分別不同情況確定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金額:利息收入金額,按照他人使用本企業貨幣資金的時間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使用費收入金額,按照有關合同或協議約定


的收費時間和方法計算確定。


1Z102032建造(施工)合同收入的核算


一、建造合同概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其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建造合同是指為建造一項或數項在設


計、技術、功能、最終用途等方面密切相關的資產而訂立的合同。準則中使用的建造合同


既包含了建設工程合同所指的內容,也包括合同法中承攬合同的內容,如船舶、飛機的定


作。由于本部分內容是從會計的角度介紹合同收入。因此,采納《企業會計準則》中建造


合同的概念,從施工單位的角度可將其理解為施工合同。


(一)建造(施工)合同的特征


建造合同屬于經濟合同范疇,是一種特殊類型的經濟合同,其主要特征表現在:


1.針對性強,先有買主(客戶),后有標的(即資產),建造資產的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和工程造價等內容在簽訂合同時已經確定;


2.建設周期長,資產的建造一般需要跨越一個會計年度,有的長達數年;


3.建造的資產體積大,造價高;


4.建造合同一般是不可撤銷合同。


(二)固定造價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建造合同分為固定造價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1.固定造價合同


固定造價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價或固定單價確定工程價款的建造合同。例如,某建筑業企業與某業主簽訂建造一棟辦公樓的施工合同,合同總價5000萬元,在工程實施過程中不論成本發生什么變化,工程決算按5000萬元結算。再如,某建筑業企業為客戶承建一座住宅,合同約定每平方米造價為2200元。此類合同即為固定造價合同。


2.成本加成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也稱成本加酬金合同),是指以合同約定或其他方式議定的成本為基礎,加上該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額費用確定工程價款的建造(:施工)合同。例如,某建筑業企業為某企業建造一棟廠房,雙方約定以該廠房的實際成本為基礎,加上3%的加成率


來計算合同價款。該合同就是成本加成合同。


(三)固定造價合同與成本加成合同的區別


固定造價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的區別在于它們所含風險的承擔者不同,固定造價合同的風險主要由承包人承擔,因為在雙方簽訂合同時價款已經確定,在建造過程中不論


材料價格上漲,還是出現什么情況,實際成本是多少,都和對方無關,最終所決算的價款


就是合同中所確定的,所以建造承包商要承擔合同項目的所有風險;而成本加成合同的風


險主要由發包人承擔。因為發包人承擔了所有的實際成本,如果在建造過程中料、工、費


都上漲,那么實際成本也上漲了,漲價的部分由發包人承擔的,最后決算的價款是按實際


成本加上一個百分比,而這個百分比是固定的。


二、合同的分立與合并


企業通常應當按照單項建造合同進行會計處理。但是,在某些情況下,為了反映一項或一組合同的實質,需要將單項合同進行分立或將數項合同進行合并。


建造合同中有關合同分立與合同合并,實際上是確定建造合同的會計核算對象,一組建造合同是合并為一項合同進行會計處理,還是分立為多項合同分別進行會計處理,對建


造承包商的報告損益將產生重大影響。一般情況下,企業應以所訂立的單項合同為對象,分別計算和確認各單項合同的收入、費用和利潤。


1.建造合同的分立


一項包括建造數項資產的建造合同,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每項資產應當分立為單項合同:


(1)每項資產均有獨立的建造計劃;


(2)與客戶就每項資產單獨進行談判,雙方能夠接受或拒絕與每項資產有關的合同


條款;


(3)每項資產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單獨辨認。


如果不同時具備上述三個條件,則不能將建造合同進行分立,而應將其作為一項合同


進行會計處理。


2.建造合同的合并


一組合同無論對應單個客戶還是多個客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合并為單項合同:


(1)該組合同按一攬子交易簽訂;


(2)該組合同密切相關,每項合同實際上已構成一項綜合利潤率工程的組成部分;


(3)該組合同同時或依次履行。


如果不同時符合上述三個條件,則不能將該組合同進行合并,而應以各單項合同進行會計處理。


三、合同收入的內容


建造合同的收入包括兩部分內容:合同規定的初始收入和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形成的收入。


(一)合同規定的初始收入


合同規定的初始收入是指建造承包商與客戶在雙方簽訂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總金額,它構成了合同收入的基本內容。


(二)因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形成的收入


因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形成的收入,這部分收入不構成合同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已在合同中商定的合同總金額,而是在執行合同過程中由于合同變更、索賠、變更等原因而


形成的收入。建造承包商不能隨意確認這部分收入,只有在符合一定條件時才構成合同總收入。


1.合同變更,是指客戶為改變合同規定的作業內容而提出的調整。合同變更款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才能構成合同收入:


(1)客戶能夠認可因變更而增加的收入;


(2)該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2.索賠款是指因客戶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戶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補償不包括在合同造價中成本的款項。索賠款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才能構成合同收入:


(1)根據談判情況,預計對方能夠同意該項索賠;


(2)對方同意接受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3.獎勵款是指工程達到或超過規定的標準,客戶同意支付的額外款項。獎勵款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才能構成合同收入:


(1)根據合同目前完成情況,足以判斷工程進度和工程質量能夠達到或超過規定的


標準;


(2)獎勵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四、建造(施工)合同收入的確認


建筑業企業應當及時、準確地進行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的確認與計量,以便分析和考核建造(施工)合同損益的實現情況。要準確地進行合同收入的確認與計量,首先應判斷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否可靠地估計。


如果建造合同能夠可靠地估計,應在資產負債表日根據完工百分比法確認當期的合同收


入。如果建造合同的結果不能可靠地估計,就不能根據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合同收入。因此,建筑業企業可以根據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否可靠地地估計,將合同收入的確認與計量分為以下兩種類型處理。


(一)合同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時建造(施工)合同收入的確認


1.合同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標準


建造合同分為固定造價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不同類型的建造合同判斷其能否可靠估計的條件也不相同。


(1)固定造價合同結果能否可靠估計的標準


判斷固定造價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①合同總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②與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人企業;


③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能夠清楚地區分和可靠地計量;


④合同完工進度和為完成合同尚需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確定。


(2)成本加成合同的結果能否可靠估計的標準


判斷成本加成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①與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人企業;


②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能夠清楚地區分和可靠地計量。


對成本加成合同而言,合同成本的組成內容一般已在合同中作了相應的規定。合同成本是確定其合同造價的基礎,也是確定其完工進度的重要依據,因此,要求其實際發生的


合同成本能夠清楚地區分并且能夠可靠地計量。


2.完工百分比法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據合同完工進度來確認合同收入的方法。完工百分比法的運用分兩個步驟:第一步,確定建造合同的完工進度,計算出完工百分比;第二步,根據完工百


分比確認和計量當期的合同收入。


確定建造(施工)合同完工進度有以下三種方法:


(1)根據累汁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預計總成本的比例確定


該方法是…種投入衡量法,是確定合同完1.進度常用的方法,其汁算公式如下:


需要注意的是,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施工中尚未安裝或使用的材料成本等與合同未來活動相關的合同成本,也不包括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預付給分包單位


的款項。


[例1Z102032-1]某建筑業企業與A業主訂了一項合同總造價為3000萬元的建造(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建設期為3年。第1年,實際發生合同成本750萬元,年末預計為完成合同尚需發生成本170萬元;第2年,實際發生合同成本1050萬元,年末預計為完成合同尚需發生成本700萬元。則:


第1年合同完工進度= 750÷(750+750)×1oo% =30%


第2年合同完工進度= (750+1050)÷(750+1050+700)×1oo%=72%


(2)根據已經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預計總工作量的比例確定


該方法是一種產出衡量法,適用于合同工作量容易確定的建造(施工)合同,如道路工程、土石方工程等,其計算公式如下:


[例1Z102032-2]某建筑業企業與B交通局簽訂修建一條150公里公路的建造(施


工)合同,合同約定工程總造價為60000萬元,建設期為3年。該建筑公司第1年修建了45公里,第2年修建了75里。則:


第1年合同完工進度-45÷150×100% =30%


第2年合同完工進度=(45+75)÷150×100%=80%


(3)根據已完成合同工作的技術測量確定


該方法是在L述兩種方法無法確定合同完工進度時所采用的一種特殊的技術測量方法,適用于一些特殊的建造(施工)合同,如水下施工工程等。


例如,某建筑業企業與水利局簽訂一項水下施工建造合同。在資產負債表日,經專業技術人員現場測定后認定,已完成工作量占合同總工作量的80%。那么該建筑業企業可


以此認定合同的完工進度為80%。


需要注意的是,這種技術測量應由專業人員現場進行科學測定,而不是由建筑業企業


自行隨意測定。


3.當期完成建造(施工)合同收入的確認


建造(施工)合同收入的確認分兩種情況,一種是當期完成建造(施工)合同收入的確認,另一種是在資產負債表日建造(施工)合同收入的確認。


當期完成的建造(施工)合同應當按照實際合同總收入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收入后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合同收入,即:


當期確認的合同收入一實際合同總收入一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收入


4.資產負債表日建造(施工)合同收入的確認


當期不能完成的建造(施工)合同,在資產負債表日,應當按照合同總收入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收入后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合同收入。即:


當期確認的合同收入一合同總收入×完工進度一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的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公式中的完工進度是指累計完工進度。因此,建筑業企業在應用上述公式計算和確認當期合同收入時應區別以下四種情況進行處理:


(1)當年開工當年未完工的建造合同。在這種情況下,以前會計年度累計已確認的合


同收入為零。


(2)以前年度開工本年未完工的建造合同。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可直接運用上述計算


公式計量和確認當期合同收入。


(3)以前年度開工本年完工的建造合同。在這種情況下,當期計量確認的合同收入,


等于合同總收入扣除以前會計年度累計已確認的合同收入后的余額。


(4)當年開工當年完工的建造合同。在這種情況下,當期計量和確認的合同收入,等


于該項合同的總收入。


[例1Z102032-3]某建筑業企業與某業主就一棟工業廠房的建造,簽訂了總造價為


3500萬元的固定造價合同,合同約定的工期為3年。假定經計算后第1年完工進度為30%,第2年完工進度為70%。第3年該廠房全部完工交付使用。則:


第1年確認的合同收入=3500×30% =1050(萬元)


第2年確認的合同收入= 3500×70%_l050 =1400(萬元)


第3年確認的合同收入=3500-(1050+1400)=1050(萬元)


(二)合同結果不能可靠地估計時建造(施工)合同收入的確認


當建筑業企業不能可靠地估計建造(施工)合同的結果時,就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來確認和計量當期的合同收入,應區別以下兩種情況進行處理:


1.合同成本能夠回收的,合同收入根據能夠收回的實際合同成本來確認,合同成本在其發生的當期確認為費用。


[例1Z102032-4]某建筑業企業與B公司簽訂了一項總造價為800萬元的建造合同,


建設期為2年。第1年實際發生工程成本300萬元,雙方均能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但在年末,建筑公司對該項工程的完工進度無法可靠估汁。


在這種情況下,該建筑業企業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來確認收入,但由于B公司能夠履行合同,估計當年發生的成本均能收回,所以該建筑業企業可將當年發生的工程成本


金額同時確認為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但當年不能確認合同毛利。其會計處理如下:


借:主營業務成本 3000000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 3000000元


2.合同成本不能回收的,應在發生時立即確認為費用,不確認收入。


假定上例中該建筑業企業與B公司只辦理工程價款結算220萬元,由于B公司陷入


財務危機而面臨破產清算,導致其余款項可能難以收回。在這種情況下,該建筑公司只能將220萬元確認為當年的收入(300萬元應確認為當年的費用)。


使建造合同的結果不能可靠估計的不確定因素不復存在的,應當按照資產負債表日建造(施工)合同收入的確認規定確認與建造合同有關的收入。合同預計總成本超過合同總


收入的,應當將預計損失確認為當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