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期索賠的處理原則及計算方法
1. 工期索賠的處理原則
(1)不同類型工程拖期的處理原則。工程拖期可以分為 "可原諒的拖期"和"不可原諒的拖期"。可原諒的拖期是由于非承包商原因造成的工程拖期,不可原諒的拖期一般是承包商的原因而造成的工程拖期。這兩類工程拖期的處理原則及結果均不同,詳見表1。
表1 工期索賠處理原則 索賠原因 是否可原諒 拖期原因 責任者 處理原則 索賠結果
工程進度
索賠 可原諒
的拖期 1.修改設計
2.施工條件變化
3.業主原因拖期
4.工程師原因拖期 業主/
工程師 可給予工期延長,可補償經濟損失 工期+
經濟補償
1.異常惡劣氣候
2.工人罷工
3.天災 客觀
原因 可給予工期延長,不給予經濟補償 工期
不可原諒
的拖期 1.工效不高
2.施工組織不好
3.設備材料供應不及時 承包商 不延長工期,不補償經濟損失,向業主支付誤期損失賠償費 索賠失敗
無權索賠
六、建設單位索賠
反索賠是指建設單位(業主)向施工單位(承包商)提出的索賠。建設單位向施工單位索賠的主要途徑:一是減少或防止可能產生的索賠;二是反索賠,對抗(平衡)施工單位的索賠要求。建設單位向施工單位提出索賠的內容包括:
1. 工期延誤反索賠
指工期延誤屬于施工單位責任時,建設單位對施工單位進行索賠,即由施工單位支付延期竣工違約金。建設單位在確定違約金的費率時,一般要考慮以下因素:建設單位盈利損失;由于工期延長而引起的貸款利息增加;工程拖期帶來的附加監理費;由于本工程拖期竣工不能使用,租用其他建筑時的租賃費等。
2. 施工缺陷索賠
指施工單位的施工質量不符合施工技術規程的要求,或使用的設備和材料不符合合同規定,或在保修期未滿以前未完成應該負責補修的工程時,建設單位有權向施工單位追究責任。如果施工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修補工作,建設單位有權雇傭他人來完成工作,發生的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
3. 對指定分包人的付款索賠
指工程施工單位未能提供已向指定分包人付款的合理證明時,建設單位可以直接按照監理工程師的證明書,將施工單位未付給指定分包人的所有款項(扣除保留金)付給這個分包人,并從應付給施工單位的任何款項中如數扣回。
4. 建設單位合理終止合同或施工單位不正當放棄工程的索賠
如果建設單位合理地終止施工單位的承包,或者施工單位不合理地放棄工程,則建設單位有權從施工單位手中收回由新的施工單位完成全部工程所需的工程款與原合同未付部分的差額。
六、建設單位索賠
反索賠是指建設單位(業主)向施工單位(承包商)提出的索賠。建設單位向施工單位索賠的主要途徑:一是減少或防止可能產生的索賠;二是反索賠,對抗(平衡)施工單位的索賠要求。建設單位向施工單位提出索賠的內容包括:
1. 工期延誤反索賠
指工期延誤屬于施工單位責任時,建設單位對施工單位進行索賠,即由施工單位支付延期竣工違約金。建設單位在確定違約金的費率時,一般要考慮以下因素:建設單位盈利損失;由于工期延長而引起的貸款利息增加;工程拖期帶來的附加監理費;由于本工程拖期竣工不能使用,租用其他建筑時的租賃費等。
2. 施工缺陷索賠
指施工單位的施工質量不符合施工技術規程的要求,或使用的設備和材料不符合合同規定,或在保修期未滿以前未完成應該負責補修的工程時,建設單位有權向施工單位追究責任。如果施工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修補工作,建設單位有權雇傭他人來完成工作,發生的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
3. 對指定分包人的付款索賠
指工程施工單位未能提供已向指定分包人付款的合理證明時,建設單位可以直接按照監理工程師的證明書,將施工單位未付給指定分包人的所有款項(扣除保留金)付給這個分包人,并從應付給施工單位的任何款項中如數扣回。
4. 建設單位合理終止合同或施工單位不正當放棄工程的索賠
如果建設單位合理地終止施工單位的承包,或者施工單位不合理地放棄工程,則建設單位有權從施工單位手中收回由新的施工單位完成全部工程所需的工程款與原合同未付部分的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