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會組織在食品安全治理中具有重要作用
食品安全治理領域中“政府失靈”和“市場失靈”發生的根源是“政府公權力”和“市場私權力”缺陷。應將食品安全治理主體擴大到社會權力主體,社會權力主體是獨立于政府公權力與市場私權力之外的第三種權力,它作為一種民間的權力主體,具有一定的草根性、專業性、公益性,可以平衡協調社會總體性權力關系(公權力、私權力和社會權力),實現社會總體性權力的結構性均衡和功能性互補。當前,在食品安全治理領域,社會權力主體主要指食品行業的中介組織、行業協會、志愿組織、社會研究機構等社會組織,應積極發揮其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第一,提高食品安全公共政策的科學性。食品安全關系到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監管部門、企業、消費者等多方的利益,在設計食品安全治理政策時,必須考慮多元利益主體的利益訴求,力求制度設計體現科學性、公正性和可操作性。
比如,關于食品安全的標準制定,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標準希望越嚴格越好,而不會過多考慮監管成本和操作難度;而被監管者總是強調企業生產的實際困難以及我國面臨的特殊國情,希望監管標準符合國情,具有實踐性和可操作性,并盡可能降低企業成本;監管者作為執法主體,可能顧及執法的人力、物力等裝備和設備的約束,希望標準盡量貼近實際,強調可操作性。面對食品安全公共政策決策的困境,需要一個相對中立的主體來平衡、協調各方關系,搭建一個討論平臺,進行公開討論、辯論,實現食品安全標準由“個體理性”向“公共理性”的轉變。
社會組織具有民間性、專業性和公益性的特點,有一定的信息收集、分析、判斷、處理能力,能綜合考慮各方的利益訴求,給出更加科學、合理的政策建議。同時,一個食品安全治理政策的制定,其實施效果如何,如何進一步對制度進行配套、修正和補充也需要跟蹤、研究、評估。社會組織則可以充分發揮其民間性、專業性和組織性的優勢,積極參與食品安全治理政策的制定、執行、評估和反饋。
第二,推進食品行業自律機制的完善。眾所周知,食品行業具有較強的專業性,治理者、消費者、被治理者之間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現象,若要切實推進我國食品行業自律機制的完善,必須發揮食品安全治理社會權力主體的作用,因為這些社會組織往往由食品企業組成,組織內部擁有完整的章程和規范,并且章程、規范是它們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的契約,具有約束力和強制性。
食品相關的社會組織更熟悉行業內部的專業信息、法律、法規等制度規范,可以通過宣傳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操作規則等內容,引導、規范食品行業的生產行為,使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業的規定;食品相關的社會組織更容易對內部實施有效監督,因為食品行業的專業性強,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政府治理機構和消費者很難對食品企業的行為進行監督,往往都是事后經媒體曝光才發現并給予懲罰。而行業協會組織可以運用信息優勢,對行業內部的違規違法行為進行監督,這既降低了監督成本,也提高了監督效果。
二、構建社會組織參與食品安全治理的多元機制
目前,我國社會組織培育還不夠充分,存在體系不完整、公信力不強等問題,亟需構建社會組織參與食品安全治理的保障機制。
第一,構建食品安全治理中社會總體性權力的均衡機制。目前,社會組織一直處于政府和市場的雙重夾縫中,致使我國社會的總體性權力(公權力、私權力、社會權力)出現結構性失衡。要確保社會組織發揮作用,亟需構建社會總體性權力的均衡機制。其一,嚴格約束政府公權力,拓寬監督渠道,建立對監管者的“責任追究機制”,使公權力在法律、法規、社會、媒體等多重監督下運行。其二,規范市場權力主體的行為,鼓勵企業守法自律。針對市場權力主體,主要發揮市場價格、信譽、信用、產權、信息和消費者購買指數等作用,建立信息、信用、信譽機制,實現斯密“無形之手”的自我調節。其三,大力培育社會組織,完善食品安全治理的社會組織體系,提升社會組織的公信力、服務能力和專業水平。
第二,創新社會組織對食品安全治理的參與機制。食品安全規制總體性權力均衡主要是解決宏觀權力結構的配置問題,切實發揮社會組織在食品安全規制中的作用,必須創新社會組織對食品安全規制的參與機制。其一,政府監管機構應將部分治理職能委托或轉移給社會權力主體,讓其與政府共同承擔食品安全治理的責任,并逐步建立共同治理的制度化、規范化機制。其二,食品安全事關消費者的權益和社會穩定,在食品安全信息公開、食品風險評估等方面要吸收社會組織參與,為其參與公共政策的評估創造條件和環境,鼓勵社會組織作出獨立的政策建議和評估意見,切實發揮其專業性、民間性和組織性優勢。
第三,健全對食品相關社會組織的監督約束機制。當前,我國的社會組織發展還不完善,魚龍混雜,個別社會組織存在“權力尋租”的現象。如,一些食品行業協會舉辦的各種“評比”花樣繁多,這些評比有的不是為了真正推動行業健康發展,而是為了收取贊助費。所以,要構建政府監管、社會組織自律、新聞媒體監督的多重約束機制來保障社會組織的公信力和公益性,切實發揮其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