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適用《土地登記辦法》和地方關于土地登記的地方性法規?
《土地登記辦法》實施后,地方人大出臺的關于土地登記的地方性法規如《**省土地登記條例》以及地方政府出臺的關于土地登記的地方政府規章如《**省土地登記辦法》是否還有效?實踐中如果與《土地登記辦法》存在沖突,應當如何處理?
答:《土地登記辦法》實施后,地方人大出臺的《**省土地登記條例》以及地方政府出臺的《**省土地登記辦法》并不當然失效。
我國《立法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而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但目前在實踐中,如果地方人大出臺的《**省土地登記條例》以及地方政府出臺的《**省土地登記辦法》與《土地登記辦法》產生沖突,應當適用哪個規定,個人認為應當因情況而異:
如果在《物權法》出臺后,地方還沒有根據《物權法》對其已有的關于土地登記的地方性法規或者規定加以修改,則應當適用《土地登記辦法》,因為《土地登記辦法》是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在對《土地登記規則》修改完善的基礎上起草而成。如《土地登記辦法》根據《物權法》關于“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登記機構辦理”的規定,明確規定了屬地登記原則,那么即使現在有的地方性法規還規定進行分級登記,也應當按照《土地登記辦法》的規定執行,并根據《物權法》盡快修改相關規定。
如果地方性法規或者政府規章已經根據《物權法》進行了修改,則根據《立法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進行處理。但對不動產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物權法》授權地方性法規在法律、行政法規作出規定前可以作出規定,地方性法規如對此有規定的,則應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
總的來說,地方性法規或規章與《土地登記辦法》沖突時,哪個規定更符合《物權法》的規定或立法精神,則應當適用哪個規定
《土地登記辦法》實施后,地方人大出臺的關于土地登記的地方性法規如《**省土地登記條例》以及地方政府出臺的關于土地登記的地方政府規章如《**省土地登記辦法》是否還有效?實踐中如果與《土地登記辦法》存在沖突,應當如何處理?
答:《土地登記辦法》實施后,地方人大出臺的《**省土地登記條例》以及地方政府出臺的《**省土地登記辦法》并不當然失效。
我國《立法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而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但目前在實踐中,如果地方人大出臺的《**省土地登記條例》以及地方政府出臺的《**省土地登記辦法》與《土地登記辦法》產生沖突,應當適用哪個規定,個人認為應當因情況而異:
如果在《物權法》出臺后,地方還沒有根據《物權法》對其已有的關于土地登記的地方性法規或者規定加以修改,則應當適用《土地登記辦法》,因為《土地登記辦法》是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在對《土地登記規則》修改完善的基礎上起草而成。如《土地登記辦法》根據《物權法》關于“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登記機構辦理”的規定,明確規定了屬地登記原則,那么即使現在有的地方性法規還規定進行分級登記,也應當按照《土地登記辦法》的規定執行,并根據《物權法》盡快修改相關規定。
如果地方性法規或者政府規章已經根據《物權法》進行了修改,則根據《立法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進行處理。但對不動產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物權法》授權地方性法規在法律、行政法規作出規定前可以作出規定,地方性法規如對此有規定的,則應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
總的來說,地方性法規或規章與《土地登記辦法》沖突時,哪個規定更符合《物權法》的規定或立法精神,則應當適用哪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