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登記以縣級行政區為單位組織進行,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具體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
(2)墾區所屬農、牧、林場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范圍內的土地,國有森工林區內建設用地以及中、省直和部隊所屬農、牧、林、漁場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省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
(3)國家或者省批準的中、省直單位和跨市(行署)行政區使用的土地,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注冊登記,由省人民政府頒發土地證書。
(4)跨市(行署)、縣(市)行政區域使用土地的,應當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土地登記。
(2)墾區所屬農、牧、林場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范圍內的土地,國有森工林區內建設用地以及中、省直和部隊所屬農、牧、林、漁場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省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
(3)國家或者省批準的中、省直單位和跨市(行署)行政區使用的土地,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注冊登記,由省人民政府頒發土地證書。
(4)跨市(行署)、縣(市)行政區域使用土地的,應當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土地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