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名的范圍、資格與條件
(一)報名范圍
市及六縣(市、區)屬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符合資格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
(二)報名資格與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符合《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公務員法》規定的基本條件。
2、報考正處級領導職位的,應當是現任正處級干部;或任副處級職務滿2年(報考市委黨校副校長職位和晉城職業技術學院副院長職位的,現任副處級干部,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也可報名)。報考副處級領導職位的,應當是現任副處級干部;或任正科級職務滿3年;或任正、副科級職務累計滿5年(其中,任正科級職務滿1年);或現任正科級干部(或任副科級職務滿3年)并具有碩士以上(含碩士)學位。在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工作的報名人員,應當具備與所報職位要求相當的資格(即:市屬中型一類企業比照正處級、市屬中型二類企業比照副處級規格對待)。計算任職時間截至2011年10月31日。
3、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含大學專科學歷)。
4、報考正處級領導職位的,年齡50周歲以下 (即1961年11月1日以后出生);報考副處級領導職位的,年齡45周歲以下(1966年11月1日以后出生);報考總工程師、總經濟師職位的,年齡48周歲以下(1963年11月1日以后出生)。
5、報考市直工委書記和市委黨校副校長(正處)職位的,還應是中共正式黨員。
6、身體健康。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名:
(1)正在受司法機關立案偵察或紀檢機關(監察部門)立案審查的;
(2)正在黨紀、政紀處分所規定的提任使用限制期的;
(3)受過司法機關刑事處罰的;
(4)違反計劃生育有關規定,正在處罰期的;
(5)近三年年度考核有不稱職(不合格)情況的。
(一)報名范圍
市及六縣(市、區)屬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符合資格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
(二)報名資格與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符合《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公務員法》規定的基本條件。
2、報考正處級領導職位的,應當是現任正處級干部;或任副處級職務滿2年(報考市委黨校副校長職位和晉城職業技術學院副院長職位的,現任副處級干部,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也可報名)。報考副處級領導職位的,應當是現任副處級干部;或任正科級職務滿3年;或任正、副科級職務累計滿5年(其中,任正科級職務滿1年);或現任正科級干部(或任副科級職務滿3年)并具有碩士以上(含碩士)學位。在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工作的報名人員,應當具備與所報職位要求相當的資格(即:市屬中型一類企業比照正處級、市屬中型二類企業比照副處級規格對待)。計算任職時間截至2011年10月31日。
3、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含大學專科學歷)。
4、報考正處級領導職位的,年齡50周歲以下 (即1961年11月1日以后出生);報考副處級領導職位的,年齡45周歲以下(1966年11月1日以后出生);報考總工程師、總經濟師職位的,年齡48周歲以下(1963年11月1日以后出生)。
5、報考市直工委書記和市委黨校副校長(正處)職位的,還應是中共正式黨員。
6、身體健康。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名:
(1)正在受司法機關立案偵察或紀檢機關(監察部門)立案審查的;
(2)正在黨紀、政紀處分所規定的提任使用限制期的;
(3)受過司法機關刑事處罰的;
(4)違反計劃生育有關規定,正在處罰期的;
(5)近三年年度考核有不稱職(不合格)情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