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代理報檢單位實行年度審核制度。代理報檢單位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申請年度審核,并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審報告書》。
《年審報告書》的主要內容包括:年度代理報檢業務情況及分析,財務報告,報檢差錯及原因,遵守檢驗檢疫相關規定情況及自我評估等。
獲得國家質檢總局注冊登記不滿1年的,本年度可不參加年審。
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將代理報檢單位年審情況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第二十條 代理報檢單位應當配合檢驗檢疫機構對其所代理報檢的事項進行調查和處理。
第二十一條 代理報檢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讓其名義供他人辦理代理報檢業務。
第二十二條 代理報檢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代理報檢業務檔案,真實完整地記錄其承辦的代理報檢業務,并自覺接受檢驗檢疫機構的日常監督和年度審核。
第二十三條 代理報檢單位可以以電子方式向檢驗檢疫機構進行申報,但不得利用電子報檢企業端軟件進行遠程電子預錄入。
第二十四條 代理報檢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直屬檢驗檢疫局可以暫停其3個月或者6個月的代理報檢資格:
(一)有違反檢驗檢疫報檢規定行為的;
(二)提供不真實情況,導致代理報檢的貨物不能落實檢驗檢疫的;
(三)對報檢員管理不嚴,多人次被取消報檢資格的;
(四)未經檢驗檢疫機構同意延遲參加年審的;
(五)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泄露實施代理報檢中所知悉的商業秘密的;
(六)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未按照規定代委托人繳納檢驗檢疫費或者未將向檢驗檢疫機構的繳費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委托人的,或者借檢驗檢疫機構名義向委托人收取額外費用的;
(七)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向委托人收取代理報檢中介服務費的;
(八)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對檢驗檢疫機構對其所代理報檢事項進行的調查和處理不予配合的;
(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出讓其名義供他人代理報檢業務的;
(十)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未建立、健全代理報檢業務檔案,不能真實完整地記錄其承辦的代理報檢業務的;
(十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利用電子報檢企業端軟件開展遠程電子預錄入的;
(十二)因其他原因需暫停報檢的。
第二十五條 代理報檢機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國家質檢總局可以取消其代理報檢資格:
(一)代理報檢企業發生變化,不具備本規定第六條條件的;
(二)未參加年審或者年審不合格的;
(三)有本規定第二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
(四)不按代理權限履行義務,影響檢驗檢疫工作秩序的;
(五)不如實報檢,騙取檢驗檢疫單證的;
(六)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檢驗檢疫單證、印章、標志、封識和質量認證標志的;
(七)因其他原因需取消代理報檢資格的。
第二十六條 代理報檢機構及其報檢員在從事報檢業務活動中違反檢驗檢疫法律法規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檢驗檢疫機構和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成立代理報檢單位,進行代理報檢工作,從中謀取任何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八條 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不得與代理報檢單位有任何利益關系。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和按國家有關規定應予回避的人員以及離開檢驗檢疫工作崗位3年內的人員,不得在代理報檢單位任職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回避制度。
《年審報告書》的主要內容包括:年度代理報檢業務情況及分析,財務報告,報檢差錯及原因,遵守檢驗檢疫相關規定情況及自我評估等。
獲得國家質檢總局注冊登記不滿1年的,本年度可不參加年審。
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將代理報檢單位年審情況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第二十條 代理報檢單位應當配合檢驗檢疫機構對其所代理報檢的事項進行調查和處理。
第二十一條 代理報檢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讓其名義供他人辦理代理報檢業務。
第二十二條 代理報檢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代理報檢業務檔案,真實完整地記錄其承辦的代理報檢業務,并自覺接受檢驗檢疫機構的日常監督和年度審核。
第二十三條 代理報檢單位可以以電子方式向檢驗檢疫機構進行申報,但不得利用電子報檢企業端軟件進行遠程電子預錄入。
第二十四條 代理報檢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直屬檢驗檢疫局可以暫停其3個月或者6個月的代理報檢資格:
(一)有違反檢驗檢疫報檢規定行為的;
(二)提供不真實情況,導致代理報檢的貨物不能落實檢驗檢疫的;
(三)對報檢員管理不嚴,多人次被取消報檢資格的;
(四)未經檢驗檢疫機構同意延遲參加年審的;
(五)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泄露實施代理報檢中所知悉的商業秘密的;
(六)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未按照規定代委托人繳納檢驗檢疫費或者未將向檢驗檢疫機構的繳費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委托人的,或者借檢驗檢疫機構名義向委托人收取額外費用的;
(七)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向委托人收取代理報檢中介服務費的;
(八)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對檢驗檢疫機構對其所代理報檢事項進行的調查和處理不予配合的;
(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出讓其名義供他人代理報檢業務的;
(十)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未建立、健全代理報檢業務檔案,不能真實完整地記錄其承辦的代理報檢業務的;
(十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利用電子報檢企業端軟件開展遠程電子預錄入的;
(十二)因其他原因需暫停報檢的。
第二十五條 代理報檢機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國家質檢總局可以取消其代理報檢資格:
(一)代理報檢企業發生變化,不具備本規定第六條條件的;
(二)未參加年審或者年審不合格的;
(三)有本規定第二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
(四)不按代理權限履行義務,影響檢驗檢疫工作秩序的;
(五)不如實報檢,騙取檢驗檢疫單證的;
(六)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檢驗檢疫單證、印章、標志、封識和質量認證標志的;
(七)因其他原因需取消代理報檢資格的。
第二十六條 代理報檢機構及其報檢員在從事報檢業務活動中違反檢驗檢疫法律法規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檢驗檢疫機構和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成立代理報檢單位,進行代理報檢工作,從中謀取任何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八條 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不得與代理報檢單位有任何利益關系。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和按國家有關規定應予回避的人員以及離開檢驗檢疫工作崗位3年內的人員,不得在代理報檢單位任職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回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