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欧美成人一区二区三区,强伦轩一区二区三区四区播放方式,无码国产精品一区二区免费式直播,国产又黄又爽又湿的免费网站,少妇被弄到高潮喷水A片69网站

2010年全國司法考試指南

時間:2010-09-03 10:21:00   來源:無憂考網     [字體: ]
2010年全國司法考試指南

考試介紹
國家司法考試是國家統一組織的從事特定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擔任公證員和取得律師資格都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國家司法考試每年舉行,一般在9月進行。 前身為律師資格考試,自2002年后,吸收檢察官考試和法官考試兩類系統內部職業資格考試考核,改為國家統一司法考試。

報名條件
  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符合《法官法》、《檢察官法》和《律師法》規定的學歷、專業條件;
  (5)品行良好。
  依據《司法部關于確定國家司法考試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的意見》(司發通[2007]38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中部六省比照實施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和西部大開發有關政策范圍的通知》(國辦函[2007]2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自治縣(旗),各自治區所轄縣(旗),各自治州所轄縣;國務院審批確定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縣級市、區);中部六省比照實施西部大開發有關政策的縣(市、區)(不屬于國家或省扶貧開發重點的縣級市、區除外);西部地區(除西藏外)11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縣(包括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級市、區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縣級市、區);西藏自治區所轄市、地區、縣、縣級市、市轄區,可以將報名的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學歷,這一政策的適用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
  普通高等學校2009年應屆本科畢業生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補充就是允許大三、大四的學生參加考試,但是必須是普通高校,即統招的學生。簡言之,允許普通高等學校的考生在大學三年級的時候報名,大四第一學期參加考試。)
  持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或外國高等院校學歷(學位)證書的人員,其學歷(學位)證書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后,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編輯本段不能參加司法考試的情況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的;
  (3)曾被吊銷律師或公證員執業證的;
  (4)依照《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十八條規定,被處以2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期限未滿的;或被處以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
  另外,已經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以及已經取得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畢業學歷的人員,不得再次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報名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報名表。
  為方便報名,提高效率,報名人員可在司法部網站下載、打印報名表,并按照填表說明和要求真實、準確地填寫后,在報名時提交審驗;不能提前下載和填寫報名表的人員,可直接在報名點領取并填寫報名表;   已網上預報名的人員,可打印提交含有本人信息的報名表,也可不另外提交報名表。報名表下載:請登陸:司法部網站
2.本人有效身份證件
  (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原件及復印件。
3.本人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持港澳臺地區和外國高等院校學歷的人員報名時須同時提交教育部留學生服務中心出具的學歷學位認證證明。
4.1寸彩色免冠照片3張
  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證件用照片3張。具備條件的地方,可以在報名時采用數碼照相的方式攝取照片。
5.其他
  異地報名的,須提交報名地公安機關核發的暫住證明及有關單位出具的工作、學習(進修)等證明。   戶籍在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區的法律專業專科畢業學歷人員,在異地工作、學習(進修)的,在異地報名時,還須提交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   上述報名材料真實、齊全,經審驗符合報名條件的,由司法行政機關發給準考證。   考試

歷年司法考試:
  2002年是6.68%,2003年是8.75%,2004年的為11.22%,2005年的為14.39%,2006年的達到約17%,2007年的達到約20%。 2008年25%,2009年是22%左右。(以上包含放寬地區考生,即C證書,它只能在限制地區如老少邊窮和貧困地區使用,而西藏自治區只要達到280分就算通過,所以只看衡量司法考試不夠準確,實際A證只有百分之十幾。司法考試依然很難,而且題目逐年難度增加。)

司法考試時間表
  國家司法考試每年的時間安排基本如下:4月中下旬發布司法考試大綱;6月初發布報名信息;6月中旬開始進行網上預報名;7月初進行現場確認;9月的第三個周末考試;11月中下旬開始查詢成績;12月初開始通過的考生可以申領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次年3月—4月領取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次年7月通過上一年度司法考試的應屆畢業生申領法律職業資格。   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的具體時間安排如下:   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大綱5月28日出版;6月5日到25日進行網上預報名;7月1日到20日進行現場確認;9月11日和12日進行考試;11月20日前后公布司法考試成績;12月1日開始,通過當年司法考試的考生申領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第二年3月到4月,領取法律職業資格證書,7月通過2010年司法考試的普通高等學校應屆本科畢業生申領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試卷科目
  每份試卷分值為150分,試卷的具體科目為:
試卷一:
  綜合知識。包括: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法理學、法制史、憲法、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法律職業道德與職業責任;考試時間:8:30-11:30 。
試卷二:
  刑事與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考試時間:14:00-17:00 。
試卷三:
  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含仲裁制度);考試時間: 8:30-11:30 。
試卷四:
  實例(案例)分析、司法文書、論述。包括:試卷一、二、三所列科目。考試時間:14:00-17:30 。
  前述試卷一、試卷二、試卷三為機讀式選擇題,其中每卷有單選題50道,每題1分,多選題40道,每題2分,不定項選擇題10道,每題2分,共計150分;試卷四為主觀題,包括1道簡答題,5-6道案例分析題和論述題。

法律職業資格證書A、B、C證的區別
  A類:適用于報名學歷為大學本科以上,考試成績為360分以上的應試人員。A類資格證書全國通用。    B類:適用于屬于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區,且報名學歷為法律專業專科,考試成績為360分以上的應試人員。國家司法考試放寬報名學歷條件,主要是依據《法官法》、《檢察官法》和《律師法》有關適用本科學歷條件確有困難的地區,可以將任職、執業學歷放寬為法律專業專科學歷的規定而采取的措施。因此,符合放寬報名學歷條件、考試合格的人員,按照法律這一特別規定的精神,應當在放寬地區任職或執業,以保證該地區法律職業人才的需求和補充,這也是立法允許在這些地區放寬報名學歷條件的初衷。至于放寬報名學歷條件人員獲得法律職業資格后,又取得本科以上學歷的,其任職和執業選擇,應由所在的法院、檢察院系統和律師管理部門規定并掌握。
  C類:適用于屬于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區,考試成績為320-359分的應試人員,以及在民族地區,確需使用少數民族語言進行訴訟而得到照顧的以民族語言文字應試的人員。此類人員包括報名學歷為法律專業專科和大學本科以上兩種情況。之所以對這些地區的應試人員實行合格分數線放寬,其目的也只是為了保證該地區法律職業人才的需求和補充,因此,取得此類證書的人員應當在放寬地區任職和執業。

考試標準
   如何確定考試成績與授予資格?
  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評卷,成績由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公布。國家司法考試的考試成績有效。參加考試的人員對考試成績有異議的,可按規定程序申請分數核查。
  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由司法部統一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考試合格并獲得《法律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擔任法官、檢察官和申請律師執業,應當符合修改后的《法官法》、《檢察官法》和《律師法》規定的條件。 另外根據《公證法》的規定,擔任公證員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
  需要在律師事務所實習1年才能拿到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授予時間確定2007年司法考試的成績是2007年11月22日公布的。12月1日—15日通過司法考試的考生向當地司法局提出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的申請。之后各地司法局將申請匯總后送省司法廳審核,后報司法部審批后發證。發證時間為2008年的3月。審核期為12月下旬到次年2月份左右。

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申領、頒發和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是證書持有人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具有申請從事法律職業的資格憑證。
  第三條符合《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十三條規定,經國家司法考試,取得合格成績的人員,可以向司法行政機關申領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第四條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由司法部統一制作、頒發。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負責本省(區、市)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請材料的復審、報批和證書的發放。
  地(市)司法局負責本地區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請材料的受理、初審、報送及證書的發放。
  地處偏遠、交通不便的地區,地(市)司法局可以委托縣司法局接收申請材料,轉交地(市)司法局進行初審。
  第五條參加當年國家司法考試,取得合格成績的人員,應當自收到成績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地(市)司法局申請領取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無正當理由逾期提出申請的,地(市)司法局不予受理。
  第六條申領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應當如實填寫《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領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年度國家司法考試成績通知書;
  (二)申請人身份、學歷證明原件(由受理機關審驗后退回)及復印件。
  第七條地(市)司法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對申請材料完整、符合申領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條件的,報省(區、市)司法廳(局)復審。對材料不完整的,應當退回申請人,并要求申請人在省(區、市)司法廳(局)規定的期限內補齊材料,逾期未補齊材料的,視為自動放棄申領資格。對材料不真實或不符合資格授予條件的人員,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不予受理的決定應當說明理由,通知申請人,并報司法廳(局)備案。
  第八條省(區、市)司法廳(局)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復審。對申請材料完整、符合申領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條件的,報司法部審核頒發證書。對不符合資格授予條件的人員,由省(區、市)司法廳(局)作出不予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決定,并報司法部備案。
  第九條具有《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不得申領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前述情形,已經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其已經取得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無效。
  第十條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由司法部統一編號。編號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轉讓。
  第十三條法律職業資格證書遺失,應當在省(區、市)司法廳(局)指定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并向地(市)司法局提出補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書面申請。地(市)司法局應當將補發申請報省(區、市)司法廳(局)決定。補發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編號與原編號一致。
  第十四條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因損毀影響使用的,可以向地(市)司法局申請更換新證書。地(市)司法局應當將更換申請報省(區、市)司法廳(局)決定。更換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編號與原編號一致。   更換新證書的,原證書應當收回。
  第十五條領取、補發、更換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應當交納工本費。
  第十六條司法行政機關建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管理系統,供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查詢。
  第十七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尚未從事法律職業的證書持有人實行年度備案制度。
  尚未從事法律職業的證書持有人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內,持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副本到地(市)司法局辦理年度備案。地(市)司法局應當將年度備案情況報省(區、市)司法廳(局)。
  第十八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已經從事法律職業的證書持有人實行變更備案制度。
  證書持有人應當在職業變更后30日內,持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副本到地(市)司法局辦理變更備案。地(市)司法局應當將證書持有人職業變更情況報省(區、市)司法廳(局)。
  第十九條申請人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不予受理申請、不予頒發證書或確認證書無效等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司法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司法考試監察工作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國家司法考試監察工作,保證國家司法考試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本暫行規定所指國家司法考試監察工作,是指監察機關依法對國家司法考試職能機構
  及其工作人員貫徹執行國家司法考試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活動。
  第三條國家司法考試監察工作實行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教育與懲處相結合。
  第四條國家司法考試監察工作應有利于保證國家司法考試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執行,有利于“公平、公正、擇優”原則的全面體現,有利于維護應試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司法考試的嚴肅性、權威性。
  第五條國家司法考試監察工作由監察部駐司法部監察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各省(區、市)司法廳(局)監察室(處)在監察部駐司法部監察局指導下開展國家司法考試監察工作。
  第六條國家司法考試監察工作的主要任務是:
  (一)監督檢查國家司法考試職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貫徹執行國家司法考試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
  (二)受理對國家司法考試職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和司法行政機關的其他工作人員違反國家司法考試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控告、檢舉;
  (三)調查處理國家司法考試職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紀違法的行為;
  第七條監察機關應對國家司法考試工作的重點環節加強監督:
  (一)監察人員可以列席國家司法考試職能機構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會議;
  (二)報名、考試期間,監察人員可進行現場監督;
  (三)評卷期間,監察部駐司法部監察局可派專門人員進入現場監督;成績登錄期間,監察部駐司法部監察局應派專門人員進駐現場監督;
  (四)應試人員成績登錄校正完畢后,在正式公布前應送監察部駐司法部監察局備份存檔;應試人員提出查分后變更成績的,應書面通報監察部駐司法部監察局。
  第八條監察機關履行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國家司法考試職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提供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及其他有關材料;
  (二)暫予扣留、封存可以證明違反國家司法考試規定的文件、資料及其他有關材料;
  (三)要求司法考試職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就監察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四)責令被監察對象停止違反國家司法考試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五)建議國家司法考試主管部門暫停涉嫌違紀的人員執行職務。
  第九條監察機關依法作出的監察決定,國家司法考試職能機構應當執行。監察機關依法提出的監察建議,國家司法考試職能機構無正當理由的,應當采納。
  第十條國家司法考試職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國家司法考試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由國家司法考試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給予通報批評;工作人員違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國家司法考試工作中發生嚴重違紀違法案件和重大事件的,除追究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外,應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第十二條國家司法考試工作中發生嚴重違紀違法案件和重大事件,各省(區、市)司法廳(局)監察室(處)應及時報監察部駐司法部監察局。
  第十三條監察機關應確定專門人員負責國家司法考試監察工作,嚴格執行回避制度。監察人員應堅持原則,秉公執紀,嚴守紀律,廉潔自律,自覺接受監督。監察人員在國家司法考試監察工作中違反紀律的,從嚴處理。
  第十四條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司法考試成績查詢方式
  國家司法考試成績查詢方式有以下三種:
  第一種:聲訊電話查詢本人成績,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山東、河南等地區的應試人員請使用聲訊電話16839800,四川地區考生請使用聲訊電話16899800。
  第二種:網上查詢—考生請于當年11月20日左右登錄中國普法網查詢。
  第三種:郵寄成績—考生成績單和核查考分相關要求將郵寄給所有考生。
  應試人員對考試成績有異議的,可自考試成績公布之日起15日內,向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分數核查的書面申請。

國家司法考試考試準備工作
   基于各個部門法自身所具有的不同特點以及在司法考試體系中的重要性的不同,在對各部門法的復習方法上,也是有區別的。根據本人的復習經驗,可以將其分為四個梯隊:
  第一梯隊:包括刑法和民法。如前所述,得民刑者得天下,對于民法和刑法必須高度重視。從近兩三年的司考來看,對這部分內容的考查越來越側重理論,所以,對這兩門部門法一定要看透教材(此處所說教材一般指《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下同),這是基礎,當然,對于刑法,可以只看總則部分,刑法學的理論基本集中在總則部分。對它們,必須站在理論的高度來學習,掌握原理性的知識點,而并非單純的去記憶法條。然后在看重點法條,對于重點法條必須完全掌握,做到運用自如。之后,在把所有法條都看一遍,達到融會貫通之功效。
  第二梯隊:包括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包括仲裁法)。這兩個部門法和第三梯隊的行政訴訟法的分值一般在180分左右,占了司法考試的三分之一,因此,從考試得分的層面看,必須把三大訴訟法放在重要的位置。而且,對這部分內容的考查不像其它部門法那么靈活,訴訟法考查的多為法條的直接規定(行政訴訟法稍有不同)。在復習的時候,應當直接面對法條,全面掌握訴訟法的每一個法條,應該說,訴訟法的每一個法條都具有可考性,因為其都為操作性的內容。而對于仲裁法,法條內容不多,可每年分值都在10分左右,可以說,仲裁法是好得分的一部法律。不少司考輔導機構的目標是“訴訟法不丟分”,我們也可以以此作為自己的復習目標,真正做到抓大放小、有的放矢。
  第三梯隊:包括行政法、行政訴訟法、商法、經濟法、憲法、知識產權法和司法制度及法律職業道德。這部分內容龐雜、法條冗多,而理論性相對較弱。對于這部分內容,可以只看重點法條,并且,從經驗來看,掌握重點法條已經足夠。這些法律中有很多法條是不具有可考性的。比如《環境保護法》中只有第10、11、41、42條四條可能作為考查對象,因此,在復習時,只需掌握這四條內容就可以了。如此,可以少走不少彎路。
  第四梯隊:包括法理學、法制史、三國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這部分內容本身沒有法條,而三國法部分的國際條約也沒有必要去看,其實也不可能有精力去掌握國際條約的內容。因此,對于第四梯隊只看教材即可。

國家司法考試資格授予
  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評卷。評卷工作結束后,考試成績由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公布。 根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的規定,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的合格分數線,待考試結束后,由司法部商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確定公布。
  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職業資格,并統一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的程序和要求,另行通知。
  戶籍在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享受放寬地方政策的人員,在非放寬地方或者其他放寬地方報名、考試,考試成績達到合格分數線的,應當在戶籍所在地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
  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成績合格的普通高等學校2010年應屆本科畢業生,應當在2010年7月31日前,持考試合格成績通知書和畢業證書向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
  考試合格并獲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擔任法官、檢察官,申請律師執業和擔任公證員,應當符合《法官法》、《檢察官法》、《律師法》和《公證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相關鏈接:國家司法考試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名單
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