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安置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繳納的用于殘疾人就業的政府性基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年征收,定期繳納。由地稅代征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年審期為每年4月,代征時間為每年5月,與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工作同時進行。
根據《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不得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7%(含已安排人數)安置殘疾人就業。凡駐地在沈陽市行政轄區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等,有義務安置殘疾人就業。對于安置殘疾人就業未達到1.7%的單位,需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公告明確,沈陽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及以經營收入為主要支出來源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駐沈財政全額撥款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中外合資、合作企業按中方股份、比例承擔安置殘疾人就業義務,外商獨資企業除外。
年審截止4月底 報送材料有九類
沈陽2008年企業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年審工作自2008年4月1日至30日止,在征收范圍內單位須向稅務部門報送以下9種資料:
1.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
2.單位公章、法人章;
3.2007年工資手冊;
4.2007年財務決算報表;
5.2007年企業所得稅匯算報表附表(12);
6.勞動局審批的臨時用工手續;
7.勞動合同;
8.遼寧省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年審手冊;
9.有殘疾職工的單位還需攜帶如下材料:
(1)殘疾人證(醫院體檢證明);
(2)職工花名冊;
(3)工資表(2007年1-12月);
(4)2007年勞動情況年報基礎表;
(5)殘疾人職工檔案;
(6)殘疾人職工與用工單位依法簽訂的一年(含一年)以上《勞動合同》;
(7)臨時用工手續;
(8)養老保險手冊及2007年(1-12月份)《遼寧省地方稅費綜合申報表》;
(9)醫療保險證明。
已參加過年審的單位可持原《遼寧省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年審手冊》或上年度《遼寧省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年審表》辦理年審手續;新開辦單位應攜帶工商執照和相關資料,到所在地殘聯部門填報《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單位登記表》和《在職殘疾人登記表》并辦理年審手續。
申報繳納5月4日至30日止,如何計算要清楚
公告明確,各單位在申報繳納期內,依據殘聯年審核定表填寫申報表,持年審核定表(征收單位留存聯)及申報表,按照規定的期限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申報繳納時間自2008年5月4日至30日止。
殘保金的具體征收標準是:征收范圍內單位須按不低于本單位上年月平均人數在職職工總數(含固定工、合同工、臨時工和計劃外用工)1.7%的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不足50人的單位,原則上應安置1名殘疾人就業。凡安置殘疾人達不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按年度差額人數和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0%繳納保障金。2008年的繳納標準為403元/人。
具體計算方法:2007年度沈陽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為23,754元,現以2008年為例計算:
(1)無殘疾職工的單位應繳納保障金數額為:職工總數×1.7%×(上年度市職工年平均工資×100%)=職工總數×1.7%×23,754元=職工總數×403元
(2)有殘疾職工但達不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應繳納保障金數額為:(職工總數×1.7%—在職殘疾職工人數)×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職工總數×1.7%-在職殘疾職工人數)×23,754元
(3)本單位在職殘疾職工人數已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不繳納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