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聘用人員為“村級組織特設崗位”人員,系非公務員身份。正式履職前,縣級組織部門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與聘用人員簽訂聘任合同。其人事檔案由縣級組織部門管理或縣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所屬人才服務機構免費代理,黨團關系轉至所在村。
2、聘用人員考核工作由縣級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團委負責,鄉鎮黨委具體組織實施;日常管理、聯系、服務等工作由鄉鎮黨委、團委和村黨組織負責。
3、聘用人員在村工作期限原則上為3年。工作期滿后,經考核稱職、本人自愿、選聘單位同意,可繼續聘任。不再續聘的,引導和鼓勵其自主就業、創業。
4、鄉鎮黨委、政府負責安排聘用人員食宿及日常生活,為他們開展工作創造條件、提供方便。
5、聘用人員聘用期間必須在村里工作,鄉鎮及以上機關、其他單位均不得借調使用。
6、聘用人員在聘用期間因違反管理規定或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予以解聘。被解聘的人員,不再享受有關政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