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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青海西寧義務教育中小學招生入學管理辦法(試行)

時間:2025-06-13 16:04:00   來源:西寧市教育局     [字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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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義務教育招生工作制度,著力構建規范有序、監管有力的招生工作長效機制,促進義務教育招生工作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青海省普通中小學招生入學管理辦法》《青海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青海省推進高效辦成教育入學“一件事”實施方案》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把握教育的政治屬性、人民屬性、戰略屬性,錨定教育強國建設目標任務,努力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嚴格落實教育部陽光招生專項行動要求,進一步完善入學機制,嚴肅工作紀律,嚴格規范要求,確保義務教育招生入學工作有序推進,努力讓每個孩子享有公平而有質量的教育。

  第二章 基本原則

  第三條  堅持依法入學。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切實履行法定職責,保障我市適齡兒童、少年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權利,做到“應入盡入、應招盡招”。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

  第四條  堅持免試就近。實行免試就近入學,嚴禁將各類文化課考試結果、培訓證書、競賽成績、考級證明等作為招生參考或依據。按照學段隸屬關系,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科學制定起始年級招生計劃,合理劃分學區范圍。

  第五條  堅持公平公正。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嚴格遵守中小學招生入學“十項嚴禁”規定,公布招生政策和結果,提高政策知曉率,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做到招生全過程可追溯,保證義務教育有教無類和公平全納。

  第六條 堅持公民同招。公辦、民辦學校須按規定實行同步報名、同步錄取、同步注冊學籍,納入“青海省義務教育入學辦理系統”統一管理。嚴禁違規爭搶生源、“掐尖”招生、超計劃招生。

  第三章 學區劃分

  第七條 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學段隸屬關系,綜合區域內學校規劃布局、辦學承載能力、周邊生源密度、交通便利狀況等因素,用街道門牌號、路段、村落等規范字符標注,合理劃定學區范圍并公示,學區確定后,在一段時期內保持相對穩定。

  第八條 公辦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可按照單校劃片、多校劃片、小區配套等方式確定學區范圍,入學距離原則上控制在3公里之內。 

  第九條 對因學校布局調整、學齡人口和學位供給變化等因素影響,確需調整學區的,按照深入調研、各方聽證、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社會公布的程序進行調整,深入細致做好政策宣傳。

  第四章 小學入學

  第十條  招生對象。2月28日之前出生,入學當年8月31日前年滿6.5周歲,未注冊過小學學籍的轄區內所有戶籍和非戶籍適齡兒童。有空學位的學校根據實際情況適度放寬入學年齡,優先解決戶籍學齡人口,確保小學一年級應招盡招。

  第十一條 延緩入學。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街道)人民政府和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列入延緩入學學生管理臺賬。除特殊原因外,原則上只允許緩學一年。

  第十二條 精簡材料。不得要求監護人提供學前教育經歷、超過正常入學年齡、戶籍地無人監護等材料,切實保障戶籍和隨遷子女在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預防接種證明不作為入學報名前置條件,可在開學后要求學生提供。

  第五章  初中入學

  第十三條 招生對象。完成小學學業、未注冊過初中學籍的適齡兒童、少年。公辦學校不得招收復讀生。

  第十四條  入學辦法。西寧市主城區(城東區、城中區、城西區、城北區)義務教育初中階段入學按照對口入學、條件入學、劃片入學、調劑入學相結合的方式安排入學。

  第一批次招生,對口入學。對口直升小學畢業生依據教育行政部門公布的學區劃分范圍,原則上全部升入對應初中學校。九年一貫制學校、十二年一貫制學校小學畢業生原則上直接升入本校初中部。

  第二批次招生,條件入學。按照國家、省、市相關優撫優待政策規定,烈士、現役軍人、消防救援、公安英模、因公犧牲傷殘警察、進藏干部、華僑華人、港澳同胞、臺灣同胞、外籍專家、省市委組織部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等,其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經其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相關政策文件并附公函(證明),可在其他監護人房產所在學區相對就近分配入學。

  第三批次招生,劃片入學。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小學畢業生,按照當年公布學區范圍劃片入學:

  (一)入學前一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主城區落戶并取得不動產權證或購房協議,且戶房一致的;

  (二)學生及其法定監護人均無房產,與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居住,使用同一西寧市主城區戶口簿、不動產權證,并提供不動產中心出具的法定監護人及畢業生無房證明的;

  (三)具有西寧市主城區戶籍,居住公租房、廉租房等小產權房的;

  (四)戶房一致,但房屋產權為多人共有,戶主是學生法定監護人的;

  (五)戶籍信息與拆遷安置協議信息一致的。

  第四批次招生,調劑入學。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小學畢業生,依據現居住地址,相對就近調劑入學:

  (一)戶口簿戶主、不動產權證產權人與小學畢業生為非法定監護人關系的;

  (二)戶口簿、不動產權證信息不一致的;

  (三)入學前一年12月31日后完成落戶和房產辦理的;

  (四)戶籍信息與拆遷安置協議信息不一致的;

  (五)房屋性質為非住宅用房的;

  (六)戶口類別為集體戶口的;

  (七)非西寧市主城區戶籍的;

  (八)對口直升小學畢業生,因戶籍地址、房產地址發生跨行政區域或跨學區遷移的。

  第十五條 特殊群體入學

  (一)殘疾兒童少年。依法保障符合條件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權利,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放寬入學年齡。積極推進融合教育,經縣區殘疾人教育專家委員會評估,根據殘疾程度采取隨班就讀、特校就讀、送教上門等方式安置就讀,確保應入盡入。

  (二)多孩子女入學。堅持自愿申請、就近就便原則,在有空余學位的學校同一學段推行“長幼隨學”服務,雙胞胎(多胞胎)子女家長可自愿提出申請綁定錄取,由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視學位情況,統籌安排在同一所學校。

  (三)特招學生入學。足球特招生按照《青海省新型足球學校建設試點實施方案》相關政策招生錄取。未錄取的足球特招生按照全市統一招生渠道入學。

  第十六條 民辦學校招生。由審批教育行政部門下達招生計劃,可實行九年一貫制“直升制度”,招收本市戶籍及其他符合政策的適齡兒童少年。學校招生簡章及公告,須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后方可向社會公布。招生簡章內容應包括學校辦學情況、招生計劃、收費標準、招生形式等,宣傳內容要實事求是,不得夸大宣傳誤導學生,嚴禁以高額物質獎勵、虛假宣傳、簽訂協議等不正當方式招攬生源。不得限制本校學生去其他學校接受義務教育。

  第十七條  義務教育學校不得以“國際部”“國際課程班”“境外班”等名義招生。

  第十八條 加強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招生管理,不得招收或用變通辦法招收中國籍學生。

  第十九條  提供虛假信息證明,一經查實,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調劑入學。

  第六章 招生流程

  第二十條 制定招生方案。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依據學位供給和生源分布制定招生工作實施方案,確定招生計劃,嚴格落實班額控制標準。

  第二十一條  發布招生公告。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通過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公開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民辦學校收費標準、報名條件以及咨詢電話、監督舉報平臺等信息。

  第二十二條 開展線上報名。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組織適齡兒童少年登錄青海政務服務網,使用“青海省義務教育入學辦理系統”開展報名工作。

  第二十三條  組織招生錄取。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公、民辦學校同步開展招生錄取工作,終錄取結果在“青海省義務教育入學辦理系統”公布,并在學校公示,確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開,陽光透明。

  第二十四條  實行陽光分班。學校在所屬教育行政部門、紀檢監察部門和家長代表監督指導下均衡編班,均衡配備師資,嚴禁學校以任何名義設立或變相設立重點班、快慢班、實驗班等。

  第二十五條  統一學籍管理。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嚴格落實學籍管理各項規定,及時采集學生相關信息,做好小學新生注冊和初中新生學籍接續工作。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條  加強組織領導。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實施義務教育招生入學工作,建立工作推進制度、劃片決策制度、入學監督制度、信息公開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完善應急預案,健全應急機制,及時發現并妥善處置招生入學工作中的苗頭性、傾向性、群體性問題,確保招生入學工作平穩有序和社會和諧穩定。

  第二十七條 提升服務能力。落實“教育入學一件事”要求,逐步實現招生錄取線上報名、材料審核“一網通辦”和大數據校驗條件下的“零證明”辦理,為人民群眾辦理招生入學業務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條  做好控輟保學。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加大招生入學政策宣傳,常態化開展控輟保學工作,保護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第二十九條 強化監督檢查。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將招生入學工作納入督導范圍,建立督查、整改和問責制度,面向社會公開監督舉報電話和信箱,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堅決查處招生入學過程中的違規違紀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等處罰;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的,依法依規嚴肅追責問責。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行政區域內義務教育學校招生入學工作。各縣(區)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所轄義務教育學校招生細則。

  第三十一條  凡同一住房已用于學區生源資格認定的,在小學階段6年、初中階段3年,不再作為其他家庭新生入學資格認定的條件(同一監護人除外)。

  第三十二條 自2029年起,符合劃片入學條件的學生人數超出招生學校計劃數時,由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采用登記入學方式,對學區內符合入學條件學生的基本信息進行公示,按落戶時間先后順序解決入學,超計劃學生按居住地址相對就近調劑入學。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西寧市教育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