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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蘇州市區2025年義務教育階段流動人口隨遷子女積分入學管理辦法

時間:2025-02-27 17:12:00   來源:無憂考網     [字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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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入學管理,切實做好流動人口隨遷子女入學工作,提高教育公共資源均等化服務效率,促進教育公平和社會和諧。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積分入學是根據流動人口參加積分入學管理累積的分值和當年度公辦學校起始年級的可供學位數,及當年各區(片區)積分入學準入排名最低分值標準,分學校按積分由高到低的順序安排適齡兒童少年進入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就讀的入學管理辦法。

  第三條  蘇州市區流動人口積分入學管理工作按照“統一領導、以區為主、屬地管理”的原則組織實施。

  蘇州市教育局負責《蘇州市區義務教育階段流動人口隨遷子女積分入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積分入學管理辦法》)政策制定、工作指導和統籌協調,并組織實施市區(含直屬)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的積分入學管理工作。

  吳江區、吳中區、相城區、姑蘇區、工業園區、高新區(虎丘區)依據《積分入學管理辦法》組織實施本區域的積分入學管理工作。

  第四條  流動人口隨遷子女積分入學由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統籌,由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牽頭實施,建設完善積分系統,做好積分匯總工作。

  市人社、教育、住建、稅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負責學歷證書、職業資格(技能等級)、社會保險、納稅、表彰獎勵、科技成果等積分審核。

  第五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設立積分入學申請窗口,負責積分入學的咨詢、申請受理、初審、信息錄入和傳遞等工作。

2.第二章  申請受理


  第六條  申請子女入讀蘇州市區范圍內義務教育階段起始年級公辦學校的申請人須符合下列條件:

  1.持有市區有效的《江蘇省居住證》且連續合法居住六個月及以上。

  2.申請時,在蘇州市區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

  第七條  申請積分入學,需向其居住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積分入學窗口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

3.第三章  積分項目


  第八條  積分入學項目計分由基礎分、附加分組成。總積分值為基礎分與附加分之和的累計積分數值。

  第九條  基礎分包括居住期限賦分和參保情況賦分。附加分包括年齡情況、文化學歷、技術技能水平、服兵役情況、繳納住房公積金、投資納稅、社會貢獻、表彰獎勵、發明創造等賦分。

4.第四章  入學管理


  第十條  各區教育行政部門于每年3月1日前向社會公布可供積分入學開放的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和服務區域。

  第十一條  各區所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會事務中心(便民服務中心)于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受理流動人口提交的積分入學申請及各類材料,經確認原件屬實后,將申請人信息錄入“流動人口積分入學管理信息系統”,建立積分入學檔案,并出具受理回執。已獲得起始年級學籍的不予受理。6月10日前,申請人到所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會事務中心(便民服務中心)簽字確認積分分值(如有疑義重新審核)。

  如夫妻雙方同時申請其未成年子女積分入學時,一名子女只申請一所學校,排名時取分值高的一方的積分。

  第十二條  各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會事務中心(便民服務中心)將入學申請信息按學校分類后交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新市民事務中心。區新市民事務中心將全區入學申請信息按鎮(街道)、學校匯總后于6月15日前交區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三條  各區教育行政部門根據資源分布情況和戶籍人口數量,科學測算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起始年級可提供給流動人口隨遷子女就讀的空余學位數,合理劃定當年各區(片區)積分入學準入排名最低分值標準,于6月15日前上報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和市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由市(區)教育行政部門于6月30日前統一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各區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分鎮(街道)、學校對達到當年度本區(片區)積分入學準入排名最低分值標準的申請人按積分高低進行排名。排名結果經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和市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后,由市教育行政部門于7月10日前將符合積分入學分值要求的入學對象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個工作日。

  申請人對公示名單有異議的,應于公示期內向區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區教育行政部門應于公示期滿后的3個工作日內核實并予以答復。

  第十五條  各區所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會事務中心(便民服務中心)于7月20日前向已準入申請人發放入學準入通知及入學告知書。

  對于達到當年本區(片區)準入排名最低分值標準的申請人,未能進入申請學校的,由區教育行政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向流動人口隨遷子女開放的其他學校的空余學位情況進行統籌調劑。統籌調劑的學生名單應當于7月25日前向社會公布,并向其發放入學準入通知及入學告知書。已列入入學名單(包括統籌調劑)的流動人口未按時到準入學校辦理入學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不再安排。

  第十六條 8月5日至8月31日各區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區域統籌調劑后剩余的,以及已列入準入名單自愿放棄的學位,對本區域內符合積分入學申請條件未準入的流動人口進行跨鄉鎮(街道)再次調劑,并將名單報備市教育行政部門,不服從的視作放棄。對于接收跨鄉鎮(街道)調劑入學較多的學校及板塊,在安排財政補助轉移支付資金時予以傾斜支持,限度用足公辦義務教育學位,實現準入率、吸納率的同步提升。

  第十七條  在當年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統一辦理入學報名手續前取得住宅房屋不動產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或通過生效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所有權(商業、辦公、工業用房、車庫等非居住用房除外)并實際居住,且符合《蘇州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入學工作意見》對房屋相關要求的流動人口不再參加積分管理入學申請。

  第十八條  已在蘇州市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小學和初中學校就讀并取得學籍的流動人口隨遷子女,在同一學段可不憑積分升入高一年級就讀。上述對象中的小學畢業生入讀公辦初中需重新參加積分入學申請。

  第十九條  歸國華僑、外籍華人、港澳臺、現役軍人子女及政府引進的高層次緊缺人才子女來蘇接受義務教育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5.第五章  入學流程


  第二十條  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參加積分入學管理的流動人口根據公布的開放公辦學校和服務區域,向居住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會事務中心(便民服務中心)提出子女入學申請,申請僅限一所學校,且只能申請起始年級,并填寫申請表格。申請人在提出申請后,若居住地發生跨鎮(街道)變化的(以居住證為準),應于5月31日前持初次受理回執,至現居住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會事務中心(便民服務中心)辦理手續,重新填寫申請表。6月10日前,申請人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會事務中心(便民服務中心)簽字確認積分分值。

  第二十一條  申請子女就讀小學的,申請人需提供下列材料:1.居民身份證原件;2.居住證原件;3.嬰兒出生證原件;4.戶口簿或家庭關系材料。

  第二十二條 申請子女就讀初中的,申請人需提供下列材料:1.居民身份證原件;2.居住證原件;3.戶口簿或家庭關系材料;4.子女學籍卡。

  第二十三條  經公示無異議的申請人,各區所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會事務中心(便民服務中心)分別于7月20日向已列入準入名單、7月25日向已列入統籌調劑名單的申請人發放入學準入通知及入學告知書。

  第二十四條 已列入入學名單(包括統籌調劑)的流動人口根據各區所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會事務中心(便民服務中心)發放的入學準入通知和入學告知書,按時到準入學校辦理入學手續。未辦理入學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

6.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積分入學工作接受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新市民事務中心、教育行政部門等相關職能部門,組織對積分入學情況進行督查。

  第二十六條  社會各界及流動人口對有關部門執行積分入學相關規定有異議的,可向所在地的監察、新市民事務中心、教育行政部門等提出,由受理單位對異議情況進行核實。反映情況屬實的,由受理單位督促相關部門進行整改,并依法提請職能部門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七條  各部門及相關工作人員應遵紀守法,廉潔奉公,認真履行職責,自覺接受群眾和輿論監督,不得利用積分入學管理工作收受利益,不得違背客觀事實評分排名。監察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定期抽查和綜合評定各部門積分入學管理工作,處理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7.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國家和江蘇省對入學工作有新規定的,按照新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蘇州市區及市教育局直屬義務教育學校的積分入學管理工作依據本辦法組織實施。張家港市、常熟市、太倉市、昆山市的積分入學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辦法自行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同時廢止《蘇州市區義務教育階段流動人口隨遷子女積分入學管理辦法》(蘇教規〔2024〕1號)。本管理辦法由蘇州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附件:蘇州市區積分入學計分標準及分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