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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工作方案、加大宣傳力度。各縣(區)要按照屬地管理和“誰審批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誰舉辦誰負責”的原則,切實執行好國家和省、市普通中小學招生入學工作政策,采取有力措施確保平穩有序。要結合本地區實際,認真研究制定年度義務教育階段招生實施方案,經縣(區)中小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后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組織實施。各縣(區)要加大招生政策宣傳力度,通過報紙、電視、門戶網站及微信、微博等新媒體進行廣泛宣傳,也可以采取面對面方式諸如:新聞發布會、訪談,召開轄區幼兒園大班家長會,社區街道、學校等設立宣傳點等,為群眾釋疑解惑,讓社會了解當前義務教育改革發展趨勢、教育資源配置變化和轄區內各學校辦學質量等具體情況,增強群眾對“家門口學校”的了解、認識和信任感。此外,各縣(區)教育行政部門要重點做好網上招生報名設備、技術人員培訓等準備工作,以確保網上報名工作順利完成。
(二)加強過程監控,全面實施“陽光招生”。縣(區)教育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教育部關于中小學招生入學的“十項禁令”(附件8)。暢通舉報和申訴受理渠道,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嚴禁向社會公布未經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備案的招生簡章、招生廣告和自主招生方案等,嚴禁虛假宣傳、欺騙學生和家長。加強對民辦學校招生的監管。在統一招生前,通過政務信息公開、媒體宣傳、學校網站等方式向社會統一發布招生計劃、招生簡章、招生時間、招生方式、收費標準等信息,便于學生和家長選擇。要全面實行網上報名錄取,保障招生入學工作規范有序、便于監督。各縣(區)教育督導部門要將中小學招生入學工作納入責任督學日常督導范圍,適時對招生入學政策落實情況開展督導。
(三)嚴懲違規行為,維護良好的教育生態。各縣(區)要健全違規招生查處和責任追究機制,及時制止和糾正違規行為,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罰。對違規招生的學校及屬地教育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經辦人員要予以約談、通報批評,學校及個人均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對違規招生造成惡劣影響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義務教育學校不得以“國際部”“國際課程班”“境外班”“雙語班”等名義招生。民辦學校不得拒收學生、不得變相迫使學生放棄入學和轉學;因違規招生被教育行政部門通報的,年檢一律作為不合格處理,限期整改,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核減招生計劃,追回地方有關獎補資金;拒不執行改正的,依法依規處罰,直至吊銷辦學許可證;沒有取得辦學許可證的(含籌設期間)不得招生。對義務教育民辦學校違規錄取的學生,不予建立學籍。市教育局繼續將年度招生具體情況納入對當年縣區黨政領導教育考核內容,納入省政府對市政府重點工作目標考核和省廳對各級教育主管部門考核之中,對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依法依紀依規嚴肅追責問責。
(四)統籌城鄉招生工作,努力辦好每一所學校。各縣(區)教育行政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統籌推進縣域內城鄉義務教育一體化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40號)和我省實施意見有關要求,以統籌城鄉教育發展、努力辦好每一所學校為目標,深化義務教育學校管理改革,加快推進學校聯盟、集團化辦學;加快推進城鎮義務教育學校新建和改(擴)建,努力擴大城鎮義務教育資源,滿足城市義務教育學位需求;科學推進學校標準化建設,改善薄弱學校辦學條件,努力辦好鄉村教育,縮小城鄉學校之間辦學條件差異,創辦更多群眾認可的“家門口好學校”,引導學生就近入學。
(五)加強學生學籍管理,推進辦學行為規范。各縣(區)教育行政部門要通過學籍管理,及時掌握學生流動和輟學情況,為減少學生無序流動、全面實行就近入學、加強控輟保學技術支撐。學生入學后,原來已有學籍的,接收學校要通過學籍系統為學生轉接學籍,實現“人籍一致”。學生沒有到校報到入學的,學校不得通過招生程序將其學籍注冊成正式在校生。2024年9月30日前完成注冊審核及電子檔案轉移。各區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本意見制定本區域義務教育招生實施方案(包含民辦學校招生方案),報市教育局審核同意后方可通過本區政府網站、教育行政官方網站等向社會公布。
三縣參照執行,三縣六區招生實施工作方案(含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招生實施方案)于2024年6月18日前報送市教育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