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院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實施招生“陽光工程”,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有關精神及江西省招生考試相關文件規定并結合學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并接受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基本信息:
學院全稱:上饒職業技術學院
學院國標代碼:13870 (江西省代碼:8637)
辦學層次:專科
辦學類型: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專科學校
校 址:上饒市廣信區旭日北大道358號
第三章 報考條件
第四條 各專業的高考選考科目要求以生源地省級招辦公布為準,考試須符合所填報專業志愿的高考選考科目要求。
第四章 招生專業及收費標準
第五條 學費標準按相關文件規定,住宿費:普通間 500元/學年,學生公寓800元/學年。


第六條 學制年限:三年。
第五章 錄取原則
第七條 根據教育部及上級有關文件要求,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本著公平、公正、公開、擇優的原則,以高考成績為依據,擇優錄取。調閱考試檔案的比例按照相關省份的要求執行。
第八條 各種考試加分優惠政策按教育部下發的相關文件規定的精神執行或生源省教育考試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男女比例: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條 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考生高考外語語種不限。
第十二條 普通類錄取原則
1.學校按照各省志愿設置和投檔原則錄取,同時將考生的綜合素質評價信息作為錄取的參考依據。對實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執行相關省份的投檔規定,按“分數優先,遵循志愿”原則錄取。對未實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優先,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的原則接受投檔,先錄取第一志愿報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檔考生不足時,再錄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類推,直至征集志愿。
2.投檔考生按高考文化投檔成績(含政策加分)從高到低排序,依次按考生所報專業(組)志愿順序確定錄取專業,各專業(組)志愿間不設分數級差。
3.文化投檔成績相同的考生,若生源地規定了位次確定原則,按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區)相關政策錄取;若未規定位次確定原則,依次按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排序確定位次,位次高者優先錄取,若位次仍相同,優先錄取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外語聽力成績高的考生。
4.考生文化投檔成績無法滿足所填報的專業志愿時,若考生服從專業調劑,則隨機調劑到未錄取滿額的專業;若考生不服從專業調劑,則作退檔處理。
第十三條 藝術類錄取原則
藝術類專業投檔原則、錄取規則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試院相關規定執行。我院不進行藝術類專業測試,專業成績使用所在省(區、市)聯考(統考)成績。對達到各省藝術類專業最低文化錄取控制分數線報考我院的考生,按照綜合分從高到低擇優錄取。
第十四條 體育類錄取原則
依據專業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進行錄取。專業成績相同時,按文化成績總分(不分物理、歷史科目組類)錄取,文化成績總分也相同時,依次按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排序確定位次,位次高者優先錄取。
第十五條 其它有關規定按生源省招生考試部門政策規定執行。
第六章 新生入學及資助政策
第十六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院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向學院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七條 新生入學后,學院將在三個月內進行入學資格復查。復查不合格者,學院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視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發現有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考生入學后原則上不調整專業。
第十八條 學院高等教育階段建立起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學費減免等多種形式有機結合的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考入學院,可通過學院開設的“綠色通道”按時報到。入校后,學院對其家庭經濟困難情況進行核實,采取不同措施給予資助。學院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設立國家獎學金8000元/年;國家勵志獎學金5000元/年;
國家助學金采用最新標準:一等4400元/年、二等3300元/年、三等2200元/年;學院還設立了優秀學生獎學金,有困難的學生可申請國家助學貸款。
第十九條 學生在學院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頒發上饒職業技術學院普通高等學校專科畢業證書。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聯系方式 招生電話0793--8472000 (兼傳真),聯系地址:江西省上饒職業技術學院招生就業處,郵政編碼:334109,網 址://www.srzy.cn/ ,招生章程公布網址://zs.srzy.cn/news-list-zhaoshengzhangcheng.html。
第二十一條 學校不委托任何機構和個人辦理招生相關事宜。對以上饒職業技術學院名義進行非法招生活動的機構或個人,學校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若有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不一致之處,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由上饒職業技術學院招生就業處解釋。
上饒職業技術學院招生就業處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