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四川省教育廳關于做好2024年普通中小學招生入學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24〕號)要求,為規范招生入學秩序,促進教育公平,現就做好2024年全市義務教育學校招生入學有關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招生原則
(一)堅持依法保障適齡人口入學原則。
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范學校招生行為,保障所有符合條件的適齡兒童少年均有一個公辦學位。做好“控輟保學”工作,嚴厲查處社會培訓機構以“國學班”“讀經班”“私塾”“信教”等形式替代義務教育的非法辦學行為。
(二)堅持劃片、分區、免試、就近原則。
按照義務教育“學校劃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學”原則,由各縣(區)根據生源和學校設置情況科學劃定服務片區范圍,片區劃定之后應保持適當穩定,確需調整應事先征求群眾意見,讓群眾“早知道”,確保平穩進行。學生分學區登記報名,學區內登記報名人數少于學區內學校招生計劃的,學區應全部錄取;超過學區內學校招生計劃的,按照已明確的規則錄取,其余未錄取學生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在相鄰片區就近協調安排入學。嚴格落實中央“三個嚴禁”要求,嚴禁通過考試、面試等方式或以競賽證書、學科成績等為招生依據選拔生源,嚴禁與培訓機構合作招生,嚴禁義務教育學校違規跨區域、跨市(州)招生。落實在戶籍地就近入學的規定,以居住證和住房產權證為主要依據統籌安排隨遷子女入學。鼓勵各縣(區)、學校積極探索實施學生在學區內自主登記入學。
(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學校要做到辦學條件、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招生范圍、招生程序、招生方式、收費標準、招生結果“八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堅持每一所學校執行同等招生政策,堅持公平、公正面向每一名適齡兒童少年,實行陽光招生。
(四)堅持公、民辦學校同步招生原則。
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招生納入審批地統一管理,與公辦學校一致,均通過“四川省基礎教育招生升學綜合管理信息系統”(//bigapp.scedu.net/)實施統一管理,實現同步招生、同步報名、同步錄取、同步注冊學籍。公辦義務教育學校不得做商業招生宣傳。任何學校不得提前開展招生宣傳和組織招生報名,不得提前以任何形式登記學生信息和錄取,禁止向學生和家長預收占位費、定位費、學位費、學位保證金等任何與學位掛鉤的費用。
二、招生對象
(一)小學一年級。
具有我市戶籍或隨父母在我市居住的年滿六周歲(2018年8月31日前出生,含8月31日出生)兒童,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推遲到7周歲入學,具體由縣(區)教育主管部門明確。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的,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持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檢查證明向戶籍地學校提出申請,由學校報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一年。期滿后仍不能就學的,應當重新提出申請。
未滿六周歲兒童需提前入學的,在學校有空余學位,且孩子身心發展適宜接受義務教育的情況下,由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研究后作為特殊情況批準。入學后,按照正常情況組織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不得因提前入學要求留級或中途休學。
(二)初中一年級。
具有我市戶籍或隨父母在我市居住的適齡人口,且有全國義務教育學籍的2024屆小學畢業生。
三、招生要求
(一)實施統一招生。
所有新生均通過“四川省基礎教育招生升學綜合管理信息系統”,統一實施網上報名登記和錄取,凡未通過全省系統實施的招生均屬無效招生,將不予辦理學籍注冊,并嚴肅追究違紀違規縣(區)、學校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規范信息采集。
各縣(區)、學校要嚴格落實國家規定,規范采集家長信息。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則,嚴禁采集學生家長職務和收入信息,不得利用各類App小程序,隨意反復采集學生的相關信息。不得要求家長出具學前教育經歷、計劃*育證明、超過正常入學年齡證明等無謂證明材料。
(三)規范民辦學校招生。
米易縣要按照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民辦義務教育發展的實施方案》(川委辦〔2022〕13號)要求,為民辦義務教育學校確定適宜的招生計劃,報名人數超過招生計劃的,實行電腦隨機錄取;報名人數不足招生計劃的,直接錄取全部報名學生。確保民辦義務教育招生總數不超過去年總數,在校生規模占比不超過去年占比,做到市、縣民辦義務教育在校生規模及占比均“只減不增”。
(四)規范錄取管理。
按照戶籍地就讀、持住房產權證就讀、持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表(住房類)就讀、持居住證就讀、持居住證明就讀的順序進行錄取。必須保障前一批次全部錄取后,才能錄取下一批次學生。
1.戶籍地就讀。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含多代同堂、集體戶籍)學校就近入學。
2.居住地就讀。認真落實“兩為主、兩納入,以居住證為主要依據”的義務教育階段隨遷子女入學政策。在非戶籍地就讀的適齡人口憑以下居住類材料依次入學:住房產權證、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表(住房類)、居住證、居住證明。持以上四類證明材料的適齡人口,在未超過學校招生計劃的情況下,全部錄取;在超過學校招生計劃的情況下,依次錄取,未錄取的由縣(區)教育和體育局統籌安排就讀。其中持住房產權證、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表(住房類)就讀需滿足以下條件:作為就讀依據的房產應已交房入住;適齡人口父母單方、雙方或適齡人口擁有100%產權,且持有人與就讀適齡人口戶籍一致。沒有房產證的自建房,以土地劃撥單、社區和街道出具的證明代替,視為住房產權證。持居住證就讀的,居住證持有人須為法定監護人或就讀適齡人口本人。持居住證明(含居住證登記回執、居住證明、租房合同等)就讀的適齡人口由縣(區)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相對就近入學。
3.特殊招生管理。農村留守兒童、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殘疾兒童入學,按照《攀枝花市義務教育特殊群體學生入學實施辦法》(攀教體發〔2017〕28號)執行;烈士、現役軍人、公安英模、因公犧牲傷殘警察子女入學,按照《四川省貫徹<關于進一步做好軍人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若干意見>實施細則》(政〔2022〕472號)、《四川省公安英烈和因公犧牲傷殘公安民警子女教育優待辦法》(川公發〔2018〕69號)等文件通知執行;高層次人才子女入學,按照《攀枝花市高層次人才子女就學管理服務辦法》(攀教體發〔2020〕41號)執行;2020年援鄂醫療隊及定點醫院直接參與救治新冠肺炎患者的一線醫務人員子女入園入學,根據《攀枝花市教育和體育局關于轉發切實做好直接參與救治新冠肺炎患者的一線醫務工作者和我省支援湖北醫療隊全體人員子女入園入學關心關愛工作的通知》落實;進藏干部職工子女異地就學按照《教育部等五部門關于印發<進藏干部職工子女異地就學辦法>的通知》(教民廳〔2022〕1號)執行。
4.義務教育階段不得舉辦中外合作辦學,不得以“國際部”“國際課程班”“境外班”等名義招生。
5.小學階段在九年一貫制學校就讀的,按照學生及家長意愿,可直接升入本校初中就讀,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接收。堅持劃片招生,在一孩非擇校入學的前提下,根據學位統籌多孩同校就讀。義務教育階段進城落戶農民子女,可直接在戶籍片區學校就近入學,其中,在城鄉共同體學校中的農村學校就讀的,進城落戶后,可優先轉入共同體學校中的城區學校。
(五)明確節點要求。
4月下旬,各學校按照實際情況,科學確定招生計劃并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核,審定后方可對外公布。計劃一旦確定,不得更改。
4月底,各縣(區)科學合理確定轄區內公辦義務教育學校服務片區,并報市教育和體育局審核備案、對外公布。
5月上旬,學生和家長進行網上報名,縣(區)和學校同步開展審核。網上報名應由學生及家長自行填報,學生及家長填報確有困難的,學校可幫助填報,但應取得家長授權并備案,不得擅自填報、虛假填報。
6月中旬,完成錄取,家長在平臺確認、掃碼報到。
7月上旬,基本完成招生錄取。
四、招生紀律
(一)實施均衡編班管理。
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22條關于“學校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的規定,按照“班額、生源、男女比例等基本均衡”的原則,均衡分配學生和配置教學師資,不得依據考試成績設立“勵志班”“片區班”“直升班”“實驗班”“快慢班”“尖子班”“精品班”“外語班”“特色班”等類型的重點班。不得依據“是否購買平板電腦”分班,不得以教育信息化改革名義分班并取名。
學校要根據硬件、師資等條件,按照小學每班≤45人,初中每班≤50人的標準設置班額,確保非起始年級不出現55人以上大班額。嚴控超大規模學校招生計劃,化解“大校額”。
(二)嚴格學籍管理。
各縣(區)教育主管部門要充分利用學籍系統和招生系統規范招生管理。加大學籍管理監管力度,不得為違規跨區域轉學的學生辦理學籍注冊轉接。嚴格轉學管理,不得以各類考試、競賽、培訓成績或證書證明等作為轉學依據;不得提前或以增班轉學方式選拔學生。新建學校原則上從起始年級招生,轉學招生由審批地嚴格管理。不得擅自招收未通過全省平臺報名登記的學生。學籍注冊轉接是學校和教育主管部門的管理職責,招生學校是第一責任人,必須堅持“誰招生誰負責”,嚴禁將問題和責任轉嫁給家長。因違規招生造成學生學籍無法注冊轉接的,由違規學校承擔全部責任。
(三)強化宣傳引導。
各縣(區)、學校要主動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積極關注輿情,明確專人負責,特別是要關注各類自媒體為吸引眼球、制造熱點而炮制的涉招生入學工作的謠言。要做到守土有責,及時處理,防止炒作發酵。
(四)嚴格責任追究。
嚴格落實教育部關于中小學招生“十項禁令”,加大督導問責力度,對違規學校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取消評優評先資格等處理并限期整改,視情節輕重對學校黨政負責人及相關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取消評優評先資格、撤銷榮譽稱號,直至撤職等行政處分。對嚴重違規的民辦學校給予壓減當年或次年招生計劃、取消招生資格,直至取消辦學許可的處罰。對違規參與中小學招生入學的校外培訓機構,直接吊銷辦學許可證,列入“黑名單”,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追究法律責任。對不能有效防止和糾正轄區內違規招生的縣(區)教育行政部門,視情節予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通報當地政府和按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繼續執行招生“黑名單制度”,建立每年招生結束后“回頭看”制度,把嚴重違規的學校、校長列入“黑名單”并向社會公布。
暢通舉報渠道,設置市教育和體育局監督舉報郵箱()和舉報電話(0812—3911089)。各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應同步向社會公開監督舉報平臺等信息,對于舉報的問題,要認真核實查處,對違法違規的單位或個人要堅決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通報一起,處理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