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024年監理工程師考試《合同管理》科目高頻知識點歸納 篇一
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當事人:
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當事人包括發包人和勘察人。發包人通常可能是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總承包單位。勘察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①作為承包人的勘察單位必須具備法人資格,任何其他組織和個人均不能成為承包人。
②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的承包方須持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并且必須在其核準的經營范圍內從事建設活動。
③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的承包方必須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勘察資質證書、工程勘察收費資格證書,而且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建設工程勘察業務。
2.2024年監理工程師考試《合同管理》科目高頻知識點歸納 篇二
發包人應向勘察人提供的文件資料:
①本工程的批準文件,以及用地、施工、勘察許可等批件;
②工程勘察任務委托書、技術要求和工作范圍的地形圖、建筑總平面布置圖;
③勘察工作范圍已有的技術資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標與標高資料;
④勘察工作范圍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資料及具體位置分布圖。
3.2024年監理工程師考試《合同管理》科目高頻知識點歸納 篇三
勘察設計合同發包人義務:
①遵守法律;
②發出開始勘察通知;
③辦理批件;
④支付合同價款;
⑤提供勘察資料。
4.2024年監理工程師考試《合同管理》科目高頻知識點歸納 篇四
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履行管理:
1.發包人管理
發包人代表,發包人應在合同簽訂后14天內,將發包人代表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授權范圍和授權期限書面通知勘察人,發包人代表在授權范圍內的行為由發包人承擔法律責任。勘察人有權通知發包人更換發包人代表。發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內,應當核實完畢并將處理結果通知勘察人
2.監理人
監理人享有合同約定的權力,其所發出的任何指示應視為已得到發包人的批準。
未經發包人批準,監理人無權修改合同。合同約定應由勘察人承擔的義務和責任,不因監理人對勘察文件的審查或批準,以及為實施監理作出的指示等職務行為而減輕或解除。
3.發包人的指示
在緊急情況下,發包人代表或其授權人員可以當場簽發臨時書面指示,勘察人應遵照執行。發包人代表應在臨時書面指示發出后24小時內發出書面確認函,逾期未發出書面確認函的,該臨時書面指示應被視為發包人的正式指示。
4.項目負責人
勘察人更換項目負責人應事先征得發包人同意,并應在更換14天前將擬更換的項目負責人的姓名和詳細資料提交發包人。項目負責人2天內不能履行職責的,應事先征得發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職責。
5.2024年監理工程師考試《合同管理》科目高頻知識點歸納 篇五
設備采購的評標綜合評估法:
既適用于國際招標,也適用于國內招標,根據該文件,在招標文件中可規定采用綜合評估法進行評標,該方法適用面廣,可用于技術含量高、工藝或技術方案復雜的大型或成套設備等招標項目。
將對招標項目的評價因素分成價格、商務、技術、服務等一級評價因素,并可再將一級評價因素細分為若干二級評價因素。加權后的評價值稱為加權評價值:加權評價值=評價值×權重。
每個評標委員會成員對評價因素響應值的評價結果稱為獨立評價值,評標委員會對評價因素響應值的評價結果形成評價值:評價值=評標委員會成員的有效獨立評價值之和/有效評委數
的評價因素響應值得評價值,該評價值稱為基準評價值,其余的評價因素響應值將依據其優劣程度獲得相應的評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