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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1)物權是絕對權。
(1)物權法定原則。物權法定原則是指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統一確定,不允許依當事人的意志自由創設。
(1)所有權

1.物權的概念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2.物權的特點
(1)物權是絕對權。
(2)物權以物為客體。
(3)物權以對物進行支配并享受物的利益為內容。
(4)物權具有排他性。
3.物權法的原則
(1)物權法定原則。物權法定原則是指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統一確定,不允許依當事人的意志自由創設。
(2)物權客體特定原則。
(3)公示公信原則。
①公示原則,是指物權在基于法律行為發生變動時,必須或者應當將物權變動的事實通過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會公開,從而使第三人知道或能夠知道物權變動的情況,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損害并保護交易安全。不動產的公示:登記;動產的公示:交付。
②公信原則,指交易中的第三人善意無過失地信賴公示,即使公示權利狀態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第三人仍能取得物權。
公信力的體現——善意取得制度(善意、有償、合理對價)
4.物權的分類
(1)所有權
(2)他物權
①用益物權;②擔保物權:
一是抵押權,即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占有而提供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依法享有的就擔保財產變價并優先受償的權利。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二是質押權,即為了擔保債權的實現,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轉移債權人占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就其占有的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三是留置權,即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財產,在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有留置該財產,并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