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階段評估:個人卓越成就證據
在第一階段評估時,移民官應該審查申請人是否提交了足夠證據,證明自己符合移民局規定當中之明確要求。
為了滿足EB-1A的法定要求,申請人需要提供以下兩類證明中的一種:要么申請人曾經獲得過一次重大國際性知名獎項(例如諾貝爾獎或普利策獎);要么,申請人符合移民法C.F.R. § 204.5(h)(3)規定的十條標準中的三條。
在第一步中,申請人必須滿足一些初步的前提條件,證明自己在獲得杰出人才綠卡后,將繼續在美國從事其領域內的工作,并且給美國國家利益帶來重大的貢獻。如果滿足以上基本條件,并且申請人還獲得過國際性的大獎,那么他/她的EB-1A申請基本都能通過。
如果符合基本條件但缺乏國際性的大獎,申請人仍然可以通過滿足以下十項要求中的三項來獲得杰出人才綠卡。
申請人在其領域內,曾獲得稍次于國際公認大獎的國家獎或國際性獎項,以證明自己的杰出成就;
-證據材料中需說明該獎項的評價標準,以及該獎項上有多少位競爭者。提供一封來自于該獎項評委會的證明信說明以上事實即可。
-該獎項必須是別或別的,例如:在美國電氣和電子工程師協會(IEEE)年度無線通信會議上獲得馬可尼論文獎。
-需要注意的是,在學生級別的比賽上獲得的獎項不具備太大的說服力。
申請人擁有專業協會的會員資格,此類專業協會經該領域的國家或國際專家評定具有杰出成就人士才能加入為會員;
-非常容易便能獲得的普通協會會員資格對于杰出人才簽證申請來說幾乎沒有幫助,因為這類協會并不要求會員擁有杰出的專業成就。以美國癌癥協會為例,只需要象征性地繳納會員費便能成為普通會員,除此之外沒有其他任何要求。與之相反,美國國家科學院的外籍院士每年僅挑選18人,某外籍人士要想成為外籍院士,必須因其在獨創性研究中取得的杰出成果,方可獲得一位現院士的提名。
在專業刊物及主要商業出版物,或主要媒體上發表過關于此申請人及其相關工作的報道,或曾有重要媒體報道過申請人以及其在所屬專業領域內的成就(發表文章必須包括標題、日期、作者,必要時應加以翻譯);
-新聞網站上有關申請人的專業研究或成就的相關報道文章(如CNN, MSNBC, Yahoo! 等),或專業網站上的文章(如SicenceDaily, NewsRX等)。
-新聞媒體上關于申請人擔當行業內某一高水準比賽的評審的報道也可歸為此類。不過,擔任低層次、地區性的比賽或者跟申請人專業無關的比賽的評委,不具備太大的說服力。
在其領域內,曾經以個人或委員會成員身份擔任評審,對其專業領域或其它相關領域內的其它人的作品進行評審鑒定;
-作為專家,評審過在國際性學術雜志上發表的作品,以及審閱過專業會議的論文,可以歸于此類。
-評審的作品的質量和數量,以及該學術雜志的聲譽和影響力,都是考量的相關因素。
-還需要提供一封評審確認信,說明為什么申請人被誰選中成為評審。
在科學、教育、藝術、體育、商業領域內,曾經作出過獨創性的、原創性的重要貢獻;
-一般來說,說明這一項的的材料是來自于相關領域專家的推薦信。在信中,推薦人需要說明自己是如何運用申請人的研究成果,或者如何受到申請人研究的影響的。
-專利也滿足這一標準。但請注意,只有被認證過的專利,或者對相關領域有重大影響力的專利才具備說服力,例如:專利被廣泛采用,或者專利已授權給商業使用。
在所屬專業領域內的國內、國際刊物期刊或其它重要媒體上發表過的專業作品,如學術論文,書籍、學術文章等;
-發表論文的數量沒有最低規定,移民局會對每個案例進行個案審查,當然,高質量的少數論文比低質量的多數論文更加具備說服力。
-論文被他人引用的次數同樣也是考量的因素之一。
在或具有較高聲譽或較大影響的藝術展覽會或其他場所上,舉辦作品展覽或其他展示活動(這條標準一般適用于藝術領域的杰出人才,曾公開展示過他/她的作品);
在有名的機構、重要專業組織、團體擔任主要領導或其它關鍵職務;
-證明材料一般是證明信的形式,以及其它描述申請人職務重要性的文件。還需要有這個機構、專業組織、團體的信息和聲譽的相關說明。
在相關領域,申請人的薪資、報酬、或待遇遠遠高于其它同行;
-一般來說,年薪等于或高于一百萬美金便能符合這一標準。
在表演、藝術上獲得商業方面的成功(一般適用于歌手、表演藝術家、音樂家、電影演員等);
-證明材料包括票房收入,影片、錄音帶、錄影帶、DVD的銷售量等。
如果申請人在上述十條要求中只符合一至兩條,那么申請人的申請很有可能被拒絕。不過,如果申請人能夠滿足三條或三條以上標準,便能夠進入第二步的審查,移民局將在這一步作出是否批準的最終決定。
2.第二階段評估:最終整體評估
移民局重新調整了EB-1A案例審理過程的步驟,當移民官確定申請人已經滿足第一步的要求后,就會進入到審核的第二階段。在進入第二階段的審核中,移民局官員會開始一一檢視申請人提出的證據,權衡考慮全部證據與法律標準的規定,并就整體表現來做出最終裁決。也就是說,在滿足第一步的標準后,移民局還要對申請人的證明材料進行整體評估,來判斷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高標準。在實踐中,這意味著,在批準或拒絕EB-1A的申請上,移民局擁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即使申請人成功滿足了第一步中三條及以上要求,也不能保證簽證申請一定能夠通過。
在第一階段時,官員并不會仔細審查這些證據的內容,只會決定這些證據是否有足夠的份量獲得進一步考慮。進入到審核的第二階段,證據的質量就十分重要。假設申請者提出曾參與評審他人作品或研究成果的記錄,則參與自己所屬機構之外的評審工作就會比內部的評審要有說服力,此外,發表文章的引用記錄也常被官員用來檢視申請人的資格。
在第二步的審查中,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必須在整體上證明他/她:
在自身領域中獲得很高成就,得到國內或國際的廣泛認可。
-需要注意的是,這種認可必須具備現時性,即在申請人提交申請的時候仍存在。曾經擁有杰出的才能或獲得很高的成就,但現在已經無法維持那種成就水平的申請人通常無法通過第二步的審查。
具備高水平的專業知識,這說明申請人是其領域中少數的頂尖人才之一。
由于上述審查標準和過程,移民官擁有相當大的自由裁量權,即使在第一步申請人提供了足夠的證據,移民官仍然可能簽發拒絕裁決。這是由于在第二階段審查時,移民官通常是依照自己的經驗來分析并做出裁判。這樣難以標準化的審核過程,常常造成EB1申請的不確定性。
不過,盡管現在EB-1A杰出人才申請難度不斷提高,我們律師事務所代理的案例仍然保持了很高的。從我所大量的杰出人才移民成功案例證明,但是通過有經驗的律師精心準備,成功率還是相當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