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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編:274015
第三十條學校不委托任何機構或個人辦理招生相關事宜。對以菏澤學院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機構或個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若有與上級有關政策不一致之處,以上級政策為準。未盡事宜,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由菏澤學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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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編:274015
第三十條學校不委托任何機構或個人辦理招生相關事宜。對以菏澤學院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機構或個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若有與上級有關政策不一致之處,以上級政策為準。未盡事宜,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由菏澤學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