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國EB-1C移民與EB-5移民的差異
一、業務結構
1、EB-1C
一個合格的跨國關系必須在美國雇主和外國企業實體之間存在的。這種關系涉及公司從一個實體到另一個實體的投資;這種合格關系的例子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或附屬公司。美國實體是尋求從外國子公司轉移到美國的請 愿人,該外國員工是該類別的受益人。與EB-1C業務相關的其他要求包括美國實體至少開展業務至少一年的必要條件。
2、EB-5
EB-5類別專為尋求在新業務,陷入困境的企業或美國區域中心投資的個體外國人而設計。個人不需要與任何海外公司相關聯。在EB-5案件中,個人投資者既是申請人又是受益人。
二、資金來源和投資金額
1、EB-1C
在EB-1C案件中,通常會考慮海外公司與相關美國公司之間的初始投資,但對必須投入的資本金額沒有嚴格的法定要求;EB-1C簽證通常用于促進或促進美國與外國之間的貿易。如果美國實體是海外母公司的相對較新的投資,通常需要證明從海外公司到美國實體的貨幣轉移。此投資沒有最低限額,但金額必須合理且足以支付新辦公室的費用。根據我們的經驗,對美國子公司的初始投資通常約為100,000美元。
2、EB-5
EB-5有嚴格的法定投資要求。在美國的一家新商業企業中,請 愿外國人的投資必須至少為50萬美元,在某些情況下,需要投資100萬美元。此外,請 愿人必須通過書面證據證明用于投資的資金是他或她自己的資金來源和合法轉移。由投資者擁有的資產擔保的現金、設備、庫存、其他有形財產、現金等價物和債務均為EB-5目的的可接受投資。通過非法手段(如犯罪活動)直接或間接獲得的資產是不可接受的。
三、移民者的地位和角色
1、EB-1C
對于EB-1C類別,向受讓人提供的職位必須具有管理或執行職責:必須涉及決策,重大決策和/或管理其他管理下屬。這些職責通常與公司結構有關。
2、EB-5
EB-5類別不要求就業機會或贊助雇主。但是,在新的商業企業或陷入困境的企業中,移民投資者必須參與公司的日常管理。如果投資者根據區域中心計劃申請,則他或她不需要參與企業的日常管理,也不需要居住在投資領域內或附近。
四、個人資格
1、EB-1C
EB-1C類別的受讓人必須在申請提交前三年內至少連續一年為相關海外公司擔任管理或執行職位。沒有最低教育或工作經驗要求,但受讓人必須合理地有資格擔任高級職位。
2、EB-5
EB-5沒有教育或工作經驗要求。事實上,既不需要投資經驗也不需要任何具體的技術技能。
五、申請人和受益人
1、EB-1C
EB-1C是雇主贊助的請 愿書;合格的美國實體是請 愿人、外國人經理或行政人員是受益人。申請時,雇主提交I-140表格。
2、EB-5
對于EB-5,個人外國投資者是申請人,沒有贊助雇主。申請時,外國人提交表格I-526
2.美國eb1c移民的政策
美國eb1c移民申請者需要在美入境之前的3年內,由公司雇用至少1年。外國人尋求進入美國需要在實體或其附屬公司或子公司工作,以便繼續以管理或執行的身份向同一雇主或其子公司或附屬公司提供服務。
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的規定進一步規定,“美國雇主可以根據該法案第203(b)(1)(C)條作為跨國公司的行政人員或管理人員,在I-140表格上提交申請,要求對外國人進行分類。
請求跨國公司高管或經理必須附上請 愿美國雇主的授權官員的聲明,該聲明表明:
(A)如果外國人在美國境外,在提交申請之前的三年內,外國人在公司或公司的管理或執行能力下在美國境外工作至少一年,在該公司或其他法律實體的附屬公司;
(B)如果外國人已經在美國為同一雇主或該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或附屬公司,或該外國人在海外受雇的其他法律實體工作,則在作為非移民進入之前的三年內,外國人在國外從事管理或執行工作至少一年;
(C)美國的未來雇主是該外國人在海外受雇的公司或公司或其他法律實體的同一雇主或子公司或附屬公司。
(D)未來的美國雇主已開展業務至少一年。
子公司是指母公司的公司或其他法人實體,其直接或間接擁有該實體的一半以上并控制該實體;或直接或間接擁有合資企業50%的股權,并對該實體擁有同等控制權和否決權;或直接或間接擁有該實體的不到一半,但實際上控制該實體。
開展業務是指公司,公司或其他實體對商品和/或服務的定期,系統和持續的規定,不包括僅僅存在代理人或辦公室。
執行能力是指組織內的一項任務,主要是:
(A)指導組織的管理或組織的主要組成部分或職能;
(B)確定組織,組成部分或職能的目標和政策;
(C)在酌情決策中行使廣泛的自由;
(D)僅接受上級管理人員,董事會或組織股東的一般監督或指示。
管理能力是指組織內的一項任務,主要是:
(A)管理組織,部門,細分,職能或組織的組成部分;
(B)監督和控制其他監督,專業或管理人員或管理人員在組織內部或組織的一個部門或分部的基本職能;
(C)如果其他員工或其他員工受到直接監督,則有權雇用和解雇或推薦這些員工以及其他人事行動(如晉升和休假授權),或者,如果沒有其他員工受到直接監督,則有權在組織層級內的高級或管理的職能;
(D)對雇員有權使用的活動或職能的日常運作行使自由裁量權。
3.美國EB-1C移民簽證的常見問題
在美國多種移民方式當中,EB-1C簽證類型是將合格境外人員中的高層管理人士移民到美國的快速項目之一,之所以受到廣大移民者的關注和認可,與其各種利好因素密切相關,其中包括:與家人一起移民、沒有勞工證明要求、沒有個人投資等。
1.問:外國人是否可以代表他/她自己申請EB-1C?
答:不可以。美國雇主必須根據此分類向外國人提出申請。因此,外籍員工是EB-1C申請的受益人。
2.問:美國雇主是否需要獲得美國勞工部批準的勞工證明?
答:這個分類不需要,這是EB-1C的優點號勞動認證(以及其他基于就業,第一偏好簽證:EB-1A和EB-1B)。但是,必須要求美國雇主提供就業機會。
3.問:雇主需要滿足哪些初始要求?
答:未來的雇主必須是美國雇主,并證明有能力支付所提供的工資;必須是在海外雇用外國人的公司,公司或其他法律實體的同一雇主或子公司或附屬公司;并且必須經營至少一年。
4.問:“做生意”是什么意思?
答:“經商”是指參與定期,系統和持續提供商品和/或服務的公司,公司或其他實體;它不包括僅僅存在代理人或辦公室。請 愿的美國雇主必須至少開展業務一年。
5.問:雇主如何為跨國公司高管或經理的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權?
答:正如其他類型的移民簽證一樣,有兩種方法可以在EB-1C簽證的基礎上獲得永久居民身份:申請調整身份,如果外國人已經在美國,或完成領事館處理,如果外國人在國外。請 愿美國雇主必須向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提交以下信息:
表格I-140,外國工人請 愿書;
一份支持性的就業信函,用于證明外國人將以所指示的身份(即作為經理或行政人員)在美國為美國雇主工作;
證明申請人和外國人滿足所有要求的文件證據;
在I-140獲得批準后,外國受益人可以申請調整身份,如果在美國,則使用I-485表格,或者如果在國外,可以進行領事處理以獲得簽證。
6.問:請 愿人應提供哪些證據證明符合這些初步要求?
答:請 愿雇主應提供以下證明他們符合EB-1C要求:
通過年度報告,聯邦納稅申報表或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副本支付所提供工資的證據
其他雇主必要條件的證據應包括在一封信中,或以其他方式附上一封信,說明:
未來的外國受益人將由外國人在國外工作的同一雇主雇用,并且兩個組織都有合格關系;和
請 愿的美國雇主已開展業務一年或一年以上。
7.問:外國受益人需要滿足哪些初始要求或資格?
答:必須雇用跨國經理或高管
在提交申請之前的三年內至少在美國境外一年
在美國以外的地方,由管理人員或執行人員擔任同一雇主,或與雇主的附屬機構或子公司合作。
8.問:請 愿雇主應提供哪些初步證據證明外國受益人符合這些要求?
答:雇主必須提供一份聲明,表明該雇員:
在請 愿之前的三年內,在美國以外的地方工作至少一年
以管理或執行的身份與同一雇主或雇主的附屬機構或子公司合作。
9.問:跨國公司高管或經理的親密家庭成員(即21歲以下的配偶或未婚子女)是否可以通過校長的EB-1C簽證獲得永久居留權?如果是這樣,他們提交什么,什么時候?
答:是的。21歲以下的跨國公司高管或經理的配偶和未婚子女可以根據主要外國人獲得永久居留權。家屬可以提交I-485表,表格I-131(用于旅行證申請)和FormI-765(就業許可申請)同時或隨后校長外國人的申請兩種形式的I-140和I-485。
如果受撫養人在主要外國人檔案I-485表格后提出申請,家屬必須等到主要申請人從USCIS收到I-797表格,行動通知書。家屬必須在申請表中附上主申請人的I-797表格副本。委托人的行動通知將有助于將受撫養人隨后的申報與委托人進行匹配,從而減少文件路由延遲的可能性。
10.問:“執行能力”是什么意思?
答:執行能力是指員工在一個組織中的任務,其中員工主要是:
指導組織的管理或組織的主要組成部分或職能
建立組織,組件或職能的目標和政策
在酌情決策中行使廣泛的自由
僅接受來自組織的高層管理人員,董事會或股東的一般監督或指導。
11.問:“管理能力”是什么意思?
答:管理能力是指員工在一個組織中的任務,其中員工主要是:
監督和控制其他管理人員的工作,或管理組織內部或組織的部門或分部的基本職能
如果直接監督另一名員工或其他員工,則擁有雇用和解雇,或推薦這些行動以及其他人事責任的權力
對員工具有權限的活動或職能的日常運作進行自由裁量和決策。
12.問:“跨國公司”是什么意思?
答:跨國公司意味著合格的商業實體或其附屬公司或子公司在兩個或多個國家開展業務,其中一個國家是請 愿雇主所在的美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