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對于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證的港澳居民隨遷子女(或持證的適齡兒童少年),由各區根據本區規定條件納入保障性入學范疇,為其統籌安排義務教育階段起始年級學位,或納入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工作范疇,平等享受當地隨遷子女入學相關政策和基本教育公共服務。
(三)各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做好符合條件的承租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工作。對于具有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含政策性照顧學生),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本市無自有產權住房,以其租賃房屋所在地作為居住地,持當地住建部門認可的房屋租賃合同的,由實際租住地所在區統籌安排到義務教育學校就讀,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權益。來穗人員為其隨遷子女以積分入學方式申請義務教育階段起始年級學位的,由各區結合實際按來穗人員積分制管理等有關規定辦理,逐步實現對申請人合法租房情況賦予與購房者相同的分值、權重。具體實施細則由各區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四)具有本市戶籍的適齡兒童,因身體狀況等特殊情況需要延緩入學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并報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延緩入學期滿時,應即入學。
(五)各區教育行政部門應妥善安排殘疾兒童入學,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和特教班為主體、以特殊教育學校為骨干、以送教上門為補充,為不同類型和不同程度的殘疾兒童提供多種形式的學習機會;繼續做好留守兒童、困境兒童等群體入學工作。
(六)各區教育行政部門應與民政部門共同協商,做好福利機構供養的孤殘兒童入學工作。
(七)各區教育行政部門應按有關政策做好軍人子女教育優待和高層次人才子女入學工作。
(八)具有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戶籍的“三僑生”(歸僑青年、歸僑子女、華僑在國內的子女)可于當年5月5日至12日工作日期間向廣東華僑中學申請報讀初中,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廣東華僑中學確認錄取并為其建立學籍。
(九)各區應以居住證為主要依據、以積分制為主要辦法,積極穩妥做好來穗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工作,確保落實“以流入地政府管理為主、以全日制公辦中小學為主”安排隨遷子女就學的目標。各區要結合本區學位實際情況,盡其所能安排符合條件的來穗人員隨遷子女到義務教育公辦學校就讀。有條件的區要在保障戶籍適齡兒童少年義務教育公辦學位的基礎上,逐步簡化優化來穗人員隨遷子女就學申請條件和程序,盡可能為隨遷子女就學提供便利化服務。
違規招生行為及其處理
各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完善違紀舉報和申訴受理機制,加強監督檢查,及時處理群眾信訪或輿情線索,嚴肅查處招生違規行為,嚴肅治理校外培訓機構、教育咨詢公司、微信公眾號負責人等社會第三方組織參與招生、虛假宣傳等破壞教育生態行為。對出現廣州市義務教育學校招生負面清單中違規招生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規定嚴肅處理,責令限期改正,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相關人員責任。各區教育行政部門要落實廉潔招生要求,嚴禁任何學校收取或變相收取與入學掛鉤的“捐資助學款”,建立廉政風險防控機制,確保招生過程的各個環節公開透明。
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教育督導,對被督導單位違規招生行為依法責令改正,提出處理建議。對未落實國家、省和市規范招生要求,轄區內義務教育招生出現嚴重違規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區,予以約談、通報批評。
其他事宜
(一)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二)《廣州市教育局關于印發廣州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穗教規字〔2018〕3號)、《廣州市教育局關于進一步做好義務教育招生入學工作的通知》(穗教規字〔2020〕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