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能夠找到重要的知識點
作為考生,應該能夠對知識點的重要性作出基本的判斷,這樣會提高學習的效率。書中重要的知識點可以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1.數字型考點
這種考點很容易識別出來,而且由于其答案比較標準,所以,很容易受到出題人的青睞。對于這樣的考點,我們不要求將所有的數字都記下來,但是對于重要條文中的數據記下來是很必要的。
例如,書中關于領取施工許可證的法律后果中有這樣的規定: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并按照規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準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準手續。”
這段文字來源于《建筑法》,應該說是很重要的規定。在這段文字中,有多處數字型考點,例如“三個月內”、“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超過六個月的”等都是屬于這種類型。
2.主體型考點
所說的主體型考點就是說考察考生能否確定某些建設行為的主體是誰,也就是我們所說的某些事情應該是誰去做的問題。這樣的考點答案也很惟一,也是容易出現在考題之中的。
例如,《建筑法》中關于報建的規定:
“建設單位必須在建設工程立項批準后,工程發包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部門辦理報建登記手續。未辦理報建登記手續的工程,不得發包,不得簽訂工程合同。”
對于這樣類似的建設行為,我們都要清楚是誰去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還是監理單位?
考生應該注意類似的知識點,這樣的知識點在書中有很多。在這眾多的知識點中,我們尤其要注意重要法律法規之中的這樣的知識點。
3.分類型考點
所說的分類型考點指的就是對某個事物如何分類的問題。這樣的知識點在書中不是很多,但是這樣的考點由于答案也比較固定,也是很受出題人青睞的。這樣的考點非常容易出現在多選題中。
例如,書中關于物權的種類的理論,有這樣的一段話:
物權的種類主要包括:
(1)所有權
(2)用益物權
(3)擔保物權
這就是非常典型的分類型考點。對于這樣的考點,我們沒有別的更好的選擇,只能是機械性地記下來。
4.程序型考點
有的時候,試題中可能會出現這種考點。這種程序型考點考察的是某項工作的程序。對于這種考點,需要考生能夠掌握正確的程序,即誰在先,誰在后的問題。
例如,書中關于招標程序的規定是這樣的:
“(1)成立招標組織,由建設單位自行招標或委托招標;
(2)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
(3)發布招標公告或發出投標邀請書;
(4)對投標單位進行資質審查,并將審查結果通知各申請投標者;
(5)發售招標文件;
(6)組織投標單位踏勘現場,并對招標文件答疑;
(7)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
(日)簽收投標書。”
這種知識點的出題方式很有可能會是取出來其中的幾個步驟,將其順序打亂,請考生找出哪個程序是正確的。
這樣的知識點在書中不算多,最典型的就是關于招標程序的規定。所以,考生應該對這部分的程序給予關注。
作為考生,應該能夠對知識點的重要性作出基本的判斷,這樣會提高學習的效率。書中重要的知識點可以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1.數字型考點
這種考點很容易識別出來,而且由于其答案比較標準,所以,很容易受到出題人的青睞。對于這樣的考點,我們不要求將所有的數字都記下來,但是對于重要條文中的數據記下來是很必要的。
例如,書中關于領取施工許可證的法律后果中有這樣的規定: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并按照規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準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準手續。”
這段文字來源于《建筑法》,應該說是很重要的規定。在這段文字中,有多處數字型考點,例如“三個月內”、“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超過六個月的”等都是屬于這種類型。
2.主體型考點
所說的主體型考點就是說考察考生能否確定某些建設行為的主體是誰,也就是我們所說的某些事情應該是誰去做的問題。這樣的考點答案也很惟一,也是容易出現在考題之中的。
例如,《建筑法》中關于報建的規定:
“建設單位必須在建設工程立項批準后,工程發包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部門辦理報建登記手續。未辦理報建登記手續的工程,不得發包,不得簽訂工程合同。”
對于這樣類似的建設行為,我們都要清楚是誰去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還是監理單位?
考生應該注意類似的知識點,這樣的知識點在書中有很多。在這眾多的知識點中,我們尤其要注意重要法律法規之中的這樣的知識點。
3.分類型考點
所說的分類型考點指的就是對某個事物如何分類的問題。這樣的知識點在書中不是很多,但是這樣的考點由于答案也比較固定,也是很受出題人青睞的。這樣的考點非常容易出現在多選題中。
例如,書中關于物權的種類的理論,有這樣的一段話:
物權的種類主要包括:
(1)所有權
(2)用益物權
(3)擔保物權
這就是非常典型的分類型考點。對于這樣的考點,我們沒有別的更好的選擇,只能是機械性地記下來。
4.程序型考點
有的時候,試題中可能會出現這種考點。這種程序型考點考察的是某項工作的程序。對于這種考點,需要考生能夠掌握正確的程序,即誰在先,誰在后的問題。
例如,書中關于招標程序的規定是這樣的:
“(1)成立招標組織,由建設單位自行招標或委托招標;
(2)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
(3)發布招標公告或發出投標邀請書;
(4)對投標單位進行資質審查,并將審查結果通知各申請投標者;
(5)發售招標文件;
(6)組織投標單位踏勘現場,并對招標文件答疑;
(7)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
(日)簽收投標書。”
這種知識點的出題方式很有可能會是取出來其中的幾個步驟,將其順序打亂,請考生找出哪個程序是正確的。
這樣的知識點在書中不算多,最典型的就是關于招標程序的規定。所以,考生應該對這部分的程序給予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