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篇一】2021年房地產經紀人考試《制度與政策》基礎考點解析
住房公積金有如下性質:
(1)保障性,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制度,為職工較快、較好地解決住房問題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能夠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職工幫助無房職工的機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積金在資金方面為無房職工提供了幫助,體現了職工住房公積金的互助性;
(3)長期性,每一個城鎮在職職工自參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這一段時間內,都必須繳交個人住房公積金;職工所在單位也應按規定為職工補助繳存住房公積金。
【篇二】2021年房地產經紀人考試《制度與政策》基礎考點解析
住房公積金有如下特點:
(1)普遍性,城鎮所有在職職工,無論其工作單位性質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須按照《條例》的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2)強制性(政策性),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以按《條例》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罰,并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專用性,《條例》明確規定:職工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4)福利性,除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外,單位也要為職工交納一定的金額,而且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利率低于商業性貸款;
(5)返還性,職工離休、退休,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戶口遷出或出境定居等,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將返還職工個人。
【篇三】2021年房地產經紀人考試《制度與政策》基礎考點解析
住宅使用說明書的內容:
《住宅使用說明書》應當對住宅的結構、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類型、性能、標準等作出說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項,一般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1)開發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委托監理的應注明監理單位;
(2)結構類型;
(3)裝修、裝飾注意事項;
(4)上水、下水、電、燃氣、熱力、通信、消防等設施配置的說明;
(5)有關設備、設施安裝預留位置的說明和安裝注意事項;
(6)門、窗類型,使用注意事項;
(7)配電負荷;
(8)承重墻、保溫墻、防水層、陽臺等部位注意事項的說明;
(9)其他需說明的問題。
住宅中配置的設備、設施,生產廠家另有使用說明書的,應附于《住宅使用說明書》中。
【篇四】2021年房地產經紀人考試《制度與政策》基礎考點解析
城市規劃修改:
規劃經批準后,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改變。當出現某些不能適應城市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的情況時,就需要進行適當的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方可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
(1)上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城鄉規劃發生變更,提出修改規劃要求的;
(2)行政區劃調整確需修改規劃的;
(3)因國務院批準重大建設工程確需修改規劃的;
(4)經評估確需修改規劃的;
(5)城鄉規劃的審批機關認為應當修改規劃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