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篇一】2020年二級建造師考試《工程法規》考前知識點
1、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
2、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注:最長9個月不開工,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3、企業可于安全生產許可證期滿前3個月向原發證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4、試生產:自試生產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5、一審簡易程序: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6、發包人原因時缺陷責任期的確定: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7、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產假。
8、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9、不良行為公布的最短時間: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整改結果,對整改確有實效的,由企業提出申請,經批準,可縮短其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個月。
10、試車考核期的保險責任一般不超過3個月,否則應另加收保險費。
11、合同解除提出異議的時間:異議期限沒有約定時最長為3個月。
【篇二】2020年二級建造師考試《工程法規》考前知識點
1、開工報告: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6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準手續。
2、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3、中止發生時間: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
5、試用期: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4、經濟性裁員: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5、申請再審的時間: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6個月內提出。
6、一審普通程序: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準。
7、再申請執行: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執行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8、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9、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行使期限為6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10、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向作出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法院起訴。
11、商標應當在期滿前12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限期,可以無數次續期。
【篇三】2020年二級建造師考試《工程法規》考前知識點
1、建設工程工期:工程師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復承包人;48小時內不答復視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順延。
2、暫停施工:工程師認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實施工程師作出的處理意見后,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當在48小時內予以答復;48小時內未答復,承包人可自行復工。
3、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承包人應在共同檢查前48小時書面通知監理人檢查;監理人不能按時檢查的,應在檢查前24小時向承包人提出書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監理人未按時檢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視為隱蔽工程檢查合格。
4、訴訟證據保全: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訴前證據保全: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